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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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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8-28 04:03:20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88
核心提示:现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8-28 生效日期 2020-08-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3日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9〕21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已实施的市场准入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纳入清单管理,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建立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新时代大连“两先区”建设。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对辽政发〔2019〕21号文件中改革试点的528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推进改革,为我市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下一步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适时在全市推开。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涉企经营改革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结合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我市已开展的市场准入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证照分离”改革实际,逐项对照上述528项行政许可事项与自贸区实施事项的对应关系,梳理出市、区两级实施的审批事项,列明对应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清单,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共13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对直接取消审批事项,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得将其转移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变相保留。各主管部门应制定配套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内容、标准和手段,衔接做好相应的后续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等信息推送至大连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平台”)或大连市企业法人库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数据共享平台”),各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数据共享平台”共享信息并将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共8项)。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一是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市市场监管局做好工作对接。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数据共享平台”,各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有关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查询接收共享工作。二是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有关主管部门应简化备案要素,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各主管部门应制定备案事项配套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规则。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实行告知承诺(共62项)。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一是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二是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8〕13号)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办事指南,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

    4.优化审批服务(共445项)。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相应的办事指南,并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为使自贸区企业获得便捷高效审批服务,对自贸区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能够有效承接的事项,应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自贸区有关部门,并同步调整监管层级,最大程度实现企业“就近办、马上办”.二是压缩审批要件和环节。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应在政务网站、审批平台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根据相关许可事项改革实际和风险状况,逐项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全面梳理本系统和本地区监管职能范围内的涉企经营许可监管事项。健全信用和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全面推行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2.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要积极推广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3.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健全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的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4.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选择一批行业、领域、市场,推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要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

    5.不断强化社会监督。落实市场主体责任,提升行业自治水平,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加快构建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实施自律管理。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依法及时核查处置各方反映的问题。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6.厘清监管边界。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应负有监管职责。对直接取消审批事项,除非另有规定,原许可主管部门仍对相关经营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对审批改为备案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定,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四)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1.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建立经营范围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与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对应关系。中央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规范,地方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的登记时,指导企业统一使用规范化的经营范围用语登记,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通过全省“互联网+监管”平台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对应关系及时从上述共享平台查询、接收企业信息,加强监管;要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事项部署落实好相关经营许可办理,并将办理结果通过全省“互联网+监管”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并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事项所涉及企业实施监管,防止“监管真空”.

    2.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有关部门要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平台”和“互联网+监管”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我市有关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大连)等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涉及部门垂管业务信息系统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上沟通、协调、申请,实现有关业务信息的纵向、横向贯通。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切实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3.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改革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的“全程网办”“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深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应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对市场主体的统一身份认证。鼓励支持各部门借鉴其他地区改革先进经验做法,在自贸区内先行先试,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不断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4.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的调整适用情况,结合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举措,及时推进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对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证照分离”改革议事协调工作机构,统筹做好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分管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改革牵头部门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金普新区和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大数据中心以及改革涉及的其他市(中)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方案制定、事项清单梳理、证照关系理清、涉企信息归集等工作。市营商局负责具体改革事项实施方案备案、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建立等工作,并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开展督查督办。市司法局负责法治保障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指导自贸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改革试点信息化保障,畅通涉企信息推送、归集、共享的实现路径,确保纵向各级联通、横向普遍接入。市政府督考办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绩效考核工作。各有关部门和金普新区管委会要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部门责任,建立协同机制,聚焦企业关切,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各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加强与国家部委、省级部门的对接、沟通、协调,按照国家部委、省级部门的实施细则,及时做好本部门的审批改革和后续监管,协调指导支持自贸区做好相应工作,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主动关注、学习、借鉴试点工作经验,提前介入和谋划,为下步全面推开改革打好基础。

    (二)做好宣传引导。要针对管理措施、工作流程等调整和转换,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要精心做好政策业务等方面的培训工作,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防止执行走样。

    (三)加强督促检查。将试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督查考评制度措施。全面建立“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月报制度,密切跟踪、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确保取得预期成效。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定期对相关部门和试点地区落实改革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及时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以强有力的问责问效,推动改革落地落实。

    本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金普新区管委会、市(中)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附件: 大连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地区: 大连市 
 标签: 证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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