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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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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15 10:37:13  来源: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1730
核心提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作了全面部署,范围涵盖农作物、畜禽、水产和农业微生物,是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领域的一部纲领性文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是农业育种创新的基础,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工作。我市高度重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经过多年努力,一大批优异的农业种质资源得到发掘、保护和利用,为我市农业育种科技创新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当前我市农业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力度、开发利用程度仍然不够,农业种质资源的保护体系还不健全,不少地方珍稀、特有、濒危的农业种质资源面临永久性灭失的风险。因此,根据《意见》有关要求,及时制定出台我市《实施意见》,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意见》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实施意见》共三部分11条,与《意见》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同时明确了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责任。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基础性、公益性地位,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等原则,要求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提出了两个阶段任务:到2025年,完成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收集、鉴定评价、开发利用、基础建设、保护体系建设等有关任务;到2035年,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资源深度鉴定评价和综合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第二部分,重点任务。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开展普查收集,建立保护名录;二是建立保护体系,提升保护能力;三是做好鉴定评价,提高保存效率;四是实施开发利用,提升竞争能力;五是建设基础设施,完善保护网络。第三部分,保障措施。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二是制定保护规划,明确发展方向;三是完善政策支持,加强物质保障;四是建立奖惩制度,强化工作激励;五是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核心举措。一是制定完善农业种质资源分类分级保护名录。二是鼓励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登记其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三是明确提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四是完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场、区)和基因库建设。五是强化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鼓励支持农业种质资源开发利用。
 
    (三)适用对象。包括市级、区县级政府,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个人。
 
    (四)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等要求。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1.农业种质资源:包括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等农业种质资源,是新品种选育的基础,是遗传信息由上一代传给下一代的载体。
 
    2.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对国家、省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已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创新种质、改良种质、明确携带新基因的优异种质、具有突出性状的优异种质,以及新收集、引进、鉴定、创制的种质资源等进行的登记。
 
    3.种质资源库(圃)、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种质资源库,是指利用仪器设备控制贮藏环境,长期贮存作物种质资源的仓库。种质资源圃,是指活体保存作物种质资源的园地。保种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以活体保护为手段,以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为目的的单位。保护区,是指国家或地方为保护特定畜禽遗传资源,在其原产地中心产区划定的特定区域。基因库,是指在固定区域建立的,有相应人员、设施等基础条件,以低温生物学方法或活体保护为手段,保护多个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基因库保种范围包括活体、组织、胚胎、精液、卵、体细胞、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实施意见》是第一次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领域的一部指导性文件。《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属地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以及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明确了支持政策、奖惩措施等。
 地区: 重庆
 标签: 资源保护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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