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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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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0-19 10:10:02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13
核心提示:《大连市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20〕56号
发布日期 2020-10-14 生效日期 2020-10-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

    大连市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提升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安委〔2020〕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2015〕43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2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善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环保责任体系、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规范化工园区发展,引导园区发展成为规划合理、集约集聚、安全绿色、配套完善的高质量产业载体,从源头上降低化工园区安全环保风险,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环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全市化工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到2020年底,制定市级和重点化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完成对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完成率100%,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100%,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节点目标,安全环保风险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到2021年底,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进一步完善,环境敏感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集聚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区域布局进一步优化,安全和环保不达标、风险隐患突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得到有效治理,实现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封闭化管理,安全环保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到2022年底,建成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全市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环保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提升。建设智慧安监、智慧环保信息系统,提升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水平,全面带动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协调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市化工园区(包括化工集中区)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重点对金普新区(大孤山化工区)、普湾经济区(松木岛化工区)、长兴岛经济区(西中岛化工区)进行全面整治。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化工园区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全面排查评估化工园区安全环境风险隐患。各地区要严格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法规、政策措施和行业标准,对辖区内所有化工园区进行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建立风险清单、隐患和问题清单、任务和措施清单、成果清单(以下简称“四个清单”),全面开展隐患整改和升级改造。同时对园区规划环评落实、环境应急管理、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使用、储存的化学药剂的品种和储量是否与环评报告一致)、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等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方案,组织实施整改。按照“一园一策”原则,确定是否保留化工园区定位。(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全面排查园区公共配套企业(设施)。组织开展园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停车场等公共配套企业(设施)排查,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强化对受限空间、动火、检维修等特殊作业和特种设备及其作业人员的重点管控。(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3.全面排查安全环保监管力量。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安全、环保等因素,配齐配强危险化学品专业监管和执法力量。逐一明确园区内每个企业的行业监管和专业监管具体层级责任部门,切实压实监管责任,消除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管盲区。园区管委会要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建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监管需要的各类人员。园区环境保护工作要由园区管理机构负总责,形成园区管理机构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员明确的管理体制。(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全面排查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化工园区要具备专业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全面掌握本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健全完善园区应急预案体系,定期按计划检查企业应急准备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园区应急救援力量并强化演练,明确应急管理分级响应制度和程序,做到应急救援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安全高效。(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5.全面排查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水平。要推进智慧园区建设,建立园区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环保监管信息平台。定期进行安全环保风险分析,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安全、环保风险的监控预警。(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6.推动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建设。松木岛、长兴岛等化工区要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产业链,按照合理规划、风险可控的原则,统筹发展区内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采取利用现有企业仓储设施增设危险化学品公共服务仓储功能,或者划定专门区域规划建设危化品储存场所、堆场等专门仓库,各危险废物处理企业也要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回收、储存、处置能力,实现对特殊要求、敏感时段、执法罚没、事故紧急处置回收等情况下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深入排查治理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各地区要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逐一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四个清单”,即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全面排查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凡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均要按规定及时整改或者严格按确定的计划进行搬迁改造。(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3.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准入。全面摸排企业相关岗位人员受教育情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5.全面排查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排查现有企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厉查处,2021年6月底前整改到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完成所有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2020年9月底前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6.全面强化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各地区要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等要求,督促企业全面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完善环境应急防范设施,明确完成时限,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整治、督办清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7.强化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各地区要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废物分类分区安全贮存和标识制度、按时限贮存、清库减存等落实情况,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污染防治情况。(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8.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排放。各地区要重点检查企业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按要求或相关标准达标排放情况,对污染严重整改无望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企业应当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重点排污单位要全面开展废水、废气等自行监测,并实行环境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9.严格民爆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各民爆企业要全面加强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建立双重预防机制,特别是要强化对硝酸铵等生产原料、炸药产品的储存、生产过程的风险和隐患排查,建立“四个清单”,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建立企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等各环节全链条安全管控体系。(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各地区政府要综合安全、环保隐患排查评估意见以及企业整改落实情况,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依法提出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关闭退出的处置意见。(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安全环保长效机制。

    1.严格化工园区准入。新建化工园区由省级审批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综合风险评估、论证并完善和落实管控措施。各地区至少每5年对化工园区组织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在国家出台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前,先期按照《辽宁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承接化工园区评估认定办法》等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园区区域布局,严格化工园区规划用地控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提高化工项目质量。市应急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市级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各地区要依据本地各园区功能定位制定出台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以及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严格执行园区发展规划和安全环保准入标准,积极引进鼓励类项目进入园区,禁止新增限制类项目产能,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落地。(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3.强化企业建设过程管理。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织对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园区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加强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对进入化工园区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环保监管。(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强化验收环节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设施建设验收审查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5.加强园区和企业日常监管。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物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涉危涉爆物品非法违法行为。各地区要压实园区内供水、供气、供电、污水处理、危险化学品停车场等公用设施运营企业安全监管责任,明确每个企业具体层级的行业监管和专业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时间安排

    从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区在10月20日前,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督促指导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改,立查立改。10月底前,完成化工园区和企业全面排查和风险分级,根据排查、整改情况,建立“四个清单”.依据安全环保排查整治评估结论对园区及企业提出处置意见。12月底前,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强力推进整改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取得初步成效,安全环保形势明显好转。

    (二)系统提升阶段(2021年底前)。各地区要严控安全环保风险,动态更新隐患和问题清单、任务和措施清单。加大攻坚力度,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园区封闭管理等整治节点任务要求。按照高质量、精细化、生态型、循环式发展方向,推动在役化工企业改造提升。围绕建立安全环保长效机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培育具有示范作用的安全环保标杆园区和企业,实现园区一体化、封闭化管理。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2年底前)。总结整治经验,固化攻坚成果,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环保长效机制。以示范园区、标杆企业为引领,以智慧安监、智慧环保综合系统为依托,建设符合产业发展规律、循环发展和产业链完善的绿色安全现代化工产业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治标准,建立台账清单,开展分级评估,派出督导组和专家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分类分级精准施策,指导督促整改任务落实,及时总结工作进展成效,对工作不力的提出严肃追责问责意见,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地区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落地见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切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园区管理责任、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切实落实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按节点要求落实到位。要严肃工作纪律,精心组织,严格排查,认真整改。对园区评估分级和危化企业评估处置,要建立责任制度,防止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要强化园区、企业安全和环保隐患整治的安全风险防控,对排查整治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三)严格执法检查。各地区要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采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以及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配套不完善和运行不正常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本次整治工作要突出对安全、环保重大隐患的集中整治,与正在全市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机结合,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和横向协同,协调推进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抓好督导评估。各地区要建立协调、调度、督导、考核工作机制,并于每月18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市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分片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各地区对集中排查整治阶段“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处置意见,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由属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连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第一阶段情况总结和关闭取缔企业名单,一并于2020年11月底前报市应急局。经市政府同意,将有关情况于2020年12月底前报省应急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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