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等安全防范的通知 (皖安办明电〔2020〕17号)

安徽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等安全防范的通知 (皖安办明电〔2020〕1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8-10 09:20:56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2067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等安全防范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0〕17号),部署危化品储存等安全防范工作。李锦斌书记、李国英省长、邓向阳常务副省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以港口、码头、物流仓库、化工园区等为重点,立即开展危化品储存安全专项检查治理,深入开展重特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举一反三,加强其他行业领域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安徽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等安全防范的通知。
发布单位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皖安办明电〔2020〕17号
发布日期 2020-08-07 生效日期 2020-08-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安徽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等安全防范的通知.PDF
 
各市、省直管县(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8月4日,黎巴嫩贝鲁特港口区发生重大爆炸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认真吸取教训,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等安全防范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0〕17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部署危化品储存等安全防范工作。李锦斌书记、李国英省长、邓向阳常务副省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以港口、码头、物流仓库、化工园区等为重点,立即开展危化品储存安全专项检查治理,深入开展重特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举一反三,加强其他行业领域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省领导批示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立即开展危化品储存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以港口、码头、物流仓库、化工园区等为重点,立即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危化品储存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全面排查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内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情况,严格落实“一企一策”精准治理要求,对所有硝酸铵等爆炸危险性物品的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距离,严防发生事故造成群死群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对前期开展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查出隐患问题整改工作持续跟进,推进企业及时有效整改,实现行政执法和隐患整改的双闭环。

    二、深入开展较大及以上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关于开展重特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要求,深入开展较大及以上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严格执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暂行办法》等规定,按要求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逐条评估落实情况,及时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要强化问效问责,对整改措施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拖延不改的,依纪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要通过评估着力推动解决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加快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全面加强各行业领域安全防范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突出煤矿、非煤矿山、消防、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全面加强各行业领域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六项机制”要求,切实做到将风险挺在隐患前面,将隐患挺在事故前面,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各地、各有关部门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危化品储存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和其他行业领域安全防范工作落实情况(书面材料和电子版)于2020年9月10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李永瑞,0551-62999543(带传真);邮箱:weihuachu1407@126.com。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38) 法规动态 (2745)
法规解读 (2642)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