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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粮食局 青海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粮储[202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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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4-02 11:27:20  来源:青海省粮食局  浏览次数:1269
核心提示:本办法自2022年4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4 日。2018年12月17日由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青海省粮食局、青海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印发的《青海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青粮储〔2018)178号)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粮食局,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粮食局,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青粮储[2022]49号
发布日期 2022-03-04 生效日期 2022-04-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7-04-14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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