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20〕6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20〕6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10 10:36:51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44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府办发〔2020〕68号
发布日期 2020-06-09 生效日期 2020-06-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解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材料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明确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基础性、公益性地位,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构建多层次收集保护、多元化开发利用和多渠道政策支持的新格局,进一步做好我市农业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为建设现代种业强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5年,基本完成农业种质资源全面普查、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查清资源家底,建立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加强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搭建鉴定评价和基因发掘平台,建立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加强优异种质资源创制与开发利用,积极创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种质,为农业良种创新提供物质支撑;健全完善以种质资源库(种质圃、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为载体的种质资源基础设施;创新体制机制,健全完善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
 
  到2035年,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珍稀、濒危、特有农业种质资源得到有效收集和保护,资源深度鉴定评价和综合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升,为推进建设现代种业强市提供坚实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普查收集,建立保护名录。开展全市农业种质资源(主要包括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全面普查、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工作,摸清全市资源家底。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任务,加大珍稀、濒危、特有、独占性资源与地方特色品种收集力度,确保我市特色种质资源不丧失。制定完善农业种质资源分类分级保护名录,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中长期安全保存,实行农业种质资源活体原位保护与异地集中保存。加强农业种质资源活力与遗传完整性监测,及时繁殖与更新复壮。加强农业种质资源国内、国际交流,推动与农业种质资源富集的国内其他省(区、市)及有关国家、地区合作。强化农业种质资源安全管理,做好引进的农业种质资源检疫性病虫害分类分级风险评估工作,评估、跟踪引进的农业种质资源产生的经济、生态效益。(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委;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自治县,含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区县配合,不再列出)
 
  (二)建立保护体系,提升保护能力。建立健全市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实施市、区县两级管理,建立市级统筹、分级负责、有机衔接的保护机制。市农业农村委和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分别确定市级和区县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并相应组织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行统一身份信息管理。鼓励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登记其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探索创新组织管理和实施机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任务。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措施保障。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基础理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推进数字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委;配合部门:市科技局)
 
  (三)做好鉴定评价,提高保存效率。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优势,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基础理论、关键技术研究,搭建专业化、智能化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开展种质资源精准鉴定,深化重要经济性状形成机制、群体协同进化规律、基因组结构和功能多样性等研究,加快高通量分子鉴定、等位基因规模化发掘等技术应用。重点进行种质资源表型与基因型精准鉴定评价,深度发掘功能物质、优异种质、优异基因,构建种质资源分子指纹图谱库,强化育种创新基础,为科学保护和高效利用农业种质资源提供技术支撑。公益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要按照相关职责定位要求,做好种质资源基本性状鉴定、数据汇交、信息发布及实物分发等服务工作。(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委;配合部门:市科技局)
 
  (四)实施开发利用,提升竞争能力。开展作物、畜禽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组织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开展优异种质资源创制及应用,完善种业创新技术体系,整合分子育种和常规育种技术,规模化创制突破性新种质。深入推进种业科研人才与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鼓励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资源创新和技术服务,充分利用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交易平台开展创新种质上市交易、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推动农业种质资源有效利用。鼓励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种质资源收集、鉴定和创新,支持地方特色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培育以地方特色品种开发为主的种业企业,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委;配合部门:市科技局)
 
  (五)建设基础设施,完善保护网络。依托市内科研院所等单位,结合我市农业种质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布局我市种质资源库(圃、场、区)和基因库等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充分利用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等项目资金,完善种质资源基础设施建设。依托西南大学和市农科院,建设长江上游种质资源库和保护基地。启动重庆市作物种质资源库建设,加快认定和建设野生粮豆、柑橘、花椒、茶树、蔬菜、中药材等一批地方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圃,构建以资源库为中心、资源圃为支撑、原生境保护区为补充的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网络体系。以荣昌猪、大足黑山羊、板角山羊、城口山地鸡、酉阳麻旺鸭等国家级和市级地方重点畜禽遗传资源为主体,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畜禽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健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网络体系。强化水产原(良)种场建设,重点加强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奉节九盘河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力争启动重庆市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库建设。(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由市农业农村委牵头,联合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统筹协调、加强合作,研究解决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农业农村委要落实管理责任,统筹负责全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各区县要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有关工作;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具体工作并明确专职部门和专职人员。要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市、区县两级相关工作考核,抓好督导落实。(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制定保护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等部门,按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全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以农业种质资源有效保护和利用为核心,建立我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提出保护与利用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健全我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长效机制。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完善政策支持,加强物质保障。加强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政策扶持。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可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支持建设农业种质资源库(圃)、保护区、保种场和基因库,对建立的种质资源库(圃、场、区)在经费方面给予稳定支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科技项目要优先向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倾斜。健全财政支持的种质资源与信息汇交机制。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场、区)用地,科学设置畜禽种质资源疫病防控缓冲区,不得擅自、超范围将畜禽、水产保种场划入禁养区,占用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场、区)的,需经原设立机关批准。探索品种创新后补助政策向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延伸,鼓励育种单位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新种质创制和开发利用。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绩效工资给予适当倾斜。其中,事业单位按规定使用市内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发放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的奖励、报酬,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规定使用市外(含国家)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向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发放的奖励、报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健全农业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实行同行评价,收集保护、鉴定评价、分发共享等基础性工作可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设农业种质资源相关学科。(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建立奖惩制度,强化工作激励。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奖惩制度,对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
 
  (五)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科普教育和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参与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识,依法依规查处侵占、破坏农业种质资源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和非法向境外提供农业种质资源等违法行为,防止优异农业种质资源流失。(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重庆 
 标签: 资源保护 农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6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