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9日
2020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深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为目标,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立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初步构建自然资源资产的“权、责、利”关系;到2025年年底,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全面提升我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
1.落实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修改《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完善并推广省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继续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总结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省农业农村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
1.落实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修改《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完善并推广省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继续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总结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省农业农村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
2.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继续深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
3.探索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题研究,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
4.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依据不同矿种、不同勘查阶段地质工作规律,合理延长探矿权有效期及延续、保留期限。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分类设定采矿权有效期及延续期限。(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
5.开展矿产资源资产使用权相关问题研究,依法明确采矿权抵押权能;研究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衔接机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
6.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利体系,依法明确权能,允许流转和抵押。在完成永济市、盐湖区、万荣县、云州区等四个县(市、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省11个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
7.理顺水域滩涂养殖的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水权与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的关系。(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
(二)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
8.待国家明确委托省级和市(地)级政府代理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监督管理制度后,研究制定山西省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管理办法。(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9.建立健全我省统一规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配合中央调整地方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并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10.推进农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确权,依法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明确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增强对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然资源资产享有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扩大试点范围,按期保质完成改革任务,切实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收尾工作,确保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农户手中。开展新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使完成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尽快领到“身份证”。(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
11.保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资产、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
12.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构建科学、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黑名单”和退出机制,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规范。建立统一权威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2.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构建科学、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黑名单”和退出机制,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规范。建立统一权威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3.开展省级层面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统计,试编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牵头单位:省统计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4.建立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制度,及时跟踪掌握各类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开展自然资源全覆盖动态遥感监测,监测结果用于年度变更调查、年度督察与执法以及各类年度考核等。(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5.以第三次国土调查为基础,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开展全省自然资源调查和专项调查,掌握重要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和开发利用状况,为区域经济发展编制规划、制定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16.重点推进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省直重点国有林区、国有苗圃、湿地、草地、河湖重要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清晰界定我省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
(四)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16.重点推进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省直重点国有林区、国有苗圃、湿地、草地、河湖重要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清晰界定我省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
17.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三维立体调查登记模式试点。围绕探索解决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中的难点问题,选择典型性、代表性矿区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广泛研究和实践总结,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标准规范与工作机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
18.建立健全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要求,持续提高增量数据接入质量,推进城镇地区存量登记数据更新汇交;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不动产登记与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资源等专项调查的信息联动,实现部门信息共享。(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
(五)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
19.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高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健全规划刚性管控体制,实现自然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综合高效利用。(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
20.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工作,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中科学统筹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
21.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国土空间实施统一管控,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各类自然保护地和生态脆弱带等区域的重点保护。(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2.积极预防、及时制止破坏自然资源资产行为,强化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建立相关制度机制,加强考核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3.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使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能够通过市场化机制获得合理补偿。(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4.健全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
25.鼓励政府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扩大自然生态空间,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探索各类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吸引多元化主体参与。(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6.出台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到2020年年底初步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重点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生态功能重要的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有序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自然保护区“三区变两区”。(牵头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7.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水域滩涂养殖捕捞的权利、特许经营权等合理退出问题。核查清理各级自然保护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矿业权;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和分类处置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
28.深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按要求落实《山西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加快出台我省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和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
28.深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按要求落实《山西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加快出台我省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和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
29.认真总结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进一步规范、完善和调整与竞争性出让相关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方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
30.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完善竞争出让方式和程序,出台我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持续推进我省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晋城市开展部分煤层气矿业权审批试点,制定“三气”综合开发试点工作方案。(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
31.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着力改变分割管理、全面开发的状况,实施对流域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管。(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1.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着力改变分割管理、全面开发的状况,实施对流域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管。(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2.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和资产审核制度,建立我省自然资源等级价体系和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标准体系和产业准入政策,将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保护要求作为选择使用权人的重要因素并纳入出让合同;完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体系。(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
33.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市场规则,出台我省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统筹推进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信用体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流转顺畅、交易安全、利用高效。(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
(七)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
34.深化“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治理,在太原市、忻州市探索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建立健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机制;大力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持续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推动汾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5.坚持谁破坏、谁补偿原则,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和压覆矿产的占用补偿制度,严格占用条件,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建立基于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产权交易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建立有偿压覆制度。(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36.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出台相应配套实施办法,落实和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由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对责任人灭失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权由各级政府组织开展修复工作。(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7.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研究出台激励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我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
38.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促进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和正确政绩观,认真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牵头单位:省审计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8.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促进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和正确政绩观,认真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牵头单位:省审计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9.建立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制度,接受权力机关监督。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数据库,提升监督管理效能。(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0.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通过检察法律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检察机关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得设置壁垒和障碍,营造共促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牵头单位:省检察院,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1.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督察执法体制,逐步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自然资源督察制度体系,加强督察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领域重大违法案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九)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体系
42.根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制定完善我省相关实施办法。根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程,配合国家开展修订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九)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体系
42.根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制定完善我省相关实施办法。根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程,配合国家开展修订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3.全面落实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制度,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协同审判机制。适时公布严重侵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典型案例。(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4.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多元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有序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建立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省市联动,加强跟踪督办,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生效。
(二)开展试点探索,总结提炼经验。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试点工作,及时跟进制定改革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积极学习借鉴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深入开展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的调查研究。
(三)积极宣传引导,营造改革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系统阐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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