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有关研发单位:
为切实履行《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保障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应用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20〕1号)和2020年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我厅制定了《四川省2020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2月17日
四川省2020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依法开展、种业健康发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规范有序,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20〕1号)和2020年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要求,切实履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职责,突出重点、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严厉打击农业转基因生物非法研究、试验、制种、经营、种植、加工等行为,确保各项管理制度不折不扣贯彻执行、落地生根,斩断农业转基因生物非法扩散链条,有效遏制农业转基因生物违法扩散现象,促进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健康发展。
二、监管重点
(一)重点对象。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单位,安全评价试验承担单位,水稻、玉米、油菜等作物育种单位,水稻、玉米、油菜种子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进口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等。
(二)重点环节。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及安全评价试验,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引种)、种子生产、种子加工、种子经营,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管或监测。
(三)重点区域。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实验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试验基地;水稻、玉米、油菜种子制种基地,种子加工场所,种子市场或销售门市;省内育种单位南繁基地等。
三、监管内容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实验室。对实验室所属单位及实验室相应的安全控制设施、安全管理措施等进行监管,重点检查转基因研发实验室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有无防止实验室交叉污染、防盗措施以及废弃物处理设施等。具体按照《转基因生物实验室监管手册》执行。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对农业转基因研发单位和安全评价试验进行全覆盖检查,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备案、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和中外合作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是否依法开展。对经农业农村部备案或批准开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全程监管,试验前检查控制措施和制度建设情况,试验中检查安全隔离等措施落实情况和试验档案,试验结束检查繁殖材料存贮和处理情况。对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进行监督抽样检测,排查转基因非法试验。具体按照《转基因植物田间试验监管手册》执行。
(三)省内育种单位南繁基地。严禁私自开展转基因生物试验和育繁种行为,省内育种单位应对在海南南繁试验的水稻、玉米育种材料进行转基因成分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和承诺书报省南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查。
(四)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引种)。严格落实未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登记)的要求。对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水稻、小麦、大豆等作物品种以及进行登记的油菜等品种,申请单位应严格自查并向省种子站做出非转基因承诺,确保参试品种无转基因成分,杜绝转基因品种下田下地。
各参试单位应向省种子站提交转基因普查样品备查。在普查中发现含有转基因成分试验品种的,相应品种的每个参试点应立即全部铲除。与此同时,我厅将在苗期组织对参试品种进行监督抽查,一旦发现有品种含转基因成分,整组试验每个品种各试验点全部铲除,责任单位三年内不得报审品种。为联合体试验品种的,终止联合体试验审定程序。牵头单位应组织整改,整改合格以前,牵头单位不得开展试验。
(五)制种基地。水稻、玉米、油菜等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坚持查早查小,对制种基地实行全覆盖检查,严防转基因种子非法生产。制种播种前,要核实生产品种是否通过审定或登记,全面查清亲本来源;苗期要利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大范围筛查,发现问题田块要坚决铲除,并依法对违法违规种子生产企业严肃处理。
(六)种子市场。严查种子加工和分装场所、种子市场、经营门店,加大转基因成分抽检排查力度,严防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入市场、严查转基因种子非法销售。对在北方生产或调入的玉米种子要加大抽检排查力度。对有违规前科和被群众举报投诉的种子企业,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出现过未审(登记)先推、套牌种子问题的种子企业,应进行重点抽检。对品种真实性鉴定存在问题的品种,要增加转基因检测项目。
(七)进口加工企业。严格执行进口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制度,严查加工企业的装卸、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等过程的管理档案,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严禁改变用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机制、加强领导、勇于担当作为,专题部署转基因监管工作,在队伍、经费、装备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切实将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各地要严格执法,进一步提高执法检查的力度和频度,在关键时节、重点地区开展工作督导,提升监管实效;要落实好约谈、问责制度,依法依规追究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者的责任。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农业农村厅是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的责任主体。厅科教处具体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进口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的监管;厅种业发展处和省种子站具体负责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引种)、种子生产、种子市场的监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针对监管任务,统筹协调好科教、种子、农业执法等部门或机构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与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联合监管。
(三)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研发单位和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等行业从业者主体责任,重点检查管理制度、管控措施、设施条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研发单位要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健全从实验室到田间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切实做好本单位研发活动的管理工作。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制种亲本和种子来源的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严防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
各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落实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扩散。严禁持证加工企业改变原料用途和向他人转卖加工原料,一经查实,吊销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四)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地对发现、移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违法线索,要追根溯源,查出源头,查清主体,查明责任,并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各地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农业农村部实行转基因案件线索调查处理月报制和零报告制度,各地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主管处、站。
(五)及时总结。2020年12月10日前,请各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转基因研发单位将安全监管工作总结报送农业农村厅;各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将企业加工原料种类、来源、数量、产品数量及流向清单报送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