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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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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0 15:24:54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71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我省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食堂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防范化解疫情传播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就加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通告。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2-05 生效日期 2020-02-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0-06-30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切实做好我省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食堂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防范化解疫情传播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现就加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人员核查
 
  (一)食堂启用前,应对所有食堂从业人员休假期间居住史和旅行史等信息进行调查摸排,并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包括从事清洁操作区内加工制作、切菜、配菜、烹饪、面点、饮料调配、传菜、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合法有效健康证明;
 
  (三)每日对食堂所有员工进行健康检查,落实晨检制度,做好记录和建档,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
 
  (四)所有在岗食堂员工应配戴口罩上岗,并按要求及时更换口罩,废弃口罩应按相关规定安全处置。食堂员工在制备食物前、餐前便后、接触垃圾或其它与加工食物无关动作后,应按规定清洗手部。
 
  二.环境卫生
 
  (一)加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墙壁、天花板、门窗、排水沟、操作台、食品加工用具等设施设备应清洁,不得存在破损或脱落、地面有积水和积垢等可能影响食品加工经营安全的情形;
 
  (二)保持加工场所的通风换气,确保空气流通、清洁卫生。对人员活动频繁的供餐场所地面、物体表面,每日至少1次预防性消毒处理;
 
  (三)供餐前应对就餐场所、操作场所、设施设备、周边环境等进行全面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同区域的清洁消毒用具要避免混用。厨房用具、餐饮用具要全面清洗消毒并存放于密闭设施内保洁;
 
  (四)开餐后要加强对食品处理区、就餐区、人员通道、食品货梯等场所的通风、清洁和消毒频次,要避免使用中央空调,定期对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洁消毒。
 
  三.食材查验
 
  (一)食堂供餐前,应对库存的食材,特别是节前贮存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行彻底清查,对冷藏冷冻设备的运行情况开展检查。发现有超过保质期、未按保存条件贮存或出现霉烂、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材,要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处理;
 
  (二)要严格落实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台帐记录,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可溯、途径合法。严禁采购按规定应当检疫未检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使用发芽土豆、新鲜黄花菜、野生蘑菇等加工食品。
 
  四.加工操作
 
  (一)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做到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食物要烧熟煮透,确保烹饪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能保证食品安全;
 
  (二)不得超审批的经营项目制售冷食、生食类食品。具有冷食类制售、生食类制售经营项目的食堂,疫情防控期间,尽量减少冷食类、生食类食品的加工制作,如需制作应按规定进入专间操作;
 
  (三)每餐次食品成品应留样,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少于125g,并按规定专人管理,标注标识和做好留样记录。
 
  五.供餐管理
 
  (一)各类食堂应科学合理安排就餐形式,尽量避免集体性就餐,可选择盒餐外带、分餐配送等方式,实行分散式、错时式就餐。对不具备分餐条件的食堂,可选择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企业配送盒饭;
 
  (二)采取分餐配送的,食品成品分装的场所环境应符合要求,盛放食品的容器应经过消毒,运输设备要保持清洁,运输过程中,要防止食品的交叉污染,食品保存的温度和食用时间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六.餐饮具消毒
 
  (一)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加强洗涤剂、消毒剂规范管理,防止误用;
 
  (二)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表面光洁并存放在保洁设施中,不得附着食物残渣等异物,不得有油渍、泡沫、异味;
 
  (三)保洁设施应清洁、专用、密闭,有明显区分标识;使用敞开式货架存放餐饮具的,应采取防护措施,确保不会被蟑螂、老鼠、灰尘等污染;
 
  (四)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食堂,应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集中消毒餐饮具包装上应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9日
 地区: 重庆 
 标签: 感染 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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