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4次主任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的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珠海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认识立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立足珠海深度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支持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珠海打造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优势提供法治支撑。
2020年立法项目按提请初次审议项目、预备项目、调研项目三类安排,具体如下:
(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24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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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起草单位 | 提请审议主体 | 初审专委 | 送司法局审查时间 |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 |
新制定和修订项目 | ||||||
1 |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 2月 | ||
2 |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 |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 3月 | ||
3 |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修订) | 横琴新区管委会 | 市政府 | 法制委员会 | 待定 | |
4 |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市政府 | 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 | 3月 | 5月 |
5 |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 市公安局 | 市政府 |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 3月 | 7月 |
6 |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优化珠海市营商环境的决定 | 市发展改革局 | 市政府 | 财政经济委员会 | 3月 | 7月 |
7 | 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 | 横琴新区管委会 | 市政府 | 教科文卫外侨宗委员会 | 5月 | 7月 |
8 | 珠海市文明行为条例 | 市文明办 | 教科文卫外侨宗委员会 | 9月 | ||
9 |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废止珠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 市水务局 | 市政府 | 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 | 5月 | 9月 |
10 |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 | 市科技创新局 | 市政府 | 教科文卫外侨宗委员会 | 7月 | 11月 |
11 | 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政府 | 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 | 7月 | 11月 |
修正项目 | ||||||
12 |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政府 | 财政经济委员会 | 年内分批次修正,提请审议。 | |
13 |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政府 | 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 | ||
14 | 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修正)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政府 | 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 | ||
15 |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修正)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政府 | 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 | ||
16 |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 市政府 | 社会建设委员会 | ||
17 |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政府 | 社会建设委员会 | ||
18 | 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修正)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政府 | 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 | ||
19 |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修正)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政府 | 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农村农业委员会 | ||
20 |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修正)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政府 | 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 | ||
21 |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政府 | 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 | ||
22 | 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正) | 市水务局 | 市政府 | 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 | ||
23 |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修正) | 市水务局 | 市政府 | 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 | ||
24 | 珠澳合作“立法直通车” | |||||
涉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改革创新、珠澳合作开发横琴的立法项目随报随审。 |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况适当调整。
(二)预备项目7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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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起草单位 |
1 |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金融发展条例 | 横琴新区管委会 |
2 | 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 | 市仲裁委 |
3 |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条例 | 横琴新区管委会 |
4 | 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 高新区管委会 |
5 | 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 市自然资源局 |
6 | 珠海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 市自然资源局 |
7 | 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养老服务条例 | 市民政局 |
以上项目9月30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草案和起草说明,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三)调研项目6项
序号 | 法规名称 | 调研单位 |
1 |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中医药产业发展条例 | 横琴新区管委会 |
2 | 珠海经济特区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 市教育局 |
3 | 珠海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4 | 珠海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5 |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市卫生健康局 |
6 | 珠海经济特区社会救助条例 | 市民政局 |
以上项目9月30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调研报告,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二、全面做好新形势下立法工作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提出的新使命、新任务。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把推动党的方针政策的落实作为立法工作的根本任务,自觉做到中央有决策、地方有落实、市委有安排、人大有行动。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全过程,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对重要立法事项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主动向市委请示报告。
大力推进涉大湾区建设和深化珠澳合作立法。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做好珠澳合作开发横琴这篇文章等重要指示精神,勇于担当对澳合作新使命,推动与澳门规则衔接和联通贯通融通,全力以赴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和大湾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积极争取国家授权,支持珠海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开展更深层次、更大力度的制度创新。加强与港澳沟通交流,主动研究港澳法律制度,建立与澳门有关方面的立法工作长效联系机制。就大湾区建设共性问题,加强与深圳、广州沟通交流,推动形成三个自贸片区法律制度创新合力。
大力推进改革攻坚立法。全方位学习借鉴深圳先进立法经验,学习深圳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把特区立法权当作特区创新权、优先发展权、改革主动权,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在解决经济社会深层次矛盾、突破改革发展瓶颈方面的优势,紧紧围绕市委决策的重点、经济发展的关键点、社会治理的难点,以经济领域立法为重心,在深化改革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科技创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等重要领域制定和修改一批法规。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立法始终与改革同频共振、同向而行。更新立法理念,开展精准立法,灵活采用法规性决定、若干规定等立法形式,及时高效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政府在法规起草中的基础作用,探索建立人大、政府、专家“三结合”的起草小组模式和起草工作人大、政府领导“双组长制”。拓宽群众参与立法渠道,增强立法与人民群众的互动沟通,建立更为开放的立法项目征集机制,切实做到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
压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市人大各专委工委要强化在立法工作中的担当,切实履行职责使命,形成立法工作合力。承担牵头起草任务的部门要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推进工作。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及时了解和掌握起草进度,督促推进工作落实,保证立法项目及时提请审议。法工委要继续履行好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职责,为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依法履职提供良好服务和坚强保障。
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和能力建设。全面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业务培训,增强立法能力,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建设一支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立法干部队伍和立法骨干人才队伍,为我市立法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