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0-12 10:04:43  来源:唐山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431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港爆炸等事故教训,持续深化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防控工作,根据河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2020〕37号)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唐山市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发布单位
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0-10 生效日期 2020-10-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港爆炸等事故教训,持续深化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防控工作,根据河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2020〕37号)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唐山市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郑  宇   5906665(含传真)

    孙善策   5906667

    电子邮箱:tsajjwhc@163.com

    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

    唐山市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港爆炸等事故教训,持续深化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防控工作,按照河北省安委会办公室《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防控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中之重,按照“巩固、深化、拓展”的要求,坚持“一企一策”,推进前两轮硝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安全专项排查治理发现的问题隐患深入整治到位;坚持举一反三,延伸开展生产、储存硝化棉、氯酸钾、氯酸钠、液氯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的安全专项排查治理;坚持由点至面,推进对全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进行检查督导,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落实各项措施,实现全市涉硝酸铵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有效防控、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水平有效提升、重大危险源风险常态化防控机制有效运行,坚决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为全面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面实现“三个努力建成”和“两个率先”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排查对象及内容

    (一)涉硝酸铵企业。重点检查前两轮安全专项排查治理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硝酸铵储存仓库安全设施及防爆等级情况,配备强制通风、自动温度监测报警、喷淋降温和视频监控等设施,实行专库专用情况,明确企业“三个包保责任人”情况等。

    (二)五类重点涉爆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检查液氯企业贮槽厂房密闭情况,泄漏报警装置与吸收系统联锁情况,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完好情况等;重点检查硝化工艺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及结果运用情况,控制室、交接班室移出装置区及限制现场作业人数情况,自动化控制及报警联锁功能符合情况;重点检查硝化棉、氯酸钾、氯酸钠企业储存环节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排查表见附件3-6),并填报《生产储存硝化棉、氯酸钾、氯酸钠、液氯危险化学品企业情况排查表》(见附件1)和《涉及硝化工艺危险化学品企业情况排查表》(见附件2)。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罐区仓库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情况,重大危险源有关监测监控数据接入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情况及在线运行情况,每一处重大危险源明确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包保管控责任的情况,对上一轮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排查表见附件7);同时检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管机制落实情况。

    (四)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的储存、运输等企业,以及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的港口、码头、堆场、化工园区。重点检查前两轮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情况,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情况,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等。

    三、排查组织实施

    (一)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五类企业全面开展安全排查治理。对五类企业逐个排查隐患,“一企一策”精准治理,制定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对于重大隐患整改报省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照单销号,闭环管理,确保整改到位。对涉及硝化工艺的企业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今年5至6月重大危险源检查督导的“消地协作”模式,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督导,做到“两个全覆盖”,现场检查督导要覆盖所有四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不落一处、照单督导。重大隐患全面挂牌督办,坚持清单管理、隐患交办制度,做好分级督办、检查督导、跟进执法等重点环节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将联合开展随机抽查。各县(市)区要督导企业重大危险源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与运用情况,督促企业全面建立重大危险源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包保管控责任机制。

    (三)市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海航、海关、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港口、码头、堆场、化工园区和企业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持续深化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的储存、运输等重点环节部位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四)市安委会办公室统筹推动全市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组织专项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时间安排

    2020年10月上旬至12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10月上旬)。各县(市)区要结合本方案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保障措施,合理安排实施步骤,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摸底(10月中旬)。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对五类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清单(附件1)。应急管理部门督促相关企业在省应急管理厅官网“互联网+安全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将此类企业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和硝酸铵经营企业进行再摸底,进一步完善台账清单;海航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的储存、运输等企业,以及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的港口、码头、堆场进行再排查再摸底,进一步完善台账清单。

    (三)企业自查(10月中旬)。五类企业及其他重大危险源企业,对照检查要点认真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抓好整改;纳入排查治理范围的其他企业(单位)全面开展自查。企业自查要形成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

    (四)督导检查(10月下旬至12月上旬)。应急管理部门对硝酸铵生产企业以及硝化棉、氯酸钾、氯酸钠、涉及硝化工艺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对液氯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验证,对新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督办整改;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督导,对问题隐患进行督办整改;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对港口、码头、堆场、化工园区和有关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问题隐患整改。

    此期间,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向各地派出工作组,对专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典型问题进行曝光。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及时梳理汇总,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整改验收(12月中下旬)。企业对自查和监管部门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立查立改;五类企业重大隐患整改由省级挂牌督办并组织验收;完成重大危险源企业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本轮排查治理工作任务完成验收、总结后,有关情况由各县(市)区安委办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分别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硝酸铵等危化品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是国家、省市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领域重大风险、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的工作部署上来,全力以赴抓好硝酸铵等危化品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实际行动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工作专班(唐安办〔2020〕44号)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细化工作部署,层层传导压力,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专项排查治理取得实效。

    (二)分类施策,精准整治到位。各县(市)区要突出重大风险精准防控,对五类企业摸清底数、排查问题、完善措施。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对企业主动发现、自觉报告的问题隐患,重点实行跟踪指导服务,监督企业按时整改到位。要组织开展专家指导服务,帮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完善“消地协作”机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统筹协调、上下联动,采用“集中执法检查”“执法+服务”等方式扎实开展重大危险源企业检查督导。加强宣传教育,加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力度,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紧盯整改,严肃督办问责。各县(市)区要建立动态工作台账,依法督促企业整改,发现的共性问题要纳入本地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问题清单和制度清单,集中整治。严格执行市县“日汇总”、省级“周调度”“半月通报”等制度,各县级部门每周五将本周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市级部门和同级安委办,各市级部门每周一汇总并报告省级部门和同级安委办。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跟进督办整改,对工作措施不力、推进迟缓、任务落实不到位、检查督导走过场的,采取通报、约谈、曝光、警示、下达整改令、纳入“黑名单”等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对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预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对因排查整治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格执法,强化务实作风。要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行为追责力度,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延伸调查,按照从生产出来到消耗完毕的整个环节,实现全产业链监管闭环。要始终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通过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四个一律”措施。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要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典型经验做法,曝光重大隐患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企业。要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工作,通过专项检查,加快推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关闭退出一批、停产整顿一批、限期整改一批。要针对检查情况举一反三,加强系统治理,推动解决根源性问题,实现标本兼治。

    附件:1.生产储存硝化棉、氯酸钾、氯酸钠、液氯危险化学品

    .企业情况排查表

    2.涉及硝化工艺危险化学品企业情况排查表

    3.液氯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4.硝化工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5.硝化棉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6.氯酸钾、氯酸钠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7.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附件1

    生产储存硝化棉、氯酸钾、氯酸钠、液氯危险化学品企业情况排查表

序号

类别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及联系方式

最大产能/最大设计储量

实际产能/实际储量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备注

 

 

 

 

 

 

 

 

 

 

 

 

 

 

 

 

 

 

 

 

 

 

 

 

 

 

 

 


附件2

涉及硝化工艺危险化学品企业情况排查表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及联系

方式

涉及硝化工艺简介

产品产能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备注

 

 

 

 

 

 

 

 

 

 

 

 

 

 

 

 

 

 

 

 

 

 

 

 

 


 

附件3

液氯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1

液氯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满足GB/T 37243的要求。

2

液氯气瓶充装厂房、液氯重瓶库是否多点配备可移动式非金属软管吸风罩,并与事故氯吸收装置相连。

3

是否在涉氯工作场所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通风系统相联锁的泄漏报警装置;通风装置的控制是否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地点。

4

液氯气化器、贮槽(罐)等设施设备的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是否装有带远传报警的安全装置。

5

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是否装有排污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分析NCl3含量(排污物中NCl3含量不应大于60g/L)。

6

是否严格禁止液氯>1000kg的容器直接液氯气化,禁止液氯贮槽(罐)、罐车或半挂车槽罐直接作为液氯气化器使用。

7

使用氯气作为生产原料时,是否使用盘管式或套管式气化器的液氯全气化工艺;是否控制液氯气化温度不得低于71℃,热水控制温度75~85℃;采用特种气化器(蒸汽加热),是否控制温度不得大于121℃;气化压力与进料调节阀是否联锁控制,气化温度与蒸汽调节阀是否联锁控制。

8

液氯贮槽(罐)厂房是否采用密闭结构,同时配备事故氯处理装置;建构筑物设计或改造是否防腐蚀。

9

液氯贮槽(罐)液面计是否采用两种不同方式,采用现场显示和远传液位显示仪表各一套,远传仪表是否采用罐外测量的外测式液位计。液氯贮槽(罐)的就地液位指示,是否禁止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10

液氯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液氯管道是否禁止采用金属软管。

11

使用气瓶时,是否有称重衡器;使用前和使用后是否登记重量、瓶内液氯不能用尽。

12

是否禁止液氯的实瓶露天堆放。

13

液氯仓库是否设置事故氯吸收(塔)装置,具备24小时连续运行的能力,并与电解故障停车、动力电失电联锁控制。

14

液氯储存是否至少配备一台体积最大的液氯槽(罐)作为事故液氯应急备用受槽(罐)。

15

液氯储存、充装和气化岗位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殊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16

是否严格落实氯气管道禁止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公共区域的要求。

 


附件4

硝化工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1

硝化工艺作业人员、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2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是否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

3

是否建立工艺安全信息档案,全面收集并确保相关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熟知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物料特性、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信息,是否落实相关岗位操作法的培训。

4

是否按规范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按照反应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5

新开发的生产工艺是否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再进行工业化生产。

6

是否对生产过程涉及的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副产物及废弃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同时对储存、蒸馏、干燥、分离等单元操作全流程开展风险评估,并依据测试结果和风险评估结果,设置安全防控措施。

7

硝化反应及其配套上下游装置是否由符合资质的设计院设计,现场设备、管道流程布局是否与设计图纸一致。

8

控制室、交接班室、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化验室等是否布置在硝化上下游工艺生产厂房和硝化物仓库内,是否在现场集中交接班。

9

是否按照GB/T 37243、GB 36894等标准规范确定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是否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

10

是否对硝化反应釜内温度、搅拌速率、硝化剂流量、冷却水流量、pH值、硝化产物中杂质含量、精馏分离系统温度、塔釜杂质含量等重点参数进行监控。

11

硝化反应釜内温度、釜内搅拌、硝化剂流量、硝化反应釜冷却水等是否形成报警和联锁关系。

12

硝化系统(含同一车间内的其他设施)是否设立紧急停车系统,并在控制室设紧急停车按纽。

13

硝化工艺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是否达到100%;同一车间内的其他产品生产设施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

14

硝化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的装备和使用率是否达到100%。

15

硝化车间、配套罐区和涉及硝化物后处理等现场是否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和远程视频监控设施。

16

硝化釜搅拌在电网停电时无法满足安全停车要求的,是否设置独立的后备电源(EPS)供电。

17

是否控制硝化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在3人以下。

18

硝化反应是否控制加料速度,加料操作是否实现自动控制并设置安全联锁。是否控制最大允许流量,设置滴加物料管道视镜,设置固定的不可超调的限流措施。是否明确混酸与物料比率,混酸中硝酸与硫酸的比率,并制定配比发生异常或波动时的处置措施。

19

硝化釜中是否设置双温度计;是否严格控制硝化反应温度上下限,禁止温度超限特别是超下限状态,避免物料累积、反应滞后引发的过程失控。

 

    

附件5

硝化棉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1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按照GB/T 37243要求进行可接受风险评估并满足要求。

2

硝化棉是否采用钢桶、纸筒、纸箱、符合纸袋包装,内袋是否采用聚乙烯防静电塑料袋并使用热合、二次扎口捆扎等密封形式,确保湿润剂不流失。

3

是否采取可靠措施确保内外包装袋之间不得夹带硝化棉,外包装不得粘附硝化棉,盛装过硝化棉的容器或包装物是否彻底清理干净。

4

硝化棉储存是否在单独专用仓库,不得露天存放。专用仓库是否符合GB50016或《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5

硝化棉储存温度是否低于35℃,高于35℃时是否有降温措施。

6

硝化棉是否与酸、碱、氧化剂、还原剂等混存,自生产包装之日起储存是否应超过两年。

7

硝化棉储存仓库是否指定专人管理、看护,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仓库,是否有在仓库区吸烟和用火现象,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是否带入仓库区,是否在仓库区内住宿。

 


附件6

氯酸钾、氯酸钠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1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满足要求。

2

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制度是否落实。

3

储存库房操作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是否熟练掌握物料危险特性等安全信息。

4

储存库房是否远离火种、热源。

5

储存库房是否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6

是否与还原剂、强酸、铵盐、有机物、易燃、可燃物分开存放;氯酸钾是否与硫化物分开存放。

7

储存库房是否设有温度湿度监测仪及强制通风、喷淋灭火设施;是否规定库房温度不得超过30℃,相对湿度是否超过80%。

8

产品包装危险性提示是否完整,是否有明确的遇火、遇热易发生爆炸的标识。

 

 


附件7

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1

重大危险源有关监测监控数据是否按要求全部接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正常投用,视频监控系统是否24小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2

企业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3

是否实现每一处重大危险源明确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包保管控责任,有关信息是否写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作为预警对象。

4

危险化学品储罐是否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5

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和冷却降温设施是否完好且正常投用。

6

危险化学品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是否投用,重要参数是否能够远传和连续记录。

7

是否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8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9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10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11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12

危险化学品罐区库房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值班操作人员是否会熟练使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是否正常运行。

13

是否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否使用未经培训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是否未经许可的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进入罐区。

14

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

15

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实用有效,是否定期应急演练并总结改进。

16

储罐防火间距、防火堤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灭火药剂储备是否满足救援需要。

17

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是否组织实战训练和联合演练,是否建立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