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20〕1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20〕1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10 10:31:13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6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要求,加快推进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20〕12号
发布日期 2020-06-09 生效日期 2020-06-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相关解读:部门解读|《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扛稳扛牢农业大省的责任,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支撑。到2020年,全省建成5982万亩高标准农田;到2022年,建成6500万亩以上高标准农田,稳定保障1000亿斤以上粮食产能;到2025年,力争建成8000万亩高标准农田;到2035年,全省高标准农田数量、质量进一步提高,粮食安全保障基础更加坚实。
 
  二、工作重点
 
  (一)突出集中连片,规模建设。坚持按灌区或流域集中连片建设,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亩。全省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率先建成高标准农田。鼓励支持工作基础好的粮食产能大县整县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到2025年,全省整县推进达到30个以上。促进土地小块并大块,支持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紧盯黄河滩、聚焦沂蒙山,优先支持脱贫攻坚任务重的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和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不再一一列出)
 
  (二)突出节水优先,旱涝保收。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快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推进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农田水源工程建设,着力解决农田工程性缺水问题。完善田间灌排工程设施,实现高标准农田旱能浇、涝能排。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重点发展管道输水灌溉,加快发展喷灌、微灌和水肥一体化,推进实施精准灌溉、智慧灌溉工程,切实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适应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推动实现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符合计量条件。(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突出综合治理,确保质量。在坚持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计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大力实施秸秆还田、深松深耕、有机肥替代、保护性耕作,推动工程措施、生态措施、农艺措施有机融合。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有序推进已建项目区改造提升和农田水毁灾损工程修复,到2025年,全省改造提升面积达到1500万亩以上。创新“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以项目建设为载体,推动基础设施配套、耕地地力提升、技术推广应用、土壤墒情监测等资源要素集成,与农村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脱贫攻坚、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等有机结合,全面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综合效益。(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突出生态友好,良田粮用。严守耕地和生态红线,严格项目立项条件,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非优先保护类耕地、地面坡度大于25°等禁止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开展绿色高标准农田建设,因地制宜推进生态田、生态渠、生态路等工程建设,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病虫害防治、塌陷地治理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新建高标准农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并主要用于粮食生产,不得在高标准农田内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管理机制
 
  (一)建立一体化规划、标准机制。全面摸清各地“十二五”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底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水资源利用规划等,组织编制省、市、县“十四五”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构建上下结合、紧密衔接的规划体系。依据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研究制定我省黄泛平原区、山前冲积平原区、黄河三角洲、胶东半岛丘陵区、泰沂低山丘陵区等不同区域类型的建设标准、投资标准,完善分区分级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标准,构建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一体化建设、管护机制。全面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和项目资金公示制等建设管理制度,严格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实现项目建设集中统一高效管理。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简化、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拓展项目建设内容,推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坚持“建管并重”,结合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建立“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使用者自护、受益者参与”的工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通过财政补助、村集体公益金提取、村民“一事一议”、使用者付费和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方式,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确保建成的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一体化评价、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定期调度、分析研判、通报约谈、奖优罚劣”的任务落实机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结合粮食安全责任考核等,对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按时完成任务且成效突出的进行通报和奖励,对建设进展缓慢和未完成任务的予以约谈、处罚等。做好工作对接和数据移交,加快完成“十二五”以来已建成项目上图入库工作,新建项目要及时上图入库,建成全省农田建设“一张图”和现代化监管系统。(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基础。各级要把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强化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农田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力量。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履行好农田建设统一管理职责,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充分调动农民参与项目建设管护的积极性,构建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社会支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分级负担、合理保障的农田建设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省级财政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并承担地方财政投入的主要支出责任,各市、县(市、区)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落实支出责任,确保按国家确定的投资标准足额落实配套资金。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进一步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力度。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核定、调剂和收益分配机制,以新增耕地、新增产能、质量提升等收益作为债券偿还来源,鼓励市、县(市、区)政府发行债券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以财政资金为引导,鼓励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创新适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金融贷款产品,采取政银担合作模式,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体系,严守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确保项目安全、资金安全、队伍安全。加强作风建设,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对工作的精准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5日印发
 地区: 山东 
 标签: 粮食安全 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