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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指导手册》的通知 (安委办函〔202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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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30 15:03:38  来源:国家应急管理部  浏览次数:4083
核心提示:为推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依据《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2019版)》等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指导手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为抓手,推动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在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倪坤,010-64463730)。
发布单位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安委办函〔2020〕56号
发布日期 2020-09-30 生效日期 2020-09-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推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依据《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2019版)》等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指导手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为抓手,推动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在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倪坤,010-64463730)。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指导手册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为指导帮助各地区全面准确掌握《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2019版)》的各项要求,对标对表做好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不断提升城市安全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编制本手册。

    1.2 编制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2019版)》

    1.3 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参与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副省级城市、地级行政区以及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

    1.4 术语和定义

    1.4.1 人员密集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1.4.2 大型群众性活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不包括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

    1.4.3 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1.4.4 城市新区

    在旧有城区之外拟规划新建或已建成的具备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具有新型城市景观,以某一个或某几个城市功能为主导的新城区。

    1.4.5 危大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1.4.6 老旧房屋

    建成于2000年以前、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严重的房屋。列入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的也属于老旧房屋的范畴。

    1.4.7 功能区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旅游景区等。

    1.4.8 城市地下管线

    敷设于地下,用于传送能源、信息和排泄废物等的管道(沟、廊)、线缆等及其附属设施。按功能可分为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等。

    1.4.9 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1.4.10 水文监测

    通过水文站网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资源,以及降水量、蒸发量、墒情、风暴潮等实施监测,并进行分析和计算的活动。

    1.4.11 消防车通道

    为了救火需要,在城市规划设计中保证消防车通过的道路。包括城市各级道路、居住区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道路、消防车取水通道、建筑物消防车通道等。

    1.4.12 洪水风险图

    直观反映洪水可能淹没区域、洪水风险要素空间分布特征或洪水风险管理信息的地图。

    1.4.13 大型商业综合体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1.4.14 综合客运枢纽

    将两种及以上对外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等运输方式)与城市交通的客流转换场所在同一空间(或区域)内集中布设,实现设施设备、运输组织、公共信息等有效衔接的客运基础设施。

    1.4.15 游乐设施

    在特定的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乐的载体,包括具有动力的游乐器械,为游乐而设置的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装置以及无动力的游乐载体。游乐设施包括大型游乐设施和小型游乐设施。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秒,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2米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小型游乐设施是指在公共场所使用,且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的大型游乐设施,如滑梯、秋千、摇马、跷跷板、攀网、转椅、室内软体等游乐设施。

    1.4.16 易涝点

    道路积水深度超过15厘米且持续一定时间,对城市交通造成一定影响的积水点。

    1.4.17 社会应急力量

    从事防灾减灾救灾的社会组织和城乡社区应急志愿者。

    2 城市安全源头治理

    2.1 城市安全规划

    2.1.1 城市总体规划、应急体系规划及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

    2.1.1.1 编制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全面摸清并分析国土空间本底条件,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并以此为载体统筹协调各类空间管控手段,整合形成“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按照“多中心、多层级、多节点”的要求,合理控制中心城区人口密度,构筑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空间体系。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2.1.1.2 编制应急体系规划,作为指导城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总纲,推动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提高保障生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的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1.1.3 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安全生产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洪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消防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排水防涝规划等专项规划。

    2.1.1.4 加强规划内容多角度论证和多方案比选,充分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约束和重大风险防范等,科学测算、规划目标指标并做好平衡协调,深入论证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果影响。

    2.1.1.5 规划编制部门要组织开展规划专家论证评审、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强化监测评估结果应用。

    2.1.2 建设项目安全评估论证

    2.1.2.1 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开展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

    2.1.2.2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构造评价、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地震地质灾害评价,项目施工设计采纳评价建议。

    2.1.2.3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采纳评价(评估)报告建议。

    2.1.3 城市各类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各地根据行业或地方特点制修订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工程、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含既有各类堆放、散放的弃土弃渣、垃圾场所)、电梯、游乐设施等城市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含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法内有关安全和应急设施的各项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增强抵御事故风险、保障安全运行的能力。

    2.2 城市基础及安全设施建设

    2.2.1 市政安全设施

    2.2.1.1 定期开展辖区范围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检查,检查程序和记录规范,及时维修或更换不能正常使用的消火栓(消防水鹤),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够100%正常使用。

    2.2.1.2 加强城市周边森林山地防火道路、储水池、消防栓、输水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种植防火林带、开设防火隔离带,严防“家火上山”和“山火进城”。

    2.2.1.3 各地结合本地市政管线设施建设现状,制定城市供水、供热和燃气老旧管网改造计划,有序开展老旧管网升级改造工作。重点改造运行年限30年以上或材质落后、管道老化腐蚀严重、接口渗漏或存在泄漏等隐患的供水、热力老旧管网和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灰口铸铁管、镀锌钢管(经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除外),或存在泄漏、机械接口渗漏、腐蚀脆化严重等问题的燃气老旧管网。老旧的供水、供热和燃气管道改造率达到80%及以上。

    2.2.2 消防站

    2.2.2.1 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的要求,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消防站的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1)设在城市的消防站,一级站不宜大于7km2,二级站不宜大于4km2,小型站不宜大于2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站不应大于15km2。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2)特勤站兼有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一级站。(3)战勤保障站不宜单独划分辖区面积。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1)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并应尽量靠近城市应急救援通道。(2)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3)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300m。(4)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后退红线不宜小于15m,合建的小型站除外。

    2.2.2.2 根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消防专项规划合理制定消防站建设年度规划,确定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和建筑面积指标,划拨专项资金,确保消防站车库车位数、场地(普通站和特勤站场地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战勤保障站自卸模块堆放场)、房屋建筑(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和装备符合建设规模要求。

    2.2.2.3 开展消防站消防通信设施(火灾受理终端、指挥信息管理终端、电话机、无线一级网固定电台、大屏幕显示设备、火警广播设备、视频设备)日常维护工作,完好率大于95%。

    2.2.2.4 消防站及特勤站中的消防车(灭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战勤保障消防车)、防护装备(消防头盔、消防员灭火防护服、消防手套、消防安全腰带、消防员灭火防护靴、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佩戴式防爆照明灯、消防员呼救器、消防员方位灯、应急逃生自救安全绳等)、抢险救援器材(特勤站侦检器材、警戒器材、破拆器材、救生器材、堵漏器材、输转器材、洗消器材、照明器材、排烟器材和其他及普通站消防器材)和灭火器材(普通站和特勤站机动消防泵、移动式水带卷盘、移动式消防炮、泡沫比例混合器、拉梯、拉钩梯、水带等器材)符合标准要求。

    2.2.3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2.2.3.1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道路,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2019年版)设置分隔设施,当无中央分隔带且不设防撞护栏时,应在中间带设分隔栏杆,栏杆净高不宜低于1.10米;在有行人穿行的断口处,应逐渐降低护栏高度,且不高于0.70米,降低后的长度不应小于停车视距;断口处应设置分隔柱。加强道路分隔栏日常维护,确保道路分隔栏全部正常使用。

    2.2.3.2 桥梁要设置限高、限重标识,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安全标识完整清晰。

    2.2.3.3 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150米范围内,按照《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GA/T 1215-2014)要求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监控设施、照明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并加强维护,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清晰。

    2.2.4 城市防洪排涝安全设施

    2.2.4.1 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根据其保护对象或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以及流域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根据流域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堤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安全裕度。

    2.2.4.2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城市易涝点进行防涝改造,编制整改方案并按计划完成防涝改造任务。对排涝泵站、污水厂(站)、涵闸等设施设备管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立交桥下、低洼地带棚户区及易涝区域的汛期值守、现场管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2.2.5 地下综合管廊

    2.2.5.1 结合本地城市发展特点和道路建设规划,参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建办城函〔2019〕363号)编制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并按程序审批。

    2.2.5.2 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城市新区新建道路综合管廊建设率不小于30%,城市市政道路综合管廊配建率不小于2%。

    2.3 城市产业安全改造

    2.3.1 城市禁止类产业目录

    2.3.1.1 各地根据产业或地方特点制定本地安全生产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

    2.3.1.2 禁止性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允许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限制性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

    2.3.2 高危行业搬迁改造

    2.3.2.1 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退出、改造或转产等奖励政策、工作方案和计划。

    2.3.2.2 加快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企业搬迁改造,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退出、改造或转产计划,确保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完成搬迁改造。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完成搬迁改造;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2.3.2.3 严格执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入园要求,实现2017年以后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入园。鼓励大型园区或距离周边居民区较近的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对暂时无法实行封闭管理的,应当首先对重大危险源和关键生产区域实行封闭化管理。

    3 城市安全风险防控

    3.1 城市工业企业

    3.1.1 危险化学品企业运行安全风险

    3.1.1.1 依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9〕11号)要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建设完成视频和安全监控系统及危险化学品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控对象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的值班监控中心,企业所有重大危险源(包括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仓库、生产装置等)。监测监控数据应覆盖企业值班监控中心、企业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实时图像,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重要监测数据和预警数据等。

    3.1.1.2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规定安装安全仪表系统。从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其他新建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安全仪表系统,从2020年1月1日起,应执行功能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

    3.1.1.3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3.1.1.4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化硝酸铵等危化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港口堆场等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0〕19号)的要求,对硝酸铵等危化品生产企业,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其他涉及可能产生爆炸事故的重点地区、港口码头、化工园区和企业等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覆盖”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任务“两个清单”,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3.1.1.5 严格落实油气长输管道法定检验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在役管道定期检验等管道法定检验工作。推动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不断提升管道质量安全水平。

    3.1.1.6 油气长输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建构筑物距离符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在油气长输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规定地域范围内,禁止开展危害管道安全的生产作业和经济活动行为。

    3.1.1.7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按照《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 32167-2015),全面开展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编制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风险评价报告。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识别每隔18个月进行一次。

    3.1.1.8 油气长输管道途径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域安装全天候视频监控。

    3.1.2 尾矿库、渣土受纳场运行安全风险

    3.1.2.1 尾矿库构建安全风险管控体系,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3.1.2.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尾矿库在线监测预警系统,湿式尾矿库应当至少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等进行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进行视频监控,干式尾矿库应当至少对坝体表面位移进行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进行视频监控。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应当具有水情预警及坝体渗透破坏、坍塌预警功能。在线监测系统应正常运行,及时分类处置报警信息,汛期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

    3.1.2.3 依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堆填作业应控制填高速率,如果填高超过3m,且堆填速率超过3m/月,应对堆体和地基稳定性进行监测;垃圾坝体建筑级别为I、II类的,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计算。

    3.1.3 建设施工作业安全风险

    3.1.3.1 建设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施工现场摄像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在施工现场的作业面、料场、出入口、仓库、围墙和塔吊等重点部位安装监控点,监控部位应无监控盲区;(2)在需要监控固定场景(如出入口、仓库等)的位置,宜安装固定式枪机;(3)在需要监控大范围场景(如作业面、料场等)的位置,宜安装匀速球机。

    3.1.3.2 按照《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 332-2014)要求,安装的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对塔机的起重量、起重力矩、起升高度、幅度、回转角度、运行行程信息进行实时监视和数据存储功能。当塔机有运行危险趋势时,塔机控制回路电源应能自动切断。

    3.1.3.3 列入《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质检办特联〔2015〕192号)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大型起重机械应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依照《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GB/T28264-2017),采集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等相关参数。

    3.1.3.4 建设项目的危大工程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要求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3.2 人员密集区域

    3.2.1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风险

    3.2.1.1 人员密集场所依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导则》(GA/T 1369-2016)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评估单元应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单元、建筑防火单元、安全疏散设施单元和消防设施单元,并根据现场检查及评估判定的情况给出评估结论等级。

    3.2.1.2 人员密集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大客流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制度。

    3.2.1.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2.1.4 城市各级道路、居住区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道路宜设置成环状,减少尽端路。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车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车通道之间的中心线间距不宜大于160m;(2)环形消防车通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端式消防车通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地;(3)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与建筑外墙的距离宜大于5m;(4)消防车通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的通行要求。举高消防车停靠和作业场地坡度不宜大于3%。

    3.2.1.5 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防火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 50084-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等要求。

    3.2.2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

    3.2.2.1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明确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提出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的措施,包括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使用大客流监测预警技术手段,针对大客流采取区域护栏隔离、人员调度、限流等应急管控措施。

    3.2.2.2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并编制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工作必须坚持系统性工作原则,尽可能运用系统分析方法,统筹考虑活动参与各方服务工作流程、环节以及各种类型风险。

    3.2.3 高层建筑、“九小”场所安全风险

    3.2.3.1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每栋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人员担任,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安全经理人和楼长应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高层建筑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3.2.3.2 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2.3.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利用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单位内部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严格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加强防火巡查检查,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3.2.3.4 开展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美容洗浴场所、小学校、小医院、小生产加工企业、小仓库等“九小场所”隐患排查,整治“九小”场所突出风险隐患;集中整治群租房、施工现场、电动车等三类消防突出问题,严格落实群租房防火分隔、违规住宿清理、夜间值守、电动车清理等防范措施。推动各地开展畅通“生命通道”专项治理,并作为民生工程、实事工程督办整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2.3.5 餐饮场所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17修订版)》(GB 50028-2006)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1)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2)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3)燃气管道竖井;(4)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5)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2)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3)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行业标准《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CJ/T 347-2010)的规定确定。(4)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防爆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5)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6)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3.2.3.6 深入排查本地区各类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抓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分析研判游乐场所的安全形势和特点,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安全监管。要加强地区和部门间协同配合、联防联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3.3 公共设施

    3.3.1 城市生命线安全风险

    3.3.1.1 供电管网按相关规定安装电压、频率监测监控设备,供水、供热管网按相关规定安装压力、流量监测监控设备。

    3.3.1.2 重要燃气厂站和管网按相关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燃气泄漏报警、压力、流量监控设备。

    3.3.1.3 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满足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和应急等工作需要。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做好工程规划、施工建设、运营维护、应急防灾、公共服务等工作,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管理必须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据。

    3.3.1.4 定期排查地下管线存在的隐患,制定工作计划,限期消除隐患。建立地下管线风险管控措施。

    3.3.1.5 依据《关于推进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2014〕433号)建设城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1)发挥应急协调指挥功能。接到乘客困梯电话后,指挥并监督电梯的签约维保单位按照电梯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和时限要求实施救援;对维保单位不能及时救援的,协调就近的其他电梯维保单位或消防等救援力量,实施安全、快速、科学的救援,最大程度缩短乘客困梯时间。(2)发挥咨询服务功能。接受群众有关电梯安全的咨询、投诉和举报,解答和协调解决群众使用电梯中的安全问题,对电梯维保、消防等救援力量进行电梯应急救援培训和技术指导等。(3)发挥风险监控功能。按时统计和分析电梯困人等故障数据,开展风险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实施分类监管,实现电梯安全的动态监管和科学监管。(4)发挥社会监督功能。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的信息,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维保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多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形成。

    3.3.1.6 城市用户上一年度平均停电时间应低于该年度全国城市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3.3.1.7 开展地下工程施工影响区域、老旧管网集中区域、地下人防工程影响区域主要道路塌陷隐患排查,按照计划完成整改。

    3.3.2 城市交通安全风险

    3.3.2.1 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建立公交驾驶员生理、心理健康监测机制,定期开展评估。加强对公交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公交运输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驾驶员身心健康管理,健全驾驶员日常教育培训制度,以应对处置乘客干扰行车为重点,开展心理和行为干预培训演练,规范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切实提高驾驶员安全应对处置突发情况的技能素质。新增公交车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技术要求》(JT/T 1240-2019),防护设施后围上部空隙高度应不大于300mm,侧围上沿最低点距离乘客区通道底板高度应不小于1600mm,侧围前端应在驾驶员遇乘客威胁、袭击或抢夺方向盘等事件时起到防护作用;防护隔离设施护围门开启方向应向外打开,门轴宜设在驾驶员后侧。护围门内侧应有锁止装置,驾驶员突遇身体不适等紧急情况应能从外部打开。

    3.3.2.2 完善“两客一危”车辆制造标准,提高安全性能,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要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交办运〔2018〕115号),在道路客货运领域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通过自动识别和实时提醒纠正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培养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双过硬”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既有“两客一危”车辆、农村客运车辆、重型营运货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上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两客一危”车辆应前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及GPS定位装置,实现对驾驶车辆运行轨迹和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的自动识别和实时报警。利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加强驾驶员驾驶行为等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中管控,监督驾驶员规范操作行为,重点对驾驶员疲劳驾驶、行车接打电话等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预警和提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对驾驶员驾驶行为监测功能包括:(1)疲劳驾驶报警;(2)接打手持电话报警;(3)长时间不目视前方报警;(4)驾驶员不在驾驶位置报警;(5)抽烟报警;双手同时脱离方向盘报警(选配)。车辆运行监测功能(选配)包括:(1)前方车辆防碰撞报警;(2)车道偏离报警。

    3.3.2.3 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预评价细则》(AQ 8004-2007)、《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前安全评价规范》(AQ 8007-2013)、《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验收评价细则》(AQ 8005-2007)等要求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试运营前、验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交办运〔2019〕17号)要求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和车站紧急疏散能力评估,按照《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交办运〔2019〕83号)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2019〕84号)要求开展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按照《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公消〔2013〕60号)要求开展城市轨道交通消防设施评估。

    3.3.2.4 依据《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9号)要求,渡口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渡口应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消防、安全救生等设施。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梯级河段、库区下游以及水位变化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应当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内河渡口渡船应当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处于适航状态,并按期申请检验,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放置在易取处,保持其随时可用,并在规定的场所明显标识存放位置,张贴消防救生演示图和标示应急通道。渡船船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船员资格,持有相应船员证书。渡船应当悬挂符合国家规定的渡船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车)定额、抗风等级以及乘船安全须知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3.3.2.5 依据《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要求,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铁路道口标志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二十米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况除外),护桩设在道口附近(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根据需要还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五米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设道口信号机的位置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带有标志(标志为红色圆牌、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的栏杆(或栏门)。

    3.3.2.6 高速铁路沿线市、县和铁路有关单位要建立“双段长”责任制,沿高速铁路线路(城区内每1公里、城区外每5公里)设铁路运营单位和地方街道(乡镇)相关负责人各1名作为段长,公布“双段长”人员名单,明确“双段长”巡查、会商、处置及上报信息等工作职责,建立人员随工作岗位动态调整制度;建立“双段长”教育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双段长”认真履行职责,并定期对“双段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定期组织开展铁路外部环境问题整治专项行动,落实铁路两侧100米控制区范围内秩序管控措施,加强铁路两侧500米可视区范围内环境卫生整治,按计划完成铁路外部环境安全管控通报问题治理。

    3.3.3 桥梁隧道、老旧房屋建筑安全风险

    3.3.3.1 城市桥梁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及时掌握桥梁的基本状况,并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检测评估应根据其内容、周期、评估要求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1)了解桥梁初始状态,记录桥梁当前状况;(2)了解车辆和交通量的改变给设施运行带来的影响;(3)跟踪结构和材料的使用性能变化;(4)为桥梁状况评估提供相关信息,对桥梁当前及未来的交通量、荷载等级、承载能力及耐久性进行评估;(5)给养护、管理、设计与建设等部门反馈信息,提供养护维修建议。公路隧道技术状况评定应包括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其他工程设施技术状况评定和总体技术状况评定。公路隧道技术状况评定应采取分层综合评定与隧道单项控制指标相结合的方法,先对隧道各检测项目进行评定,然后对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分别进行评定,最后进行隧道总体技术状况评定。

    3.3.3.2 桥梁、隧道安全隐患应按计划和整改方案完成整改。

    3.3.3.3 开展城市老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按计划完成隐患整改。对排查出的老旧房屋情况进行分类,对疑似老旧房屋要及时通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相关评估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和处理建议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进行解危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3.3.3.4开展户外广告牌、灯箱隐患排查,拆除违法违规、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招牌、灯箱,按计划完成隐患整改。

    3.4 自然灾害

    3.4.1 气象、洪涝灾害

    3.4.1.1 水文机构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对可能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汛情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号,保障防汛抗洪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3.4.1.2 加强灾害性天气过程预报预警,强化气象与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和雨水汛情灾情;如遇台风、强对流、强降雨等极端灾害天气,需加密监测频次,及时会商分析研判,滚动预报预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公共电子显示屏、移动和固定通信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要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90%以上。

    3.4.1.3 编制洪水风险图,基本洪水风险图应包含基础地理信息、水利工程信息、洪水风险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其中基础地理信息包括行政区界、居民地、主要河流、湖泊、主要交通道路、桥梁、医院、学校以及供水、供气、输变电等基础设施等。水利工程信息包括水文测站、水库、堤防、跨河工程、水闸、泵站等工程信息。洪水风险要素包括淹没范围、淹没水深、洪水流速、到达时间、淹没历时、洪水损失等。

    3.4.1.4 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运行状况的监管,在汛期应开展城市洪水、内涝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清疏堵塞的排水管网,确保排水能力;加强泵站、闸门等设施的汛前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转;疏浚具有排涝功能的城市河道,保障雨水行泄通畅。

    3.4.1.5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筑物防雷检测的时间间隔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系统检测间隔时间为6个月;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系统检测间隔时间为12个月。

    3.4.2 地震、地质灾害

    3.4.2.1 开展区域(城市)活动断层探测,编制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形成城市活动断层分布图。

    3.4.2.2 开展老旧房屋抗震风险排查、鉴定和加固工作,开展摸底排查工作,逐步解决部分老旧房屋抗震隐患。加快实施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和老旧房屋加固工程,有计划分步骤对危房进行人员紧急搬迁或采取抗震加固措施,提升城市房屋抗震防灾水平。

    3.4.2.3 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版)附录A 我国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新建、改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规定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其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也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3.4.2.4 结合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1)主要灾害点的分布;(2)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3)重点防范期;(4)地质灾害防治措施;(5)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按照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搬迁重建、工程治理。

    3.4.2.5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且向受威胁的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和地质灾害危险点防御预案表。

    3.4.2.6 对全市受威胁人数超过100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自动监测技术,实现“人防+技防”监测模式,提升科学防灾水平。

    3.4.2.7 矿产资源型城市完成塌(沉)陷区治理。

    4 城市安全监督管理

    4.1 城市安全责任体系

    4.1.1 城市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城市安全领导责任

    4.1.1.1 各地要建立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强化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级政府及时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城市安全工作,将城市安全的重大工作、重大问题提请党委常委会研究。市级党委每年定期组织研究城市安全重大问题。

    4.1.1.2 各级领导班子分工体现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将“一岗双责”制度执行情况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4.1.2 各级各部门城市安全监管责任

    4.1.2.1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制修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分工相关文件,并在安委会成员单位“三定”规定中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

    4.1.2.2 市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港区等各功能区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

    4.2 城市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

    4.2.1 城市风险辨识评估

    4.2.1.1 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工作,编制更新城市风险评估报告,内容涵盖城市工业企业、城市公共设施、人员密集区域、自然灾害风险等方面。

    4.2.1.2 建立城市安全风险管理信息平台,直观展示城市各类风险四色分布规律,呈现动态安全风险信息,风险清单应涵盖危险要素、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责任单位等基本信息,按照风险数量、等级和危险因素等维度进行统计分析。充分体现风险源的种类、数量,以及风险分布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部位等情况。

    4.2.1.3 推动风险监测系统建设,统筹开展高危行业企业、人员密集区域、城市生命线、城市交通和城市自然灾害等领域风险监测感知网络建设,实现安全风险实时监测和智能防灾预警“一张图”。

    4.2.1.4 对市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和港区等功能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4.2.2 城市安全风险管控

    4.2.2.1 建立横向联动、纵向衔接的重大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有效应对城市重大风险。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应急联动预案、建立区域通信联络和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开展安全互查和跨区域应急调度、联合应急处置演练等方式,推动实现地区、行业间的资源共享。

    4.2.2.2 编制城市风险清单,明确风险清单对应的风险管控责任部门和管控措施。

    4.2.2.3 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经营、装卸、储存企业,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规模以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4.3 城市安全监管执法

    4.3.1 城市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4.3.1.1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三定”规定,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和装备。

    4.3.1.2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执法人员配备移动执法快检设备、移动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等信息化执法设备。信息化执法率大于等于90%。

    4.3.1.3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上年度执法检查记录中,行政处罚次数占开展监督检查总次数比例大于等于5%。

    4.3.2 城市安全公众参与机制

    4.3.2.1 利用互联网、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建立城市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重点安全问题公众参与、快速应答、处置、奖励机制。

    4.3.2.2 建立城市安全问题举报投诉相关制度,设置城市安全举报平台,城市安全问题举报投诉办结率100%。

    4.3.3 典型事故教训吸取

    4.3.3.1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通报(通知)或国务院相关部门部署,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开展相关隐患排查活动。

    4.3.3.2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按要求在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确保整改防范措施有效落实。

    5 城市安全保障能力

    5.1 城市安全科技创新应用

    5.1.1 安全科技成果、技术和产品的推广使用

    5.1.1.1 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成果、技术和产品获得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科学技术奖、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科技进步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入选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交通运输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库等省部级科技创新成果奖励。

    5.1.1.2 在矿山、尾矿库、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安全、气象、水利、地震、地质、消防等行业领域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和产品或者建立城市安全领域省部级科技创新成果应用示范工程。

    5.1.2 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

    引导辖区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参考目录涉及行业企业要全部改造完毕。

    5.2 社会化服务体系

    5.2.1 城市安全专业技术服务

    5.2.1.1 制定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指导目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当地相关企业发展,更好地满足新形势下安全生产服务多样化、个性化、专业化需求,同时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安全。

    5.2.1.2 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 2019年第1号),定期对辖区内注册或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服务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并对问题进行通报整改。

    5.2.1.3 对标准化评审、园区风险评估、重大危险源评估、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等领域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有专门的管理办法,并通过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2.2 城市安全领域失信惩戒

    5.2.2.1 安全生产、消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要建立健全“黑名单”或联合惩戒制度。

    5.2.2.2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台账,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向其他相关部门推送需要进行联合惩戒的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信息。

    5.2.3 城市社区安全网格化

    5.2.3.1 合理划分网格,将全市所有社区纳入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管理平台。

    5.2.3.2 给社区安全网格配备相应的网格员,制定网格员管理办法,明确工作流程和考核办法,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网格员按时到岗。

    5.2.3.3 对于网格员发现上报的隐患及相关问题,要及时将任务派发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实时跟踪处理进度情况(或相关部门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形成闭环管理。

    5.3 城市安全文化

    5.3.1 城市安全文化创建活动

    5.3.1.1 广场、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地铁公交航班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出行工具,相关电子显示屏、橱窗、宣传栏等位置设置安全宣传公益广告和提示信息。

    5.3.1.2 上一年度市级广播电视开展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安全提示条数在60条以上(含60条);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中国应急信息网和部“两微”等新媒体平台刊发本市推荐报送的安全公益宣传产品在10条以上(含10条)。市级网站、新媒体平台每年开展安全公益宣传条数在60条以上(含60条)。

    5.3.1.3城市社区开展安全文化创建,相关节庆、联欢等活动体现安全宣传内容,相关安全元素和安全标识等融入社区。

    5.3.2 城市安全文化教育体验基地或场馆

    5.3.2.1 建设至少一处具有城市特色的安全文化教育体验基地或场馆。基地或场馆功能包含地震、消防、交通、居家安全等安全教育内容并正常运营。

    5.3.2.2 基地或场馆承接公共安全主题系列活动,设置不同体验场景主题,开展互动性、针对性的体验式安全教育,营造良好安全氛围,提升全民安全素养和风险应对自救能力。

    5.3.3 城市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5.3.3.1 市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职业健康、爱路护路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

    5.3.3.2 建立梯次培训网络、组织领导干部轮训、强化普法教育,中小学组织开展消防、交通等生活安全以及自然灾害应急避险安全教育活动,定期开展消防逃生、地震等灾害应急避险演练和交通安全体验活动,提升市民的安全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3.4 市民安全意识和安全满意度

    5.3.4.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通过固化制度,长抓不懈,提高市民安全意识,推动市民安全行为自觉。

    5.3.4.2 市民对用电安全、用气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护、应急避险等,以及居家、户外、公共场所、自然灾害安全知识知晓率高,安全意识强。

    6 城市安全应急救援

    6.1 城市应急救援体系

    6.1.1 城市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6.1.1.1 建设并使用应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平台可依托省级应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或使用。

    6.1.1.2 市级应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应在功能上体现监管监察、监测预警、应急指挥、辅助决策、政务管理五大相关功能模块。

    6.1.1.3 市级应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应与省级应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6.1.1.4 市级应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应与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治安防控、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信用管理等多部门(机构)之间实现数据共享。

    6.1.1.5 建设城市安全管理应用平台,整合城市应急、规划、交通、公安、水务、城管、气象等各部门业务信息和实时数据,实现信息化实时感知、智能化快速预警、自动化及时处置。

    6.1.2 应急信息报告制度和多部门协同响应

    6.1.2.1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信息报告制度。

    6.1.2.2 应急信息报告制度应明确报告责任主体、报送信息时限和程序、报告事项及内容,应急值守相关部门人员应按照制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事故灾害信息。

    6.1.2.3 制定的应急工作相关机制文件中,应明确统一指挥和多部门协同响应处置机制工作内容,或另行制定统一指挥和多部门协同响应处置机制及其配套文件。

    6.1.3 应急预案体系

    6.1.3.1 重视政府及其部门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定期开展演练,并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提升预案质量。

    6.1.3.2 结合本地突发事件风险实际,编制市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火灾、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地震、防汛防台风、洪涝、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大面积停电、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1.3.3 基层(街道)预案中信息上报、处置联动等内容要与上级政府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有效衔接。

    6.1.3.4 按预案要求,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形式,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消防救援、抗震救灾、地质灾害、防汛防台风等2项以上应急演练。每次演练应事前有方案、事中有记录、事后有评估。

    6.1.3.5 组织专家开展城市应急准备能力评估工作,并形成城市应急准备能力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急物资装备、疏散通道与安置等内容。

    6.1.4 应急物资储备调用

    6.1.4.1 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年度应急物资需求计划报告。

    6.1.4.2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应急储备物资的存放地点、品类、数量等信息的上报、查询和汇总等功能。

    6.1.4.3 相关部门应与企业签订应急物资供应、生产协议,合同中应明确反映出企业在应急物资供应、生产工作中的实际支撑作用。

    6.1.4.4 加强应急物资库的管理工作,对库中储备物资进行登记造册并建立台账,台账中明确应急物资库名称、地址、主要存储物资类型、库中各品类物资数量、规格型号、储备时间、储备期限等内容。

    6.1.4.5 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生产、采购、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健全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政府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相结合、军民融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6.1.5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

    6.1.5.1 制作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分布图或应急避难场所分布表,标志避难场所的具体地点,并向社会公开,公开信息内容应涵盖场所名称、位置、分布、类型及功能等信息。

    6.1.5.2 避难场所分布图应清晰标注场所位置信息,并附图例;分布表中需体现场所位置、占地面积,容纳人口数量等基本信息。

    6.1.5.3 市级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标志且基本设施齐全。基本设施应包括应急避难休息区、应急医疗救护区、应急物资分发区、应急管理区、应急厕所、应急垃圾收集区、应急供电区、应急供水区等。

    6.1.5.4 避难场所人均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计算公式:避难场所人均面积=避难场所总面积/辖区常住人口数×70%。

    6.2 城市应急救援队伍

    6.2.1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6.2.1.1 出台消防救援队伍社会保障机制意见相关文件,明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政策、职业荣誉保障、生活待遇保障、社会优待保障等内容。

    6.2.1.2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执勤人数应符合标准要求。

    6.2.2 城市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

    6.2.2.1 组织编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规划中应明确队伍建设现状、队伍需求、建设计划和机制保障等内容。

    6.2.2.2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要求,建立防汛抗旱队伍、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快地震(地质)、水域、空勤、隧道和工程抢险等关键力量建设。

    6.2.2.3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积极开展培训和联合演练活动,以训代练、以练促训。

    6.2.3 社会应急力量

    6.2.3.1 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指导目录中应明确要求,将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标准,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3.2 出台支持引导大型企业、工业园区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相关文件,支持引导政策中应明确基本原则、重点范围、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等内容。

    6.2.3.3 完善社会应急力量登记审查、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制度,引导健康发展和有序参与应对突发事件。

    6.2.4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6.2.4.1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要求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而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2.4.2 核电厂等大型核设施营运单位,大型火力、水力、新能源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内符合建队条件的大型港口企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大型企业,酒类企业、钢铁冶金企业、烟草企业,轨道交通企业,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25号)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

    7 城市安全状况

    7.1 城市安全事故指标

    近三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近三年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逐年下降。近三年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逐年下降。近三年平均每百万人口因灾死亡率逐年下降。

    8 鼓励项

    8.1 城市安全管理体制、制度、手段、方式创新

    8.1.1 城市安全管理体制、制度、手段、方式创新成果获得国家、省部级表彰。

    8.1.2 在城市安全信息化监控平台、规划布局、风险管理、应急处置、安全文化体系等方面取得创新。

    8.2 城市安全科技项目取得国家级奖项

    行政区域内注册单位城市安全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8.3 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取得显著成绩

    8.3.1 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

    8.3.2 行政区域内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数量较多、质量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
 地区: 中国 
 标签: 细则 评价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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