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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药监妆〔202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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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29 16:24:11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55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查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第72号)要求,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本市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就本市开展2020年度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药监妆〔2020〕169号
发布日期 2020-07-29 生效日期 2020-07-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各检验检测机构联系人名单
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查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第72号)要求,现就本市开展2020年度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市已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备案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检查时间
 
    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其中8月1日—8月31日,为现场检查阶段;9月1日—9月30日,为被检查单位整改阶段。
 
    三、检查组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工作,并组织专家成立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出示《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告知书》,并按照监督检查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检验检测机构在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上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相关变更信息的同步更新情况。
 
    (二)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的规范性情况。重点对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样品接收、封样、检验和留存以及检验数据和资料留存归档等情况是否符合《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要求进行检查。
 
    (三)检验结果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报告信息完整性、格式规范性情况。重点对检验原始记录是否真实、规范、完整、可追溯,检验能力与其承检的任务是否匹配等情况进行检查。
 
    五、其他事项
 
    (一)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明确一名联系人负责监督检查协调工作,联系人名单(附件)请于2020年7月31日前报送我局。
 
    (二)各检验检测机构检查的具体时间,由检查组于检查前一日下午4点后电话通知。请各检验检测机构联系人注意接听检查通知信息,并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7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附件:   各检验检测机构联系人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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