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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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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1-07 09:52:49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4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5号)等文件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20〕57号
发布日期 2020-11-07 生效日期 2020-11-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法规解读:惠企便民再出实招!湖北将53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清单!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30日
 
    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在全省范围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努力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推动我省营商环境整体水平进入全国前列,助力我省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方式。自2020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对中央层面设定、审批权限在省级及以下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见附件1),以及省级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见附件2),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进行改革,进一步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化。对中央层面设定、审批权限尚未下放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各部门应做好对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改革任务和工作举措
 
    (一)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清单内逐项列明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定期调整更新并同步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经不存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企业持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各取消事项的主管部门应同步调整和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政府权责清单,不得继续进行审批。直接取消审批后,有关主管部门仍对相关经营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将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下载数据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对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应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有关主管部门应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等,坚决防止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实施有效监管。
 
    3.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主管部门应平等对待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撤销许可证件,或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4.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应逐项明确优化审批服务的具体措施,有关主管部门应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不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审批服务效率。省级有关部门应按照能放尽放原则,将审批权下放或委托下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要主动与其对接,积极争取试点,通过先行先试将更多事项审批权限下放至我省,最大程度实现企业就近办事。要进一步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应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
 
    三、配套政策措施
 
    加快推动全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对已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调整,建立与“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同时做好以下保障工作:
 
    (一)规范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加快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省市场监管局应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引导和服务企业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办理登记。同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与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的对应关系,需要增加经营范围表述条目的,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纳入规范目录统一管理。企业办理登记业务时,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要履行监管职责(包括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企业信息,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下载企业相关信息,依照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湖北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涉及部门垂直管理系统的,有关部门应抓紧出台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结合“三定方案”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职责,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全面梳理本部门监管职能范围内的涉企经营许可监管和行政检查事项,纳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的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联合抽查全覆盖、常态化。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其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实施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制度环境。不断强化社会监督,落实市场主体责任,提升行业自治水平,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加快构建市场主体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四)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大数据共享应用力度,提高数据归集质量,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一网通办”“一窗办理”,完善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与本地区、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作对比梳理,明确对应关系,推动同一事项标准一致、服务一体,线上线下无差别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湖北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省司法厅牵头负责协调推进改革。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使用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组织培训,明确各级主管部门使用平台的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狠抓责任落实。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省直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层层压实工作责任。要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全覆盖落地措施,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确保高质量完成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三)坚持依法改革。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法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改革任务落地实施。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及时推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固化改革成果。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培训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总结评估改革工作情况,及时研究问题、完善政策举措,注重总结和推广各地、各部门好做法好经验。
 
    附件:
 
    1.“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
 
    2.“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湖北省省级层面设定,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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