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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183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国家粮食储备向民企开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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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1-05 12:00:00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967
核心提示:您提出的《关于国家粮食储备向民企开放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结合我局职能答复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1-05 生效日期 2020-11-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您提出的《关于国家粮食储备向民企开放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结合我局职能答复如下:
 
    一、粮食收储政策不断完善,民企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国家在部分主产区实行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黑龙江是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省份。现行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明确收购的粮食须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参与收购的企业应具备相应条件,未对企业类型、企业性质进行限制。据了解,不少民营企业在参与粮食市场化收购的同时,还通过委托收储的方式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有效满足了当地农民售粮需求。
 
    二、政府储备实行计划管理,轮换操作比较规范
 
    我国政府粮食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中央储备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由中储粮集团公司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中储粮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地方储备管理办法由地方制定,承储库点由各地自行选定。为确保储备安全,政府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承储企业根据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轮换,实现储备常储常新。轮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要通过公开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粮食加工企业可根据需要购买轮出粮源,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常年公开投放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企业可视需参与竞买。
 
    三、坚持高质量发展,推动产购储加销协同联动
 
    为顺应市场化改革趋势和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有关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产销衔接,优化“产购储加销”各环节资源配置。一方面,鼓励农企对接,引导粮食企业与种粮大户、农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订单种植,提前锁定原粮来源,增加有效供给。另一方面,鼓励企企合作,支持企业依托自身优势发展壮大的同时,与上下游企业形成联盟,加快全产业链发展,持续做优做强做大。同时,围绕企业融资难问题,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拓宽筹融资渠道,如黑龙江等省份建立了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不足的困难。
 
    下一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持续强化粮食储备管理,不断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储备安全,确保需要时调得快、用得上。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督促各地和有关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发挥好各类市场主体的作用,
 
    感谢您对粮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地区: 中国 
 标签: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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