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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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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02 08:55:1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865
核心提示:农贸市场遍布城乡,是广大人民群众采购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的主要场所。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市场销售食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追求,现就我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9-01 生效日期 2020-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农贸市场遍布城乡,是广大人民群众采购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的主要场所。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市场销售食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追求,现就我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食品安全法》《广西食品安全条例》《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总结运用疫情防控工作经验,通过实施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明晰功能分区和布局,严格食品市场准入,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建立完善追溯体系,推进诚实守信经营,营造整洁安全消费环境,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工作措施
 
    全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统一实施食品安全“十规范”:
 
    (一)规范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农贸市场开办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法定代表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体温检测员(在疫情期间配备)和清洁消毒员(统称“三员”),规定各岗位工作职责,明确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组织食品安全法律和科普知识培训。
 
    (二)规范宣传和信息公示。农贸市场开办者要在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统一公示或在摊位柜台和店铺上方合适位置标示摊档号,悬挂销售者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宣传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公示与交易相关的食品安全等基本信息和重大事项。公示内容至少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市场分区平面图、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三员”信息、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食品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销售者违法违规记录、失信惩戒等情况。公示销售者证照信息,在摊位柜台或店铺上方合适位置标示摊档号,悬挂销售者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鼓励利用电子显示屏在市场内公示相关信息。
 
    (三)规范市场分区和布局。市场开办者按照食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市场区域设置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 )的规定要求,同类产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分区设置应防止产品之间交叉污染,食品交易区与非食品交易区分开,生食交易区与熟食交易区分开,待加工食品交易区与直接入口食品交易区分开。生鲜肉类要和熟食类、果蔬类分区销售。水产品交易区与其他食品交易区分开。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厕所、垃圾中转密闭间的间隔应大于25米。市场内悬挂各区标志,标志应醒目易懂。
 
    (四)规范入市销售食品查验。食品进入农贸市场进行销售,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核验有关证件票据。销售预包装食品,应持有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购货凭据和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需出具农产品合格证。对于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和农民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安排快速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销售,但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自销的少量食用农产品除外;销售“三品一标”农产品,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销售猪肉的,需要提供“两证两章一报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销售进口食品的,需提供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购货凭证。未持有相关证件、又不配合进行快检的食品,市场开办者不得允许其入场销售。
 
    (五)规范散装食品标识标签。市场开办者应统一制作《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牌》,要求入场销售者在货架或盛装容器外位置悬挂、张贴《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牌》(式样见附件)。标识牌上标明食品名称、配料、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小作坊登记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厂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重新分装的散装食品,须标明分装日期和分装后的保质期。散装酒须标明酒精度。
 
    (六)规范熟食店铺明档亮灶。农贸市场内熟食卤品在独立专用的店铺销售,在统一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店铺编号,消费者与熟食卤品店铺之间安装钢化玻璃隔断,操作台和店铺内物品透明展示。设可开合的取物窗(门),有防蝇、防鼠、防尘“三防”设施。熟食卤品店铺应分为更衣消毒区和加工销售区,二者之间应物理隔离并分别配置洗手消毒水池。加工销售区应设置脚踏式供水装置,配置专用售货柜、容器和销售工具,配备空调、冷藏柜、紫外线消毒灯等设备。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统一着装、戴口罩、戴帽,清洗双手,并关闭操作间,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加工点不在市场的,应通过图片或视频连线等方式公开厨房等加工场所的地点和场景。熟肉制品应当在橱、容器处或货架等显眼位置上标明熟肉制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七)规范快检抽样和公示。快检实验室、快检设备、快检技术人员,针对消费量大、问题突出的蔬菜、水果和畜禽水产品开展农兽药残留等项目快检,其中,已列入系统监测范围的农贸市场每天抽检不少于10个样品。每天及时通过全区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检监测系统上传检测结果,在市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布快检结果,内容包括样品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摊档、检验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倒逼销售者自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把好食品安全关。
 
    (八)规范溯源管理。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应当明确专人每天向销售者查验进货票据、检验检疫证明等溯源凭证;督促销售者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时查验食品的安全性,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据和凭证,建立进货台账,详细记录食品品种、进货日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规格、数量等信息,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记录和销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其他食品的有关票据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批发市场实行一票通制度,由市场开办方印制格式统一的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的票据,上面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
 
    (九)规范环境卫生管理。农贸市场应做到实时保洁,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对不可食用品的处理应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每天回收,集中管理,统一处理。废弃物应入袋(桶)不得外露,垃圾应集中收集,垃圾箱或垃圾房应定期清洗。市场卫生工作应采取保洁人员与销售者自搞卫生相结合的办法,实行摊前、摊后、摊内卫生包干。 配备清洁消毒员,落实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的“111”制度,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
 
    (十)规范消费维权管理。农贸市场开办者建立消费投诉举报制度,在市场内设立消费维权工作站,公布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接受调解消费者投诉纠纷。农贸市场主办者应当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依法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农贸市场主办方应督促检查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鼓励农贸市场主办方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你点我检”服务活动,征集消费者对市场销售可疑食品品种和项目,按照监督抽检程序进行抽样检验,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采取下架召回等风险防控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公布处理结果,保障市场销售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是民心工程,列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今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和全区2020年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方责任,强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二)循序渐进推进。2020年下半年,每个设区市至少选择1个城区农贸市场开展试点工作,其中申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南宁、钦州市不少于2家;2021年设区市所在地的城区农贸市场开展率达50%、所辖县(市、区)至少有1个农贸市场开展;2022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市县所在城区农贸市场全面铺开。开展此项工作的,可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名义挂“自治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建设农贸市场”牌子。
 
    (三)强化督导检查。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切实解决工作遇到困难,通报存在问题,不断推进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附件: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牌(式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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