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 (应急〔2019〕78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 (应急〔2019〕7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8-16 12:00:00  来源:应急管理部  浏览次数:1184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吸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深入排查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提高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组织制定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发布单位
应急管理部
应急管理部
发布文号 应急〔2019〕78号
发布日期 2019-08-16 生效日期 2019-08-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被“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吸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深入排查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提高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组织制定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以下简称两个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注重实效,采取集中培训、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熟练掌握有关要求,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精准化排查评估。
 
    二、各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主动学习、认真研究,对照两个导则要求,完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长效机制;要以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为核心,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持续跟踪、及时收集、准确掌握、认真研究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情况,按照“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坚决管控好重大安全风险。对安全风险等级为A类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提升,有效降低安全风险;对安全风险等级为B类的化工园区,要统筹考虑,从企业规模、社会可接受风险和安全距离等方面认真审查,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短期难以整改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挂牌督办并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
 
 
 
    应急管理部
 
    2019年8月12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