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3月26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两个《决定》的核心内容是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要求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为《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
5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5月28日,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了禁食野生动物范围。国家林草局制定了《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指导各地科学、有序、稳妥处置在养野生动物。
在此背景下,制定《意见》,统一认识、统一政策,具有很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省认真开展调研,起草《意见》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意见》分正文和附件。
正文分总体要求;分类精准施策,妥善处置人工繁育场;严格依法依规,落实人工繁育场合理补偿资金;引导转型转产,切实做好托底帮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5个部分。
附件为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物种名单,包括:畜禽类的有梅花鹿、马鹿、杂交野猪、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水生动物类的有黄缘闭壳龟、黄喉拟水龟、暹罗鳄、尼罗鳄、湾鳄、黑斑蛙、棘胸蛙。
(一)关于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野生动物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稳妥有序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全面清理在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到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禁食野生动物的处置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新公布的畜禽和水生动物管理移交以及允许养殖野生动物繁育场的变更登记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禁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转型转产工作。
(二)关于分类处置方式。
1.对《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0号)明确的物种,应转尽转,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管理。
2.凡能够转为科研、医药、医用、展示、饲料原料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能用尽用。尊重人工繁育场经营主体的意愿,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创造条件予以支持。
3.对属于禁食野生动物范围的,停止养殖。按照《浙江省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省林业局另行制定印发)的要求,分类制定具体处置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三)关于合理补偿资金。
1.补偿对象确定。对因政府行为关停的合法人工繁育场,以及因处置在养野生动物造成其他损失的,给予合理补偿。
2.补偿金额测算。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养殖成本投入和动物价值综合平衡制定,重点考虑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兼顾基础设施等因素。
3.补偿审定程序。由人工繁育场经营主体提出申请,县级政府组织林业、财政、乡镇(街道)对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制定补偿清单。补偿清单经公示后,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偿资金。
4.补偿资金来源。补偿资金和在养野生动物处置费用由县级政府承担。省财政对处置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宁波市参照执行。
(四)关于帮扶支持工作。
1.积极帮扶指导。制定“一企一策”“一户一策”等帮扶方案,尽量发挥原有场地设施、技术设备和人员等作用。
2.鼓励转产转业。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结构,对转为家畜家禽和水产养殖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技术帮扶和政策支持;对转为药用野生动物养殖的,林业部门做好指导服务,药监、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药用标准审核、药品使用监管。
3.加强政策支持。整合现有支农惠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政策、项目、资金等相应支持,落实减免人工繁育企业贷款利息、降本减负、延长还贷期等措施。
(五)关于组织保障工作。
1.强化责任落实。《意见》明确了该项工作由设区市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制定任务书和路线图,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2.强化组织指导。县(市、区)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具体责任,细化实施方案。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指导、协调和统筹,避免因处置政策差距过大或不当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3.强化宣传引导。大力宣传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重大意义,提高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做好政策的解释说明,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推进处置工作平稳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