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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工商市字〔20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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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31 10:36:45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39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全省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工作,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规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工作意见》。
发布单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粤工商市字〔2011〕81号
发布日期 2011-03-04 生效日期 2011-03-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6-13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2年) (粤市监规字〔2022〕6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全省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工作,省局制定了《规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工作意见》,现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开展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自查清理工作,引导经营者规范自律
 
    省局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15日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自查清理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及时向辖区内经营者发布自查清理公告,督促提供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经营者严格对照《办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自查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格式条款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要对辖区内经营者的自查清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其自查中未发现或未清理的不符合要求的格式条款,要及时做出行政指导,发出《合同违法行为行政警示书》(附件1)、《合同违法行为行政改正建议书》(附件2)。
 
    二、提高认识,稳步推进
 
    加强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各地要从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职能,推动工商转型升级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鉴于《办法》涉及面较广,对法律知识要求较高,执法风险较大,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各地可先从查处利用合同欺诈、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案件入手,总结经验后再逐步开展查处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三、加强宣传、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各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办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有条件的地级市,可探索组建工商律师团或专家组,发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办法》的实施。
 
    四、加强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各地应加强与消委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协调,开展合同霸王条款点评工作;加强与法院沟通,特别在查处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中,碰到重大疑难问题,应主动听取法院意见,争取法院支持。
 
    五、加强学习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省局正组织力量对《办法》中具体条文进行研讨,细化操作规程,并拟于今年适当时候举办全系统贯彻落实《办法》培训班。各地应加强学习培训,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办法》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规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工作意见
 
    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总体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总体指导思想是:“依法行政、控制风险、慎重处理、稳步推进”。基本原则是要坚持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行政指导,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二、合同违法行为案件的管辖
 
    根据《办法》的规定,合同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三类:第一,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诱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即合同欺诈;第二,以贿赂、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签订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三,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对于以上三类合同违法行为案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8号令)的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机构及工商所的权限做以下划分:
 
    (一)省级办案机构查处下列合同违法行为案件。
 
    1.同一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地级市行政区的合同违法行为案件;
 
    2.国家工商总局、省局认为应由省局查处的重大、复杂合同违法行为案件。
 
    (二)市级办案机构查处下列合同违法行为案件。
 
    1.同一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本市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的合同违法行为案件;
 
    2.经营者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违法行为案件,且经营者属于银行、保险、电信、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邮政、医疗机构、房地产等行业的;
 
    3.省、市局认为应由市局查处的较大、较复杂的合同违法行为案件。
 
    (三)县级办案机构查处下列合同违法案件。
 
    1.辖区内除省局和市局查处案件之外的合同违法行为案件;
 
    2.省、市、县认为应由县局查处的合同违法行为案件。
 
    (四)工商所以派出机关名义查办合同违法行为案件的权限由派出机关决定,并报派出机关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规定应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不得交由工商所办理。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合同违法行为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
 
    三、合同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监督检查或者受理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和查处合同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办案机构及工商所负责合同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的具体核查及案件查办工作。
 
    (一)合同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的登记、受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各自的案源信息管理制度登记受理的合同违法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违法主体(即违法主体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需清晰);
 
    2.有初步的涉嫌违法证据反应相关的违法事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投诉、申诉、举报经营者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违法行为案件线索,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订立了合同;
 
    2.所订立的合同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书面合同。
 
    经营者与消费者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合同,也是书面合同。
 
    (二)合同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的处理。
 
    合同违法案件线索按照上述办案权限的有关规定,统一交由有权办理该案的办案机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开展核查工作:核查后发现确属本局或本所办案权限范围内的,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认为不属本局或本所办案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按照办案权限有关规定转交上级、下级工商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处理;核查后认为虽属本局或本所办案权限范围内,但案情重大、疑难,或因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机关确定管辖。
 
    四、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工作中全面推行行政指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工作中积极实施行政指导,大力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企业使用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引导企业规范使用合同文本,全面履行合同,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和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合同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对可能产生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营者要进行预警、规劝指导。对实施违法的行业“潜规则”的相关行业企业要进行规范自律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格式条款备案、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可能产生合同违法行为或者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发出《合同违法行为行政警示书》、《合同违法行为行政改正建议书》。对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条款的经营者,要通知其进行修改。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修改的,且修改后的格式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1.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合同违法行为行政警示书;2.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合同违法行为行政改正建议书),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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