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商务局,重庆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万州、永川、黔江区粮油质量检验站,重庆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和判定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8月27日
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规范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监管办法》和《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重庆市市级储备粮(包括重庆市市级储备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市级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重庆商务委员会组织,必要时由重庆商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重庆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储备粮公司)及其承储企业,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重庆市市级储备粮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粮油调控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
实施重庆市市级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第五条 承担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扦样和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取得重庆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资质。扦样、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具有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 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符合委托任务书(或文件,下同)的要求。
第二章 扦样
第七条 检验机构接到委托任务书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准备扦样器(含深层)、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瓶)、封条(标签)等工具和用具,复制《重庆市市级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见附件2-1A、2-1B,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赴承储企业扦样,到每个库点的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扦样人员到达承储企业后,应出示市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任务书原件或复印件,按要求实施扦样、分样和封样,做好样品记录。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如实提供粮食库存数量、品种、货位分布、产地或来源、收获及入库年度、检验记录、粮温变化、虫害及施药情况、储粮技术措施等资料,供扦样人员查阅和记录,并派人协助扦样。
第九条 散装粮食扦样。
大型仓房和圆仓均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每增加2000吨应增加一个检验单位。扦样点的布置应以扦取的样品能够反映被扦区域粮食质量的整体状况为原则。分区及扦样布点要求见附件1。扦样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扦样点位置进行适当调整。同一检验单位的各扦样点应扦取等量的样品(每个取样点的样品一般不大于0.5公斤,下同)并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小型仓房(2000吨以下)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下,每个仓形成一个检验样品。
第十条 包装粮食扦样。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各点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第十一条 食用植物油扦样。散装油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
扦样按从上至下的位置顺序进行,在罐内油深1/10、1/2、9/10处分别扦取顶部、中部、底部检样。顶部取样点距油面、底部取样点距罐底的距离应不少于50厘米。顶部、中部、底部三层扦样质量比为1:3:1。将各层检样混合,充分摇匀缩分后,形成代表该油罐(池、车槽)的检验样品。
第十二条 委托任务书对扦样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进行扦样。发现受潮、发热、结块、生霉、严重生虫、色泽气味异常等情况,应单独扦样和记录。
正在实施熏蒸的仓房一般不安排扦样。但应查验熏蒸记录。
第十三条 扦取的检验样品应在承储企业进行现场封样、编号,经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样品袋中应放入该样品的唯一编号条。食用植物油样品编号条应粘贴在样品瓶外。
第十四条 扦样人应核实承储企业的有关记录和凭证,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和扦样布点图,详细记录相关原始信息,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扦样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承储企业,一份交承检机构。
第十五条 运送样品,应采取低温、密闭和避光等必要措施,防止雨淋,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包装完好,确保样品在运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3个月。
第三章 检验与判定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做好样品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药剂和样品统一编号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负责检验数据的录入和汇总分析。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及时检验。样品的领用、传递和处理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规程,全部过程应有详实记录。
第十八条 库存原粮质量及品质检验的主要项目为:水分、杂质、色泽、气味;稻谷的出糙率、整精米率、黄粒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小麦的容重、硬度、不完善粒、品尝评分;玉米的容重、脂肪酸值、不完善粒、生霉粒;其他需要增加的项目。
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的主要项目为: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其他需要增加的项目。
第十九条 入库原粮质量检验项目:水分、杂质、色泽、气味、品尝评分;稻谷的出糙率、整精米率、黄粒米、谷外糙米、互混率、脂肪酸值;小麦的矿物质、容重、不完善粒、面筋吸水量;玉米的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脂肪酸值。其他需要增加的项目。
入库食用菜籽油检验项目为:色泽、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加热试验、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其他需要增加的项目。
第二十条 质量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综合判定为不达标。评判是否达标时,对下列指标,应按照相应的国家检验方法标准扣除允许偏差。即:
原粮“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
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
小麦“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
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个百分点。
水分按重庆安全储存水分判定。常规储存条件下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水分的,判定为不达标。待烘干新粮不作水分评价,但应加以说明并对代表数量进行单独统计。
第二十一条 稻谷、小麦、玉米、食用植物油储存品质分别按《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第二十二条 卫生检验项目按照国家粮食、油料、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有一项超过卫生标准限量的,即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完成扦样后,一般应在10~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以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向市级管理部门报送检验结果。文档格式见附件2-3。
检验机构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四条 承担检验任务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应认真审核、汇总质量检查检验数据,编写质量检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储备粮公司可向承担检验任务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查询、复制市级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的详细资料。对检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接到通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
第二十六条 承担检验任务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收到复检申请后,认为需要复检的,检验机构应当复检;必要时,可由市商务委另行安排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样品原则上调用原承检机构留存的备份样品,不重新扦样。
如有充分证据证明承检机构扦样和检验不规范或存在失误的,应撤销该样品的检验报告。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扦样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扦样和检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如实记录和反映市级储备粮质量状况,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要立即向市商务委粮油调控管理处报告。
第二十八条 承检机构应如实上报检查检验结果,不得弄虚作假;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委托任务对外分包。
承检机构应对委托检验数据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外提供。
第二十九条 市商务委发现承检机构承担委托任务时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应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要求承检机构承限期纠正和整改,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标准和有关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