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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云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发改财金〔2020〕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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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30 03:04:47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2345
核心提示:《2020年云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考评办审核同意,现印发执行。年终将严格对照考核办法,对各州(市)人民政府、有关省级部门开展考核,考核结果报省考评办,并根据全省综合考评要求对结果予以应用。
发布单位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云发改财金〔2020〕965号
发布日期 2020-09-30 生效日期 2020-09-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2020年云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考评办审核同意,现印发执行。年终将严格对照考核办法,对各州(市)人民政府、有关省级部门开展考核,考核结果报省考评办,并根据全省综合考评要求对结果予以应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黎 0871-63119725,王丹0871-63113471)

    2020年云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注重考核实绩;坚持问题导向,力戒形式主义,最大限度减少基层重复性报送材料;坚持结果导向,提高考评质量,不断提高考评精准度。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州(市)人民政府、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省级部门。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工作采用评分法,根据2020年度云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标逐项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定量考核指标根据考核对象经济规模、人口数量和信息化建设情况,对各州市实施分类考核。昆明市、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保山市、楚雄州、红河州、大理州按照定量考核指标量化要求的100%进行考核;文山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德宏州、丽江市、临沧市按照定量考核指标量化要求的80%进行考核,怒江州、迪庆州按照定量考核指标量化要求的60%进行考核。

    另设加扣分项。存在以下情况的,可酌情获得加分:积极推动“信易+”守信激励应用场景工作情况;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有重要创新举措;考核期内,社会信用工作有突出工作表现,受到国家或上级部门通报表扬。对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到位的,进行扣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85分至100分为优秀,70分至84分为良好,60分至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年度考核。以自查自评、日常掌握情况、统计数据等方式相结合进行考评。

    自查自评。由各考核对象梳理2020年度信用工作的完成情况,将书面工作总结、自评得分及必要的佐证材料,按照要求时限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逾期未报的,不得分。

    日常掌握情况。根据考评细则,对考核对象日常报送材料、信息和数据等情况进行统计。

    统计数据。根据考评细则,以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计的信用信息类别数量、“双公示”数据量、红黑名单信息及信用信息数据总量等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考评。

    第七条 考核以信用信息归集和报送为考核重点,主要考核工作制度及机制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和报送、联合奖惩落实情况、落实国家、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点情况等内容,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1、附件2。

    第八条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逐月统计各州市及省级有关部门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的相关数据,按年度对各州市和省级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考核结果报省考评办,根据全省综合考评方案要求对考评结果予以应用(含通报、公示等)。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地区: 云南 
 标签: 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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