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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应急发〔202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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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14 09:20:28  来源: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3078
核心提示:现将《黑龙江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黑应急发〔2020〕63号
发布日期 2020-09-11 生效日期 2020-09-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地)应急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省应急管理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现将《黑龙江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9月8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升安全生产保障、减灾救灾和综合性应急管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应急管理厅职责范围内的地方标准制修订,本省应急管理标准实施、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全面提高地方标准制修订效率、质量和实施效果,为持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促进应急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纳入应急管理规划,并保障标准化工作各项经费。

    第五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应当以标准化基础研究为依托,纳入应急管理有关科研计划。有关重要研究成果应当及时转化为应急管理标准。

    第六条鼓励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参与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智力支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应急管理厅对全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政法处)归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应急管理地方标准体系建设;

    (二)组织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标准报批、复审;

    (三)指导、协调应急管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

    (四)对黑龙江省应急管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

    (五)应急管理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技术委员会是由应急管理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的技术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

    (二)提出应急管理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和发展建议;

    (三)提出应急管理领域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

    (四)承担应急管理地方标准项目申报、标准起草、征求意见等相关具体工作,负责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五)参与应急管理地方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复审工作;

    (六)推动应急管理领域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协助相关单位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七)开展应急管理领域标准化专题研究,并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成效进行评估;

    (八)承担应急管理标准的宣传贯彻、技术咨询和标准化基础研究工作;

    (九)承担应急管理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开展与全国及其他省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

    (十一)负责技术委员会委员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其他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工作。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应当对秘书处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给予保障,并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考核。

    第十条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应急管理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三章 地方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分为安全生产标准、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标准两类,下列应急管理领域的技术规范或者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应急管理标准:

    (一)安全生产领域通用技术语言和要求,有关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规程,安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要求和配备、使用、检测、维护等要求,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安全培训考核要求,安全中介服务规范,其他安全生产有关基础通用规范;

    (二)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通用基础要求,包括应急管理术语、符号、标记和分类,风险监测和管控、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现场救援和应急指挥技术规范和要求,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应急救援装备和信息化相关技术规范,救灾物资品种和质量要求,相关应急救援事故灾害调查和综合性应急管理评估统计规范,应急救援教育培训要求,其他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有关基础通用要求;

    (三)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制定的其他技术规范或者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地方标准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具有省域特色,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以下简称标准项目)由政法处负责征集。相关处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建议。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含起草牵头单位,下同)申报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当提交《黑龙江省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附件1)。

    技术委员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适用性等进行技术审核。对通过技术审核的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按程序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立项。

    第十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后,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及时通知标准起草单位开展起草工作。

    第十六条应急管理地方标准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制定标准起草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完成期限,确定第一起草人,并将起草方案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一起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或者具有中级职称且从事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五年;

    (三)熟悉国家和省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四)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知识,具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五)年度内以第一起草人身份承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七条应急管理地方标准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0)和《标准编写规则》(GB/T20001)等有关规定起草,并应当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持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相匹配,实事求是地提出管理要求、确定技术参数,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增强标准的通俗性和实用性。技术内容需要进行实验验证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技术机构开展。

    第十八条标准起草小组应当按照标准立项计划确定的内容进行起草,如果确需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项目调整表(附件2)。

    第十九条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后,可以采取会议、书面、网站公示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听取有关部门、企业、技术机构、行业协(学)会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意见。对存在争议的技术问题,起草单位应当进行专题调研或者测试验证。

    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和逐条处理,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3)和标准编制说明,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对修改意见进行逐条论证完善。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技术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筹备、参与应急管理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标准内容经审查需要修改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标准报批材料报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主任委员或者经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复核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从正式立项到完成报批应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完成。

    第四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开展标准宣传贯彻工作。

    第二十五条使用应急管理标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应急管理标准实施的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应当通过执法监督等方式强制实施,推荐性标准应当通过非强制手段引导、鼓励相关单位主动实施。

    第二十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实施后,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按照规定对标准进行复审,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意见,按程序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省应急管理地方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应急管理标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类表格,均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更新的文本要求为准。

    第三十二条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黑龙江省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2. 应急管理地方标准项目调整表

    3. 应急管理地方标准项目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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