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关于转发国粮执法〔2020〕122号文件的通知 (冀粮督查〔2020〕28号)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关于转发国粮执法〔2020〕122号文件的通知 (冀粮督查〔2020〕2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17 15:51:33  来源: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439
核心提示: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现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切实加强2020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河北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冀粮督查〔2020〕28号
发布日期 2020-06-17 生效日期 2020-06-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现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切实加强2020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高度重视。在疫情常态化形势下,做好夏粮收购监管工作,对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持粮食市场平稳运行、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夏粮收购监管工作将纳入2020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省对市考核的范围。各市务必要高度重视,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联动协调监管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夏粮收购监管工作,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执行到位,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阶段性“卖粮难”的底线。
 
  二、扎实开展检查。根据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和《关于切实加强2020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122号)要求,结合粮食行业和地方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署,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清单管理和年度检查计划,制定检查方案,统筹检查力量,推进部门内部联合检查和跨部门联合检查。要科学研判,准确把握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形势变化,一手抓政策性粮食收购监管,一手抓市场化粮食收购监管,根据辖区收购实际,及时调整监管重心,严厉打击粮食收购违法违规行为。要注重问题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督促企业立行立改、限期整改、销号整改。夏粮收购期间,国家、省将随时派出工作组开展督导检查,各市要全面及时掌握夏粮收购和市场监管相关数据和信息,做好迎查准备。
 
  三、严查涉粮案件。在各类收购场所广泛张贴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宣传海报,公布夏粮收购投诉举报电话,畅通问题反映渠道。高度关注社会舆情,认真对待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涉粮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严肃查处“克扣斤两”“压级压价”“打白条”等损害群众利益和“以次充好”“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组织精干力量,按照程序要求及时处置国家、省转办案件,按期上报案件核查报告和处理情况。重大事项和案件要及时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上报夏粮收购专项检查方案,同时认真执行收购监管月报制度。从6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报送收购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监管中发现的潜在性苗头性问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情况、案件举报核查情况、采取的监管措施、政策建议等内容,并通过“河北省粮食信息政务协同平台”报送《2020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2020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典型案例登记表》。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总结2020年夏粮收购监管工作,中储粮直属企业执行粮食收储政策执行情况要单独反映,10月15日前书面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全省夏粮收购专项检查结果将通过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联系人:史向民
 
  电话兼传真:0311-85810559
 
  电子邮箱:hblsjdjc@126.com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
 
  2020年6月15日
 

 地区: 河北 
 标签: 粮油 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54)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8)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