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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规发〔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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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03 14:35:33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59
核心提示: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以及《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治区党委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9〕20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规发〔2020〕15号
发布日期 2020-06-03 生效日期 2020-06-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以及《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治区党委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9〕20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产业和企业技术需求为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激发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强化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加快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为传统产业提升、特色产业提质、新兴产业培育和现代服务业提档赋能,支撑引领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发挥市场在科技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科技成果交易机制和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通过市场化进行转移转化。加强政府在政策制定、平台建设、公共服务和营造人才发展环境等方面职能,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
 
  坚持企业主体与需求导向相结合。强化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主体地位,促进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建立以技术需求为导向的项目形成机制,发挥技术市场、中介机构、技术经纪人的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坚持开放合作与协同推进相结合。发挥东西部科技合作机制作用,积极主动融入全国科技创新网络,有效吸纳全国先进科技成果来宁落地转化。加强自治区、市、县(区)联动和部门协同,发挥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金融机构、社团组织作用,形成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合力。
 
  坚持机制创新与示范带动相结合。建立创新要素充分融合的新机制,发挥资本、人才、服务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催化作用,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模式。围绕重点产业、行业和区域,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企业、基地试点示范,辐射带动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十四五”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环境更加优化,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多元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机制日益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建成一批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和中试熟化平台,推动转化应用一批有力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惠及民生福祉的重大科技成果。
 
  二、重点任务
 
  (四)加大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支持力度。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应用。对企业通过转让、许可、技术入股、合作或委托开发等方式,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及关键设备并应用的,按不超过交易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度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向区内外输出科技成果的,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年度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和引导企业围绕自治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当年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可视同利润。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依据企业科技成果创造能力、转移转化能力、辐射带动能力、成长性及行业影响力等综合评价认定,重点给予支持。
 
  (五)激发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转化科技成果活力。鼓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联合企业,围绕自治区重大战略、重点产业、行业关键核心技术需求,组织开展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产学研合作方式,探索建立“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对科研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在业绩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中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同等对待。加大对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公益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更多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应用到民生改善、环境保护、农业农村发展等方面,惠及民生福祉。对区内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向区内外输出科技成果的,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同一项目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
 
  (六)加强科技成果汇交与应用。建设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平台,制定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规范,实现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信息互联互通。加强科技成果登记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机衔接,政府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成果须全部汇交登记,鼓励非政府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强化应用类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将其作为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的重要依据。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促进技术供需有效对接。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机构在不泄露国家保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开展成果筛选、市场化评估、推介等增值服务,围绕用户需求精准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试点,推动更多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七)完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以“互联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持续提升宁夏技术市场建设和运营水平,打造“要素汇集、功能齐全、交易活跃、服务完善”的一站式技术交易平台和技术转移要素集聚区。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以及工业园区、行业协会等建设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与服务,将技术合同成交额纳入市、县(区)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技术交易和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登记,努力实现“应登尽登”。完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政策,建立科技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税务等部门协调推进机制,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在有条件的市、县(区)和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园区布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
 
  (八)大力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机构和专业化人才。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开展技术挖掘、科技咨询、技术标准、知识产权、投融资等服务。支持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领办和参与创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机构;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机构来宁设立分支机构。对促成技术交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机构,按照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补,年度不超过100万元。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依托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创新平台、创新团队、行业组织、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等,培育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繁荣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转移人才给予表彰奖励。
 
  (九)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和政策激励。构建“互联网+”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提供教育培训、科技咨询、技术交易等服务。组织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高层次专家及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园区、农村开展技术挖掘、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推广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鼓励和支持科技特派员、农技推广人员围绕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引进、推广、转化和应用一批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完善科技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评价指标权重,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为绩效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十)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放合作。充分发挥东西部科技和人才合作机制作用,鼓励企业引进东部优秀人才和团队带项目、带成果、带资金来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鼓励区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与长三角、京津冀、珠三角和周边省区等技术转移联盟及其他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合作,提升跨区域技术能力。依托中国—阿拉伯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参与构建“一带一路”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加强国际技术培训与交流合作,拓展国际技术转移空间。深化与欧美、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十一)加强县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领导,强化各有关部门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职能,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和服务体系。以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重点,开展县域科技创新改革试点工作,围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组织实施一批能够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促进县域高质量发展。对创建成为县域科技创新改革试点的市、县(区),自治区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给予倾斜支持。鼓励各市、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机构开展技术需求挖掘、凝练和对接等服务,组织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中国创新方法大赛、项目推介路演等活动,对对接成功的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为企业引进转化科技成果创造良好条件。
 
  (十二)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载体建设。支持各类园区以及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行业骨干企业等,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通用性或行业性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发、工程化开发、中试生产线等服务;建设一批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星创天地、飞地科研成果育成平台等双创载体。对创建为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平台的,经评估后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十三)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融资服务。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保费补贴、担保补助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宁夏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和各类科技创新基金的杠杆效应,采取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引导和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建立集投、担、贷等多种服务功能的市场化投融资平台,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一站式”科技金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园区组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科技担保公司、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产品。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审议相关重大任务、政策措施;按照自治区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对市、县(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督查考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国资、地方金融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推进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法规政策,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体系,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深入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五)加大资金投入。自治区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统筹强化资金投入,在不重复叠加享受补贴等支持性政策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以引导资金、技术交易补助、奖补等方式,重点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和机构建设、专业化人才培养等进行支持。市、县(区)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保险费用补贴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支出,支持和引导本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六)强化督查落实。自治区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监测与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协调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体系,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及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要将上年度本地区、本部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数量、取得成效、奖励和报酬安排等情况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宁夏 
 标签: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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