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4月20日以粤质监〔2016〕24号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行政许可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省质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由省质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委托省质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适用本办法,但省质监局委托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县级质量技术监督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下级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外。
第三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实行受理、审查和批准相分离的制度。政务中心负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业务处室负责审查受理事项,局负责人负责审批受理事项。
局务会议决定当场办理的事项由政务中心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局务会议决定需要集体审议的事项应当经集体审议后由局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推行精简材料、简化流程、信任在先、审核在后的办事模式,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省质监局向社会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和网上查询服务,方便申请人及时了解和掌握申请事项的有关信息。
政务中心与业务处室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能够委托下级局办理且委托后方便申请人的事项,应当委托下级局办理。
第五条 政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业务处室在省质监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提供技术支持,实现省质监局网上办事大厅和网上各有关处室的相关业务栏目公示内容的同步一致;
(二)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三)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意见;
(四)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文书;
(五)即时办理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
(六)向社会公示省质监局行政许可职责、行政许可监督制度以及举报投诉方式、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七)指导下级局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集中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文书。
受理意见包括受理决定、不受理告知、不予受理决定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
第六条 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为受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意见或者提出受理建议,发现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及时与相关业务处室联系,经核实后不予受理;
(二)录入受理和送达环节的信息;
(三)跟进业务处室办理受理事项;
(四)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证件、文书;
(五)对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即时作出决定;
(六)答复受理和送达环节的咨询;
(七)负责受理和送达环节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处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受理事项的合法性,提出办理意见;
(二)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意见等信息送政务中心;
(三)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档案;
(四)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委托下级局办理的,明确委托事项、期限、办理程序和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办理省质监局与下级局委托书的签订事宜,并将委托书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按照规定公告,知会人事处及法规处;
(五)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规定,需要增加、调整、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向人教处提出增加、调整、变更意见,以及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
(六)按照省统一的编写规范编制、修订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和代码、依据、实施主体、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裁量标准、申请办法、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交由政务中心在省质监局办事大厅、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七)向局务会议建议当场决定事项和需要集体审议事项;
(八)依法组织行政许可事项听证;
(九)监督管理实地核查和技术审查(鉴定)工作;
(十)行政许可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的,依法公开社会组织承接事项、管理方式等信息;
(十一)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适用简易程序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省许可证审查中心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按照职责和省质监局的委托,可负责实施前款所列部分事项,具体如下:
(一)审查申请材料,依法组织省级生产许可的证前、证后实地核查工作并对实地核查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二)负责省级生产许可材料(核查文书、抽样单、发证检验报告等)的汇总上报;
(三)答复申请人对审查环节的咨询;
(四)建立和管理生产许可档案。
第八条 承办受理事项处室的主要负责人为审核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受理事项的办理人;
(二)指导、督促办理人办理受理事项;
(三)根据审批权限审核受理事项。
第九条 承办受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为办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申请材料,依法组织实地核查或者技术审查(鉴定),并对实地核查或者技术审查(鉴定)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对受理事项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审核人审核和批准人批准;
(三)录入审查和审批环节的办理信息,校对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生成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证书,将批准意见以及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证书的详细信息转送政务中心;
(四)答复申请人对审查环节的咨询;
(五)制作、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听证通知书,发布听证公告,组织召开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六)及时书面答复政务中心涉及复杂申请事项的征求意见函;
(七)妥善保管办理事项的有关材料并归档;
(八)负责审查环节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行审处是省质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业务处室编制、修订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报送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二)组织推动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标准、程序、制度及机制建设;
(三)按规定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向省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人教处是省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知会相关处室、单位省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变动情况;
(二)按《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拟增加、调整、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报送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分管受理事项的局负责人为批准人。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除外。
第十三条 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示的要求提交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含电子文本)及其他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书及其它申请材料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者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网上申请材料应当以原件扫描成PDF、JPG或其他规定格式的文件上传,电子文本应采用省质监局网站公示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第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办理的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本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者申请人本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 省质监局负责审批并开通了网上申请的事项,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负责审批的事项,以及尚未开通网上申请的事项,申请人应当到政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的要求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填写或者上传申请书及其它申请材料,并根据办事指南在审查环节或取证环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不需要邮寄纸质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在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中确认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十六条 申请人到政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的,由受理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申请材料原件并注明核对情况。
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由现场核查人员或者技术审查(鉴定)人员核对申请材料原件的,上述人员应当核对申请材料原件并注明核对情况。申请人不提交原件核对或者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作出核查(评审、鉴定)不合格的结论。
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没有规定由现场核查人员或者技术审查(鉴定)人员核对申请材料原件,且核查(评审、鉴定)合格的,在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前,受理人应当通知申请人到政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提交的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不予行政许可。
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如采用电子数字证书方式验证的,可不提交原件核对。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上传或者邮寄申请材料时,应当承诺其提交的材料真实。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特种设备相关行政许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以及其他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政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当当场出具并送达受理意见及缴费通知书。
申请事项复杂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当场作出受理意见,以及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的,受理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缴费通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的联系人。申请人未在缴费通知书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的,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申请事项复杂,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对申请事项规定不明确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书面征求业务处室意见,业务处室应当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意见书面反馈政务中心。
技术鉴定(评审)后方可确定需要缴纳的行政许可费用数额的,在行政许可费用数额确定后寄送缴费通知书。申请人未在缴费通知书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的,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第十九条 受理人应当按照公示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意见: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省质监局职权范围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或者格式;
(五)申请事项属于省质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公示内容和要求的,决定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更正后受理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情形处理。
第二十条 决定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受理人应当接收与申请事项相关的申请材料,并于次日将受理决定及申请材料转交相关业务处室。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受理人应当接收申请书和能够证明申请事项不属于省质监局受理范围的相关材料,其他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需要补正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制作并送达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退回申请材料,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受理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制作日期。
第二十二条 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受理人应当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5日内将全部材料转送业务处室归档。
第二十三条 政务中心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处室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期限和要求办理。
办理人审查已受理事项时,发现申请内容和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可以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报审核人和批准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提出中止行政许可程序的,业务处室可以提出是否中止办理的意见。决定中止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中止办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业务处室认为申请人中止行政许可程序的理由不充分的不予中止,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止办理的理由消除后,申请人应当书面提出继续办理行政许可的申请;中止期限届满未提出继续办理申请的,终止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政务中心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业务处室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应依法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终止办理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终止办理决定书在办理期限届满3日前移交政务中心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办理人应当跟进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和批准进展情况,在办理期限届满5日前将批准意见以及行政许可文书和行政许可证书的详细信息送政务中心。
第二十六条 政务中心应当在公示的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前,根据批准意见以及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者证件的详细信息制作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者证件,加盖“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并注明批准日期。
通过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方式能够表明省质监局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可以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了联系人手机号码的,受理人可以在申请事项办理完毕后通过电话或短信平台通知联系人。
第二十八条 准予行政许可的,办理人应当自审批之日起2日内在业务系统中录入行政许可证书相关信息;自动生成行政许可证书的,应当自审批之日起2日内进行校对,校对后送政务中心,并提交网上办事大厅公示许可证书的相关信息。申请人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到政务中心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者证书。
已缴纳费用或者不需缴纳费用的申请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者证书的,受理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邮寄送达申请人的联系人。
不予行政许可的,受理人应当邮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到政务中心窗口领取文书及有关证件的,受理人应当制作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申请人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
邮寄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及有关证件的,送达回证上应当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及有关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
政务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级局代为送达。
政务中心不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方可通过省质监局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公告送达。
受理人应当及时将送达回证、邮寄送达证明以及公告送达证明等材料送办理人归档。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公示的办理期限内办理完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省质监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办理人应当对延长期限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决定延长办理期限的,办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5日前书面告知政务中心。政务中心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进行专家评审的,业务处室应当确定具体期限,由受理人在受理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期限不计算在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
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办理人应当依法及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文书及向申请人出具的有关书面材料均一式二份,一份由业务处室或其指定的行政许可档案管理机构装订归档,一份送达申请人。
政务中心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前应当复印一份,送业务处室归档。
第三十三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建立档案,且一事一卷。
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受理人装订归档。
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政务中心自收到申请人送来的送达回证、邮寄送达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全部材料转交办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许可档案管理机构装订归档。
受理人、办理人应当按规定期限将档案交局档案室存档。
第三十四条 省质监局建立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对行政许可申请、办理、统计和公示情况等实行信息化管理,如实记录各环节办理情况,并对办理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和期限预警提示。
省质监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按照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实时向省网上办事大厅报送办事过程信息,同步签发电子许可证,办理过程证照可查验。
通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能通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打印行政许可办理审批表或通过电子证照系统打印证照归档。
第三十五条 省质监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接受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的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法规处是省质监局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制监督机构,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法制监督。法规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等公示内容由业务处室起草,经法制机构审核,由业务处室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交由政务中心在省质监局办事大厅、网站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和代码、依据、实施主体、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裁量标准、申请办法、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作出调整,以及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变更、取消、下放、转移的,业务处室应当及时将修改后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等公示内容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交由政务中心在省质监局办事大厅、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受理人、办理人和审核人应当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培训,提高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人、办理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上述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索取、收受申请人的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利益的;
(二)无故拖延办理申请事项,刁难、辱骂申请人;
(三)从事任何有偿咨询或者以任何借口指定中介机构为申请人进行有偿服务;
(四)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委托省质监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政务中心集中受理后,由业务处室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并跟进办理情况。业务处室收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行政许可证件后,应当及时转送政务中心集中送达。
第四十条 办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社会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期限均为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试行)》(粤质监〔2010〕89号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