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珠府〔2020〕3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珠府〔2020〕3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22 08:54:37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3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稳就业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发布单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珠府〔2020〕35号
发布日期 2020-06-19 生效日期 2020-06-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7日
 
      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稳就业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降低企业税费成本。执行国家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小微企业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1年度)。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等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残联负责)
 
      (二)加大援企稳岗政策力度。继续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和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延迟复工补助、到岗奖励、招工补贴等政策,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就业专项资金或疫情应急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内部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用好用足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专用额度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助力有序复工复产、复商复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一企一策”,不抽贷、断贷、压贷,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提高对担保融资的支持力度,对在本市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按实际发生担保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保监分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鼓励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利用存量用地、城市更新、整治统租等渠道加大标准厂房供应。依据国家鼓励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政策要求,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结合实际,确定重点发展的新产业,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加大土地储备和征收力度,在符合政策、具备供地条件情况下,对独角兽入库企业按需“随用随供”。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六)挖掘内需带动就业。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落实《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珠民〔2019〕190号),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支持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打通文商旅体的消费渠道,对文旅展会、文化体育品牌赛事活动、推介会等促进文旅消费活动给予扶持。优化会展扶持政策和配套服务,培育一批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精品会展项目。落实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完善服务贸易和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更多生产型企业向综合服务提供商转型,培育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七)加大投资创造就业。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按照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鼓励通过发行永续债等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依法依规筹措重大项目资本金。积极做好地方政府债券的申报和储备工作,优先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加快城市更新改造,力争年内新增实施“三旧”改造用地2500亩,完成“三旧”改造2000亩,拉动社会投资100亿。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推动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大力发展跨境电商和培育物流寄递行业。加快推进重点交通项目建设。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八)稳定外贸扩大就业。加大对生产型外贸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对参加境外展会及其线上展会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给予扶持,提升企业接单的信心和能力,扶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市商务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九)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拓展就业空间。以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打印设备为重点,加快培育五个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以精密制造、先进装备制造、智能制造为重点,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经济、总部经济、现代金融为重点,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推进5G在垂直领域行业的融合应用。落实国家首台(套)保费补贴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十)加快发展家政服务。继续实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年度内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对被认定为“市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属于居家服务、母婴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服务等四个重点领域的,每个给予5万元的经费支持。扶持1-5家有影响力的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被评为“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市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的,由就业专项资金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遴选一批市级优秀家政服务员,每人给予1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省优秀家政服务员的,按省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一)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合理确定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保护等基本权益。(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十二)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的担保贷款,按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下调为20%,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推进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免担保工作。认真落实从失业保险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措施。落实疫情防控期间个人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四)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快推进“1+N”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体系和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积极扶持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省级小微双创示范基地。建立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按规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按规定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五)加强创业扶持和服务。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本市返乡创业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对在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建设村(居)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各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区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每年资助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素质提升培训或进修,每人最高资助1万元。鼓励开展就业创业主题活动,在珠高校、本市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举办大型就业创业主题活动,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稳定重点群体就业
 
      (十六)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为高校毕业生来珠就业落户创造更加便利条件。2020-2021年,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国有企业招收大专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上年实现一定比例的增长,注重招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高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比例,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扩大基层就业规模,将基层就业补贴、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扩大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市、区每年开发一定数量的公共管理、社会服务、教育、医疗卫生、农业农村、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基层岗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期限为2年,购买岗位成本按每人每年6.7万元标准确定,首批购买岗位100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实际情况确定后续购买岗位数量;现安置在基层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020年合同期满后可继续留岗不超过2年。
 
      自2021届起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3000元。对在市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的湖北籍2020届毕业生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求职创业补贴(已享受过求职创业补贴的不再申领)。
 
      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放宽见习基地认定条件,支持企事业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500名左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最长6个月的生活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生活补贴停止发放);符合条件的,落实见习留用补贴。就业见习新增补贴政策,受理(首次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征兵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七)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力度。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期满后原则上可再安置一次。对家庭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采取弹性灵活就业方式,面向街道(镇)、社区(村)或其它单位定向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按每人1万元给予补贴。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5000元。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六、提升劳动者技术技能水平
 
      (十八)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抓好抓实“广东技工”“粤菜师傅”“南粤家政”三大工程,实施“农村电商”“乡村工匠”重点行动。制定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建设规划,加快应用型本科院校转型发展。推进技工教育深化改革,推动市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教育,加快高水平技师学院建设,促进民办技工学校加快发展,推行校企双制办学,扶持建设一批重点和特色专业。实施十大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实施专项培训。加快培养、引进技工特别是高级技工,着力解决重点企业技工缺口问题。继续实施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上浮30%的政策。支持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企业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实施新职业开发计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七、加强兜底保障
 
      (十九)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发放失业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强化生活困难人员兜底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推行“收入豁免”制度,在认定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其特定家庭成员的部分收入予以豁免,不记入家庭收入。落实“低保渐退”制度,鼓励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八、强化就业服务供给
 
      (二十一)加强人力资源输入。鼓励支持市外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地区在我市设立劳务工作站,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建站支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在市外合作建立劳务工作站,扶持政策参照执行。鼓励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入,对本市企业、市外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工作站有组织从市外引进(输送)新劳动力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每人1000元、其他劳动力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劳务输入补贴,同一人只享受一次,每个申请单位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我市对口扶贫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重复享受。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开展政府组团赴外招聘活动,加强与对口帮扶地区、省内外劳务输出重点地区对接合作。组织开展支援湖北劳务协作专项对接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十二)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服务。建立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平台。继续实施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服务专员制度,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服务专员。出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奖补政策。大力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活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第三方服务。积极开展“村企”“园村”“校企”招聘对接和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等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九、完善就业失业监测研判机制
 
      (二十三)加强就业失业管理。对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无业的新成长劳动力实行承诺制失业登记,免提交失业证明材料。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加强就业失业监测,建立激励机制,对承担任务的企业工作人员,按每月200元给予补贴;每多承担一项就业监测任务的,补贴标准提高50元;对较好完成监测任务的,再给予适当奖励。建立健全就业风险防范机制,将处置就业风险支出纳入各级财政应急储备金使用范围。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协调和应急处置,稳定社会预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二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加大就业创业资金投入力度,全面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围绕稳就业需要,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五)加强督促落实。各区、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强化表扬激励,各区、各部门要树立一批就业创业典型予以表彰激励,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地区: 珠海市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3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