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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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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22 03:07:11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838
核心提示: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青岛市可以制定本市的地方标准,有必要根据上位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快制定青岛市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与国家、省法律法规的衔接,理顺标准层次,建立完善青岛市地方标准管理体系。因此,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该政策解读。
          一、背景目的
 
  (一)建立和完善我市地方标准管理体系的需要。《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制定权。2019年12月14日,经我局申请,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批复同意,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青岛市可以制定本市的地方标准。2019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已制定完成,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因此,有必要根据上位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快制定我市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与国家、省法律法规的衔接,理顺标准层次,建立完善我市地方标准管理体系。
 
  (二)充分发挥“标准化+”战略引领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2016年9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39届ISO大会贺信中指出“中国将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以标准助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共享发展。”为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标准为技术支撑,推进实施《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 (2016—2020年)》,探索制定本《办法》,激发地方标准活力,提升地方标准质量,充分发挥地方标准作用,为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助力“十五个攻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三)明确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路径,规范我市地方标准管理的需要。随着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和我市推进青岛标准建设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对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进行梳理和优化。以市局规范性文件形式对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规范,既保证了我市地方标准工作规范性,又确保了我市地方标准工作的可操作性,同时也为我市地方标准的立法工作奠定基础。《办法》紧密结合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实际,规范和完善我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
 
  二、制定依据
 
  《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 (2016—2020年)》第四部分(二)“青岛标准”建设工程。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制定的能够体现青岛特色和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标准规范打造为“青岛标准”, 积极推动成熟的“青岛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乃至国 际标准,探讨实施“青岛标准”认证、标识、监督等制度。(三) “青岛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工程。选择有关区、市试点实施可持续发展城市、智慧城市、未来城市等领域的国际标准,将可持续发展的经验和做法融入到国际标准中去,用标准化的方法和手段推动城市创新发展、可持续发展。创新城市之间交流合作模式, 通过与国际国内友好城市、传统城市、产业相关城市、区位环境条件相似城市的比较分析,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办法》共6章34条,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和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和备案、实施和复审、附则。由于省局还未出台相关管理规定,拟试行2年。制度设计上,一是贯彻了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二是规定了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等要求,形成了闭环管理;三是细化了地方标准的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四是提出了我市地方标准管理方面的创新做法,如发挥地方技术机构在标准立项评估和制定过程中的技术支持作用、地方标准范围限定在没有上级政府提供的标准或高于现有标准、开展胶东半岛区域协同标准、标准涉及专利处理等,必将对我市的地方标准建设起到很好的规范和促进作用。
 
  四、相关内容解读
 
  (一)《办法》将于何时正式实施?
 
  《办法》于2020年6月15日正式实施,试行2年。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实施以及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复审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哪些领域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为满足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四)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书包含哪些内容?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书包含立项必要性、可行性、事项范围、主要技术内容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标准实施效益预分析,以及地方标准管理归口单位和组织实施单位等。
 
  地方标准原则上不应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应提供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
 
  (五)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标准哪些事项进行技术审查?
 
  1.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2.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是否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3.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4.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地方标准原则上应经评审专家协商一致后方可通过。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审查,或终止标准制定任务。
 
  (六)地方标准编号规则是怎样的?
 
  经批准的地方标准,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地方标准的编号方法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DB3702/T XXXX-XXXX。其中,DB3702/T为标准代号,表示推荐性地方标准;前四位XXXX为顺序号(四位数字);后四位XXXX为发布年号(四位数字)。
相关法规: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市监规〔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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