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22 16:12:00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02
核心提示:修订后的《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9月7日印发的《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5〕89号)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6-18 生效日期 2020-06-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9月7日印发的《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5〕89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及食品生产贮存、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传染性疫情的,按照《青岛市传染病疫情处置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预防为主,控制风险;信息畅通,高效应对。

    1.5.风险评估

    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复杂,多、小、散、低特点突出,对外依存度高,60%以上的食品依靠外埠供应。我市食品安全风险主要包括:外埠食品进入本市带来的输入性风险;因食品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和供应渠道复杂、食品消费需求差异等造成的食品生产经营自身的风险;因农药、废水、污水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剂量添加,病虫害和畜禽疫病等引起的食品污染风险;生物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等风险。我市食品安全事故主要发生在夏秋高温季节(5月至10月),以细菌性食物中毒为主,餐饮服务环节居多,但可追溯到流通、生产以及种养殖环节。存在Ⅳ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发生Ⅳ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概率较低。

    1.6.事故分级及应对

    1.6.1.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4个级别(详见附件)。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6.2分级应对

    食品安全事故的防控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对。

    (1)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级以上政府负责应对。

    (2)初判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省内跨市行政区域的,请求省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3)初判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应对,当食品安全事故超出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区(市)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与有关行政区域的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海关等部门领导及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组成。

    2.1.2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法律法规,分析、研究食品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作出重要决策和部署;组织、协调、指挥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某些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市食安办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承担市专项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策及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信息发布方案的制定及外宣报道口径。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负责受理事故发生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指导查处食品安全虚假新闻。

    市委统战部: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舆论引导。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配合调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好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工作,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等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房屋市政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公共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客运站、港口、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经营者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环境监测;协调、指导、监督环境污染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技术鉴定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技术鉴定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技术鉴定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伤员医疗救治,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猪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调控工作。

    青岛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应急处置、案件查处等工作。

    各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新闻宣传、专家咨询等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各工作组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分工协作,有序开展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牵头,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事故涉及的区(市)政府参与。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会同市卫生健康、公安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由指挥部确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为主负责,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等,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相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新闻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会同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和舆论引导,并采用适当方式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检测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牵头成立检测评估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检测机构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维护稳定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牵头,加强对事故发生地的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组织市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区(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等单位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监测预警体系,采取专业监测、重点监控等方式,监测、收集信息。

    各级市场监管局(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评估研判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形势。建立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时进行预警,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确认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3.2.2预警发布

    (1)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2)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抄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

    (3)预警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4)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5)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地区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及时上报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地区进行通报。

    3.2.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宣传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发布进展情况、评估结果和防范性措施,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成员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宣布并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

    3.2.4.预警调整及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调整的建议,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通报相关部门。

    依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变化情况,经确认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措施的信息。

    4.信息报送

    4.1.建立报告、举报制度

    市市场监管部门(市食安办)要会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举报系统,向社会公布受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举报电话,并保障系统有效运行。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向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及餐饮服务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单位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报告的信息;

    (5)经核实的消费者举报或者投诉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4.3.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疑似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3)接收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市)卫生健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或举报。

    (5)区(市)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应立即向同级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

    (6)事发地区(市)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调查,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报告核查情况。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核实、处置过程涉及跨行政区域的,要及时通报跨行政区域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必要时报请上级部门协调。

    初步判断为一般(Ⅳ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应在区(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对于30人以下的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可适当简化报告次数,但不得少于两次(初次报告、总结报告)。对于30人以上的一般(Ⅳ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阶段性进展情况。

    初步判断为较大(Ⅲ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市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接报后应当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报市政府,并在2小时内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紧急情况下,要边核实、边处置、边报告,可越级上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有关区(市)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通报。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应急响应结束。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应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报告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市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相关承办部门及单位要及时报告办理情况,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

    4.4.特殊通报

    涉及台、港、澳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市食安办)上报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部门(省食安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涉外预案规定处置。

    4.5.报告内容及要求

    4.5.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5.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5.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全部调查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先期处置

    5.1.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5.1.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迅速赶赴现场核查,并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医疗救治、调查核实等先期处置工作;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并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2分级响应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相关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事态发展严重程度和实际需要,市有关部门启动部门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初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的,市政府先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区(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全力组织救援和先期处置,及时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省政府、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和工作组的部署要求组织实施处置和救援救治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3.指挥与协调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或区(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5.4.应急处置措施

    5.4.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区(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应急处置,负责事故进展工作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给予指导、监督和支持。

    5.4.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针对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或工作组,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医疗救治组有效利用医疗和药品资源,组织和救治患者,并采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措施,防止或减少人员伤害。

    (2)事故调查组和检测评估组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抽样检验,尽快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危害控制组应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与事故有关的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现场调查完结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4)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专家咨询组研判评估事故发展态势,预测事故后果,提出应对措施,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报请省政府、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维护稳定组依法从严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抢财物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并及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必要时,启用本级财政设置的应急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5.4.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区(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全力组织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及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处置进展等情况。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上级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应急支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

    5.5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省政府、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事发地区(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沟通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同时,与上级有关部门和周边相关地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通信联络、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

    5.6.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6.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响应级别调整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危害性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对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的,并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6.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应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故信息发布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新闻宣传组统一组织实施,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区(市)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7.2.社会救助

    区(市)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协调做好市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同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及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受害人依法索赔。

    7.3.保险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7.4.评估与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按规定报本级政府及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8.应急保障

    8.1.信息保障

    各级食安办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和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和及时收集。

    8.2.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协助做好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8.3.人员保障

    根据需要,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8.4.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各级食安办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协助检测机构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究,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8.5.物资和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物资,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8.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9.宣传培训与演练

    9.1.宣传培训

    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广大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区(市)两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9.2.演习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因地制宜,统一组织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演练一次。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相关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10.责任追究

    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附则

    11.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在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根据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各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各自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备案。

    11.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级别标准特别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

    (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台港澳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

    (Ⅱ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的市,造成或经过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3)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

    安全事故

    (Ⅲ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区(市),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10人以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食品

    安全事故

    (Ⅳ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市)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8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