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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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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26 10:05:43  来源: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1375
核心提示:现将《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管理,根据《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渝商务〔2017〕570号
发布日期 2017-08-25 生效日期 2017-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02-25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法规废止依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渝商务发〔2021〕8号)
重庆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现将《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5日
 
    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管理,根据《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是指在储备计划内,按照轮换计划的要求,以当年生产的新粮油等量置换库存现有粮油,并且达到国家标准和重庆市规定质量标准的过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服从于国家和市粮食宏观调控政策,保证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遵循保持粮油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轮换制度与方式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以粮油的储存年限和品质为依据,实行均衡强制轮换。即:小麦每5年轮换100%、稻谷每3年轮换100%、玉米每2年轮换100%、大豆每2年轮换100%、菜籽油每2年轮换100%。对未达到储存规定年限,但质量不达标或品质不宜存粮油,也必须进行轮换;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轮换的,须报经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市粮食局)、重庆市财政局批准后进行;但不得延期轮换。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出库前,须经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实行分类销售。
 
    第六条市级储备粮油采用先销后购方式轮换的,其架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第七条市级储备粮油轮换采用同品种、同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品种串换、异库点轮换的,由有关承储企业提出申请,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市粮食局)、重庆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的购销活动通过市场进行。可以直接从粮食生产者手中购入,直接销售给用粮油企业和单位,也可以采用委托购销或者在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竞买竞卖、招投标、电子商务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轮换方式由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市粮食局)、重庆市财政局确定。
 
    第三章  轮换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储备粮公司每年年底前向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市粮食局)提出下年度市级储备粮油分库点轮换的品种、数量、轮换方式等书面申请,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市粮食局)会同重庆市财政局审定后下达储备粮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承储企业要按照轮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
 
    换任务。未经批准自行决定轮换(串换)的,按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处理。
 
    第四章 质量和数量确认
 
    第十一条 轮入的市级储备粮油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和重庆市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十二条 轮入的市级储备粮油数量核查、品质鉴定(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承担。检测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入库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向重庆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备粮公司”)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储备粮公司、粮油质量检验机构会同当地商务(粮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扦取样品、测算数量,并进行质量和品质检测。检验结果达到国家标准和重庆市规定的质量标准,由储备粮公司对轮入的储备粮油进行综合确认;未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标准的,由储备粮公司提出整改要求,直至合格。储备粮公司和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将轮换汇总验收情况和相关数据资料分别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市粮食局)、重庆市财政局审核。
 
    第五章  轮换补贴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补贴按《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渝财企〔2015〕552号)文件执行。稻谷轮换费用补贴70元/吨/年、小麦轮换费用补贴50元/吨/年、玉米轮换费用补贴50元/吨/年。
 
    第十五条 采用先销后购方式进行轮换的市级储备粮油,超过4个月架空期不再给予保管费用补贴。
 
    第六章  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市粮食局)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
 
    (二)对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开展检查,督促完成轮换任务。
 
    第十七条 重庆市财政局职责:
 
    (一)重庆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渝财企〔2015〕552号文件确定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和轮换计划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二)协同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市粮食局)对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储备粮公司职责:
 
    (一)按照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市粮食局)、重庆市财政局下达的轮换计划,组织实施储备粮油轮换,并负责监督管理;及时反映储备粮油轮换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根据市级储备粮油储存情况,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建议,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轮换计划上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市粮食局);
 
    (三)汇总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情况(包括存储库点、仓号、品种、数量、入库时间、品质检验报告文号等),对承储企业轮换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和检查。在轮换计划执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市粮食局)、重庆市财局审核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商务(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完成轮换任务;
 
    (二)参与、监督对市级储备粮油品种、质量、数量验收;
 
    (三)反映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储备粮油政策规定;
 
    (二)对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三)遵守轮换制度、程序规定,按时按质完成轮换任务;
 
    (四)建立健全储备粮油轮换台账(包括出入库粮油合同及凭据)等有关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数据、信息,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负责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轮入储备粮油、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轮换台账并报送有关数据及管理信息,由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3年内不再认定为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市粮食局)取消其储备计划,3年内不再认定为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油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市级储备粮油的;
 
    (二)因保管不善,造成质量和数量安全问题的;
 
    (三)未及时轮换,造成市级储备粮油陈化变质损失的;
 
    (四)轮换期间,擅自更换市级储备粮油品种或变更储存地点的;
 
    (五)未轮报轮骗取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补贴、弄虚作假改变检验结果或确认文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2〕64号)相应废止。
 地区: 重庆 
 标签: 粮油管理 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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