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商务局,重庆粮食集团:
根据工作需要,我委对《重庆市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渝商委发〔2010〕5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7月18日
重庆市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9第5号令)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粮油仓储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备案实行属地管理,不分企业性质、规模,由粮油仓储企业向所在地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粮油仓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五条 粮油仓储企业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业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备案内容:企业名称、企业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储粮化学药剂数量等。
第七条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更新备案。
第八条 粮油仓储企业进行熏蒸作业,每次熏蒸作业前,都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所在地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3月29日印发的《重庆市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渝商委发〔2010〕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