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中试平台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5年4月25日
广东省中试平台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试平台是推动产业科技互促双强的公益性平台载体,是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新型基础设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化中试平台体系推动产业科技互促双强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加快构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现代化中试平台体系,规范我省中试平台的申报、认定、建设、运行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中试平台(以下简称“省中试平台”)是指注册地址在广东省内,依托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各类主体建设,为全社会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等提供中试公共服务并取得省认定授牌的平台或机构。
第三条 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领域的中试服务需求,聚焦有前景、有优势、有潜力、有特色的细分领域,按照“授牌一批、新建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优先认定和集中资源建设一批亟需“锻长板、补短板、惠中小”的省中试平台,逐步建立覆盖全省重点产业领域的现代化中试平台体系。省中试平台要一体推进“硬投资”和“软建设”,具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良好的运行管理机制,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中试平台建设类型包括直接认定、新建和提升三类。
(一)直接认定类:支持省内已建成运行的各类创新平台或中试平台开放共享中试资源,主动承担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中试公共服务职能,优先认定一批功能定位清晰、服务实力较强、运营管理高效、战略意义显著的省中试平台。
(二)新建类:支持行业领军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多元主体,聚焦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和行业中试需求,新建一批机制灵活、特色鲜明、开放共享的综合性、专业化省中试平台,全面提升全省产业竞争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三)提升类:支持省内已建成运行的各类创新平台或中试平台进一步提升中试服务能力和运行管理水平,加快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加快形成覆盖技术挖掘、技术熟化、产品试制、工艺创新等功能的全链条服务能力。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省中试平台的政策制定、规划布局、项目遴选、组织建设、考核评估等方面重大事项;组织编制省中试平台申报指南,开展省中试平台申报遴选、建设运行情况监测和考核评估;会同省财政厅统筹用好省级专项资金,对省中试平台予以差异化支持;组织开展全省中试平台的交流研讨、宣传推广等活动。
第六条 省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省中试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好现有各类创新平台的中试功能作用,同时深入挖掘若干有发展潜力、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充分的中试平台申报省中试平台,同时给予省中试平台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中试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省中试平台,审核申报材料,提出推荐意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给予相关平台必要的资金支持,加强土地、环保、人才等要素保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协调解决建设运行各类问题;加强总结推广,凝练总结工作经验,在本地区做好示范推广。
第八条 各平台建设单位负责各自中试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包括:积极参与省中试平台申报工作,为省中试平台提供人、财、物等必备条件,按要求为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提供中试公共服务,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中试平台的具体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经费。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省中试平台建设领域布局,并适时发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申报省中试平台,应当满足申报指南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直接认定”省中试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广东省内注册登记,正常经营满两年以上,且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领军人物长期从事相关产业领域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工作,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
3.具备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成熟,收费标准明确,质量保障机制有效。
4.具备必要的中试服务固定场地和设备。
5.具有明确的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计划,并承诺为中试平台的运行管理、对外服务等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必要的配套条件。
6.符合国家及省其他相关规定。
(二)申请“新建”省中试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广东省内注册登记,且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领军人物长期从事相关产业领域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工作,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
3.建设单位应在所属产业领域拥有较丰富的产业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经验。
4.已制定完善的建设方案,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充分,建设内容、建设目标、运行管理机制、经费预算等清晰合理。
5.具有明确提供公共服务的计划,并承诺为中试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对外服务等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必要的配套条件。
6.符合国家及省其他相关规定。
(三)申请“提升”成为省中试平台应满足申报指南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广东省内注册登记,正常经营满两年以上,且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领军人物长期从事相关产业领域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工作,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
3.具备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成熟,收费标准明确,质量保障机制有效。
4.已制定清晰的能力提升计划,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充分,建设内容、建设目标、运行管理机制、经费预算等清晰合理。
5.具有明确的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计划,并承诺为中试平台的能力提升、运行管理、对外服务等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必要的配套条件。
6.符合国家及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平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具体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报表(包括直接认定/新建/提升,见附件1、2、3);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直接认定/新建/提升,见附件4、5、6);
(三)其他佐证材料类。
第十一条 省中试平台申报程序主要包括自主申报、审核推荐、组织遴选、择优布局、挂牌命名等。
(一)自主申报。建设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书及相关佐证材料。部属及省属高校、省属国企、省其他有关单位自主建设的中试平台,可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二)审核推荐。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以了解实际情况,按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推荐申报名单。
(三)组织遴选。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遴选,必要时进行咨询论证和现场考察。
(四)择优布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择优确定拟直接认定、新建或提升的中试平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批准授牌、建设或提升。
(五)挂牌命名。对经直接认定符合条件的省中试平台授予省中试平台铭牌。对经认定新建或提升的省中试平台授予省中试平台(筹)铭牌;待平台建设期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考核验收,通过验收的予以去筹挂牌运行。具体评估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对经认定授牌的省中试平台,由省发展改革委与平台建设单位签订责任书,约定平台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资金投入、公共服务领域和方向、考核评估指标等;责任书条款一般不予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当报所在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书面提请批准。省中试平台统一纳入省中试资源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管理。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省中试平台应积极承担以下职责:
(一)针对行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以及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中试研究与开发。
(二)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挖掘、技术熟化、产品试制、工艺创新等功能的全链条中试服务。
(三)加强与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之间产学研合作,加速技术成果在省内转化、产业化。
(四)自主筛选有发展前景和潜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深入开展可行性论证,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加快熟化。
(五)发挥引才育才作用,培育产业重点所需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
(六)将经中试验证后的成熟技术成果按照事前约定转让给企业,鼓励通过设立基金或子公司的方式推动成果实现产业化,孵化赋能更多科技型企业。
(七)按照公共服务原则,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保持行业中立性,注重提升行业整体创新能级和水平。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统筹用好省财政专项资金,通过“补改投”等方式对省级中试平台建设予以差异化支持。对于已享受省财政资金支持的省中试平台,原则上省级予以认定授牌,不再重复给予省级资金支持;对于确需新建或提升的,充分调动企业投资建设积极性,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具有公共服务属性、中小企业需求迫切的专业化中试平台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对于确需政府投资建设的,合理划分省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推进建设,优先支持建设资金形成闭环、地方具有较高积极性且按一定比例出资建设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省中试平台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等中央资金的支持。省中试平台运行经费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发布省中试平台名录及公共服务能力清单,扩大平台影响力。创新中试平台项目管理办法,避免简单套用产业化项目要求,加快备案、环评、节能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手续办理进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平台予以倾斜支持。对经中试后实现显著技术突破、批量稳定生产、形成竞争优势且符合条件的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优先纳入首批次材料、首台(套)装备应用指导目录。对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应用搭建的试验环境、应用验证场景,优先纳入省级应用场景项目进行发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平台建设和实施的金融支持,鼓励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平台以及其中试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企业。对于平台建设成效显著的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开展宣传推广。择优支持省中试平台申报国家制造业中试平台等国家级平台。
第十六条 赋予省中试平台经费使用自主权,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范围内,可自主确定研究和服务内容、自主安排经费使用。省财政投入资金不得违规挤占、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及其他明令禁止的支出。
第十七条 省中试平台出资单位和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积极支持平台建设发展,在投融资、产学研合作、人才发展、科研平台、科研设施、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用地、住房、子女按政策就学等方面给予综合性支撑保障。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省中试平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建设运行情况与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省中试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作为是否继续纳入省中试平台序列管理和后续经费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年度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以及其他方面的激励政策;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对连续2年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其省中试平台资格,并视情况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 省中试平台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持续提升平台治理水平,自觉接受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中试平台存在推进不力、弄虚作假、重大违规等情形的,经核实,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暂停经费资助、终止平台建设、追回已拨经费等举措,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必要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中试平台统一命名为“广东省中试平台(具体行业领域)”或“广东省中试平台(筹)(具体行业领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