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洋浦卫生计生局,委医管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行政许可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消毒产品监管,确保消毒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我委制定了《海南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内依法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消毒产品生产的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形成《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第五条 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新增、变更、延续、注销、撤销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信息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同时将相关信息材料移送同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由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进行更新。
各市县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查看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信息,掌握企业变更信息,及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强化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突出问题导向和风险管理,把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整治活动和“双随机”抽检工作相结合,及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三)是否按照要求开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工作;
(四)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和卫生质量情况。
第八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应当采取下列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各市县卫生健康监督员对所辖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抽检。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相关产品抽检。
第九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一)专项检查。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行动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和要求依据专项行动指标确定。
(二)日常检查。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方式,对所辖区域内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对群众投诉举报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
第十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依照以下程序:
(一)结合全省消毒产品专项检查、双随机检查工作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由两名以上卫生健康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卫生健康监督员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卫生健康监督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五)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存在违反消毒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制作执法文书,提出整改意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许可行为,应当书面反馈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六)检查工作完成后,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七)督促辖区内单位、个人在规定期限内认真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处理主要包括:
(一)发现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
(二)发现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节较重或严重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强化信用监管,逐步建立监管对象诚信档案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辖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