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20〕173号)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20〕17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22 16:31:39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1338
核心提示:为贯彻实施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规范本市畜牧业监督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20〕1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0〕173号
发布日期 2020-06-12 生效日期 2020-06-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规范本市畜牧业监督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20〕1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目录》公布的重要意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目录》已正式公布。《目录》的制定和实施,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决定》和《畜牧法》的重要举措,对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区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细化工作举措,狠抓贯彻落实。 
 
    二、加快理清畜禽品种情况。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已公布与《目录》配套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附件2),明确33种畜禽的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进品种及配套系,并在农业农村部官网公开。各区及有关单位应以此为依据,进一步摸清本辖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品种分布、种群规模、生产性能、经营主体等情况,于7月10日前将养殖品种等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我委种业管理处,为畜禽种业规范管理、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打牢基础。 
 
    三、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要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为指导,强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保种单位责任落实,健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开展畜禽遗传资源登记,规范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管理。落实畜禽遗传改良计划,推进畜禽良种联合攻关,加快培育突破性畜禽新品种。加强地方特色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提升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水平。
 
    四、严格畜禽养殖行业监管。各区及有关单位要督促养殖场落实好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指导畜禽养殖主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不断提升养殖生物安全水平。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健全良种繁育、饲养管理、产品加工、疫病防控等体系。切实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强化动物卫生监督,严格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大力推进畜禽规模化标准养殖,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强化特种畜禽养殖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技术要求,强化政策规划指导,严禁以食用为目的的毛皮动物胴体经营利用行为。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与林草部门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特种畜禽管理不缺位。 
 
    五、加强组织领导与宣传引导。各区及有关单位要落实贯彻《目录》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方式方法,统筹做好《目录》宣传解读,宣传畜禽在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作用,增进公众对畜禽养殖业的了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开展畜禽健康养殖、疫病防控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提高养殖者饲养管理水平。各区及有关单位于6月20日前将《目录》贯彻实施负责人和联络人名单(附件4)报送我委种业管理处。
 
    六、积极配合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善后处置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市政府已出台了禁食野生动物善后处理等相关政策,明确了工作要求。各区农业部门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善后处置和受影响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等工作。 
 
    各区及有关单位于11月10日前,将《目录》贯彻实施情况报我委种业管理处。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6月12日
 
    (联系人:祁兵,联系电话:23113032,传真:63732111,电子邮箱:shzyglc@163.com)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54)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8)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