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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2020年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冀粮仓储〔20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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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22 15:50:00  来源: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415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20年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20〕132号)和《河北省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冀食安委〔2020〕1号)要求,为做好新收获粮食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省局制定了《2020年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和《2020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发布单位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冀粮仓储〔2020〕26号
发布日期 2020-06-19 生效日期 2020-06-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2020年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docx
 2.2020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docx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20年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20〕132号)和《河北省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冀食安委〔2020〕1号)要求,为做好新收获粮食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省局制定了《2020年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和《2020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要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合理配备样品采集与检验力量,确保按时完成年度监测任务。要加强对扦样、检验、数据汇总等重点环节的督促指导,切实增强监测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规范操作规程。加强采样人员的技术培训,指导采样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采集样品。鼓励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和影像手段,保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提高时效性和可追溯性。监测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样品,要全程录像,录像资料由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保存备查。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要做好检验人员技术培训、仪器、试剂、场地和相关技术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进行检验和判定。对临界和超标样品要认真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性、可靠性。

    三、按时报送数据。各市负责汇总分析辖区内市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数据,编写汇总分析总结报告,按规定时限报送省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处),抄送省粮油质检中心。省粮油质检中心负责汇总分析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数据。省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处负责对全省监测样品检验结果的审核确认,编写监测工作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格式和渠道报送国家局,并通报省食品安全、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

    四、落实监测费用。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申请落实监测专项经费,保障正常监测工作需要。

    联系人:罗文学 0311-85814026 ltfz@heblsj.gov.cn

    杨翔娣 0311-85809365 1915356872@qq.com

      附件:
   1.2020年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docx

    2.2020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docx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6月12日
 地区: 河北 
 标签: 库存 仓储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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