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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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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10 16:20:39  来源: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1272
核心提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发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3-09 生效日期 2020-03-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0年3月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
 
    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省委相关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突出立法重点,做好高质量立法、惠民立法、环保立法、弘德立法和协同立法。坚持急需先立、精立多修、立改废并举、先规章后法规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与州(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等五个方面的关系,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体现地方特色,确保立一件成一件,用高质量的立法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根据以上总体要求,对2020年法规案审议、审查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审议地方性法规案
 
    (一)2020年继续审议的法规案(3件)
 
    1.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拟安排3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
 
    2.云南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拟安排3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环资委、省司法厅)
 
    3.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拟安排3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司法厅)
 
    (二)2020年初次审议的法规案(5件)
 
    1.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拟安排5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
 
    2.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修订)。拟安排7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司法厅、省卫健委)
 
    3.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拟安排7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社会委、省妇联)
 
    4.云南省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促进条例。拟安排9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财经委、省司法厅、省发改委)
 
    5.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修订)。拟安排9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民族委、省司法厅、省民宗委)
 
    (三)2020年预备项目(21件)
 
    1.制定7件:云南省铁路安全条例、云南省开发区条例、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暂名)、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2.修改14件: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云南省昭通渔洞水库保护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云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二、拟将提请审议批准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6件)
 
    (一)修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37件
 
    (二)单行条例9件
 
    1.制定3件: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条例、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修改4件: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3.废止2件: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禁毒条例、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
 
    三、拟将提请审查批准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24件)
 
    (一)制定20件:昆明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昆明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玉溪市革命历史遗址保护条例、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丽江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二)修改4件: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
 
    四、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省委相关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自觉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对标对表,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标对表,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对标对表,及时准确将党的政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体现为法规,用立法助推省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需要省委研究的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由常委会党组向省委请示报告。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重点从立法选题、法规起草、审议等方面主动作为,积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协同配合,统筹安排和推进立法工作。一些重要的立法项目,有关委员会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牵头起草和组织协调工作。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认真做好邀请代表参与立法评估、调研、审议等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征求人大代表对法规草案稿的意见建议。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落实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工作制度,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准确把握政府依托的内涵,发挥政府在制定立法计划、起草法规草案、实施法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善于依托政府的行政资源、专业优势、执法经验,强化沟通协商,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推进立法精细化,增强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准确把握各方参与的内涵,健全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落实我省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工作规范。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畅通立法直通车,使立法工作更加接地气、聚民意。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方式和途径,加强论证和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广泛凝聚共识,实现良法善治。严格遵守立法程序,依法立法,坚决维护法制统一。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组织开展对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加强我省疫情防控法规的清理、评估和立改废工作。启动对我省现行疫情防控法规的清理、评估,提出立改废工作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改情况,及时启动我省传染病防治的地方立法工作,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修改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修改省动物防疫条例,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修订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和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根据食品药品等领域法规专项清理情况,适时修订省药品管理条例,制定省食品安全条例,确保舌尖上的安全;继续加强人居环境整治方面的立法,审查批准正在制定的《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修订)。
 
    突出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助力改革发展稳定。一是高质量立法方面,紧扣“三个定位”战略目标,制定省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促进条例、开发区条例;为促进高质量发展,修订中小企业促进、发展中医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条例。二是惠民立法方面,紧扣民生和社会治理,制定铁路安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修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艾滋病防治、全民健身、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红十字会等条例。三是环保立法方面,持续推进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修订昭通渔洞水库保护条例等。四是弘德立法方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修订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目标,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审查标准、完善反馈机制和纠错机制,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会主动审查职能作用。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报备机关与审查机关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信息系统的优势,发挥全省立法工作的整体效能。
 
    加强对州市立法工作的指导。统筹协调州市地方立法和民族立法工作,健全完善和落实指导州市依照法定权限、范围和程序行使立法权的工作机制。主动参与、提前介入州市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和修改工作,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推进地方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适时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探讨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共同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
 
    加强立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宣传工作。立足立法实践,总结把握立法规律,努力开展人大立法理论研究,加强与有关方面的交流合作,积极推动研究成果的运用转化,注重将理论研究成果运用于立法决策和工作改进。在做好立法工作的同时,把立法宣传工作纳入工作范围,探索建立发言人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立法工作情况,运用好新媒体传播手段,多渠道、多维度联动积极开展立法宣传工作。
 
    加强地方立法能力建设。严格落实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立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专门法制工作机构,配齐配强法制委、法工委立法工作人员,加强对省本级立法队伍和州市立法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立法能力,保证地方立法工作依法有效开展。
 
    五、相关要求
 
    (一)密切关注党和国家重大改革部署和上位法制定、修改等情况,及时启动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生物安全等方面相关法规的立改废工作。
 
    (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正在开展的生态环保、食品药品等领域法规专项清理情况,若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的,适时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审查议程。
 
    (三)地方性法规预备项目、自治地方单行条例和州市地方性法规项目为指导性计划,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审查议程的时间根据立法进程和立法质量情况决定。
 地区: 云南 
 标签: 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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