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开平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保证开平市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开平市地方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市政府出台《开平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目的
2019年机构改革后,原市粮食局的职能合并至市发展和改革局。同时,国家、省均下发了关于加强粮食储备管理的相关文件,对地方储备粮油的轮空期、最低库存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应上级部门的管理要求,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进行研究,并结合我市的实际,对2018年印发实施的《开平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开府办〔2018〕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开平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二、修订依据
1.《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2.《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的通知》(粤粮调〔2020〕167号)
3.《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粮调〔2020〕220号)
4.《江门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7〕28号)
5.《关于印发﹤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动〔2010〕486号)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
《开平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对调节开平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将起到十分必要的作用。同时,《开平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对开平市地方储备粮油的计划、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监督管理、补贴费用都有了明确规定,具备明显的可行性。
四、主要内容
《开平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九章五十九条。分别对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资金保障、财务管理及地方储备粮油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相应规定。
1.第一章 总则,共十二条(第一至第十二条)。明确了《办法》法律依据、释义、适用范围、地方储备粮油的权属、管理原则、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职责、财政补贴管理、粮食仓储物资设施保护、违规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及处理。
2.第二章 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共十条(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任务和收储计划执行管理、承储主体、代储企业选择确定程序、承(代)储企业撤销解散或破产后的地储粮油储存调整、承(代)储企业储存地方储备粮油应履行的义务、地储粮油安全管理、承(代)储企业信息化建设基本要求。
3.第三章 地方储备粮油的销售与轮换,共八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明确了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原则及基本要求、轮换方式定义、轮换计划报批、储存期限及轮空期、轮换交易方式、各月末最低库存及动态轮换任何时点最低库存、轮换利润及差价补贴处理以及质量要求等。
4.第四章 地方储备粮油的动用,共四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条件和程序。
5.第五章 储备费用,共六条(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明确了储备费用的分类、来源、拨付、使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6.第六章 财务管理,共六条(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地方储备粮油的相关财务管理和入库成本确认方式。
7.第七章 监督检查,共七条(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三条)。明确了有关部门对地方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职权、发现问题处理、监督检查记录要求、承(代)储主体配合检查义务。
8.第八章 法律责任,共五条(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明确了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违规行为和违规处理。
9.第九章 附则,共一条(第五十九条)。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