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行政立法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性工作。为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进一步规范立法活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严格遵循立法原则
(一)把牢立法政治方向。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充分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严格落实重大立法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牢牢把握立法工作政治方向。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公众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要求,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省、设区的市政府要充分发挥规章制定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统筹做好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等工作。
(二)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的衔接统一。行政立法工作要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科学编制立法计划,分清轻重缓急,急用先立。在着力加速相关法律、法规的地方配套及规章立改废释的同时,稳步推进创制性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发展。
(三)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围绕实现“两个更大”目标,加快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公民权利和改善民生、维护国家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重要领域立法,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本着急需、专门、精准、务实、管用的原则,立一件成一件,注重与国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衔接,立足长远,及时制定、修订食品安全、野生动物保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方面的立法项目。
(四)把握地方立法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开展立法工作,不得越权立法。规章内容必须合法、适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规章之间要保持协调、衔接。设区的市政府要按照立法权限,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进行立法,不得超越权限。设区的市政府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五)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等的研究论证,没有必要或者条件不成熟的,不得制定或暂缓制定。强化问题导向,找准突出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坚持务实管用,确保制度切实可行、措施具体明确、操作流程清晰明了。突出地方特色,从实际出发,更加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遵循立法技术规范,确保表述严谨周密、文字精炼准确。
(六)推动区域立法协同。加强重要区域、重要领域跨区域立法研究,推动事关区域协调发展的立法和清理工作,使区域内的相关立法衔接有序。主动对接参与长三角联合立法,深化长三角地区立法工作协同,将有关区域协调发展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计划重点,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二、确保立法程序规范
(七)完善立项制度。年度立法项目要多渠道征集社会公众的建议,满足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强化立法项目立项评估论证,起草部门要对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从源头上把好立项关。司法行政部门要对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八)完善立法起草工作机制。健全多元化立法起草机制。推行立法工作者、实务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草案起草方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起草部门起草草案,要组建起草班子,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起草完成后要将经起草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草案送审稿及说明、依据表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程序报送审查,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起草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九)严格审查把关。在立法内容审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重点审查草案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是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体现改革创新精神,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是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否与有关法规规章协调衔接;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社会公众对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技术审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本着专业的精神,重点审查草案在结构、形式、文字上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十)加强立法协调。起草部门对立法草案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紧密相关事项,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起草部门与相关部门意见有分歧的,要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要在上报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司法行政部门对于草案中的分歧意见,要认真研究,提出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对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估。
(十一)实行集体审议。规章审议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规章草案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或者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参会人员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做到有据可查。
(十二)及时公开发布。规章审议通过后,由制定机关统一发布,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布。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社会关注度高的规章,实施部门要在规章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十三)强化规章备案审查。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备案。省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的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应按程序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有序推进民主立法
(十四)扩大社会参与。畅通立法项目征集渠道,省和设区的市政府向社会公开征集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健全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立法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要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时间不得少于30日。起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立法草案及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和期限。根据需要采取实地走访、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特别是要注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立法协商工作机制,立法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除要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和建议外,还要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意见和建议。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立法草案,要专门听取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意见和建议沟通反馈机制,对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要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要及时回复并说明理由。
(十五)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和立法咨询制度。选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司法所、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立法工作的联系点,保证其参与立法起草、审查、论证等工作全过程,充分吸收其意见和建议。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组织有关专家对立法草案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问题进行咨询,并要将咨询意见作为立法的参考依据。
(十六)建立立法评估制度。启动立法程序前,起草部门要进行立项论证。启动立法程序后,起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对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立法项目,进行论证咨询。规章施行后,实施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要对规章的实施效果、社会认可度以及是否适应改革要求等内容进行评估,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废止的意见。
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省、设区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研究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好立法工作方向,确保立法计划全面实施。要加强立法机构建设,配备与立法任务相适应的立法人员,切实解决立法人员少、能力不足和水平不够等问题。
(十八)健全立法工作责任制。起草部门要确保草案起草工作机构、人员、时间和任务落实。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向政府报送立法草案,并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草案审查工作。未能按期完成草案起草任务的,起草部门要向司法行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起草部门草案起草、报送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
(十九)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人员的选拔、培养和能力的提高,多渠道选拔优秀立法人员,完善立法人员培养机制,不断提高立法人员专业能力,建设一支忠诚、科学、理性、严谨的立法队伍。省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省直部门和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立法业务指导,通过开展立法培训、工作经验交流、立法问题研讨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立法人员能力和水平。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