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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疫情防控期间乙醇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沪应急危化〔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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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22 08:00:36  来源: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434
核心提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75%乙醇(75%酒精)、乙醚、次氯酸钠溶液(有效氯5%以上)、过氧乙酸等可有效灭活新型冠状病毒的危险化学品成为紧缺物资。上述品种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发布单位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应急危化〔2020〕16号
发布日期 2020-02-21 生效日期 2020-0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75%乙醇(75%酒精)、乙醚、次氯酸钠溶液(有效氯5%以上)、过氧乙酸等可有效灭活新型冠状病毒的危险化学品成为紧缺物资。上述品种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近期,本市连续发生多起非法销售、储存乙醇等用于消毒用途的危险化学品案件,构成一定安全风险。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打好安全生产“保卫战”,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乙醚、75%乙醇、次氯酸钠溶液(有效氯5%以上)、过氧乙酸等用于消毒用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监管力度,确保企业依法依规
 
    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上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分装、储存、使用企业情况的排摸,明确生产、经营、储存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此类品种,必须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书,严禁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分装、储存。要督促各相关企业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指导企业将此类危险化学品储存在符合安全条件的设施内,严禁违规和超量储存。
 
    二、加强流动流向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分装、储存用于消毒用途的危险化学品,各区应急管理局要适时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违法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要充分运用社区、居(村)委基层力量,采取设置投诉举报奖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安全管理。要加大属地监管的责任落实,加强对辖区用于消毒用途的危险化学品流动流向监管。
 
    三、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安全使用
 
    各区应急管理局、各相关企业要充分发挥本辖区、本企业内部专业力量,并利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平台,联合街道、乡镇、社区、居(村)委、学校等部门,利用电视、网络、微信、海报、宣传栏等方式,做好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消毒用途类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知识、应急处置方法、废弃处置、注意事项等,引导广大市民安全、正确使用,确保疫情防控有效、安全形势平稳。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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