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规范管理技术要求的通知 (京政容函[2012]1049号)

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规范管理技术要求的通知 (京政容函[2012]104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31 09:19:21  来源: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264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1〕47号)和市市政市容委、市政府食品办《关于全面推进本市餐厨废弃油脂综合监管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京政容发〔2011〕7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集中、统一、规范、有序的餐厨废弃油脂专业化收运和资源化处理体系,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规范管理技术要求》。
发布单位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政容函[2012]1049号
发布日期 2012-12-25 生效日期 2012-12-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规范管理技术要求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1〕47号)和市市政市容委、市政府食品办《关于全面推进本市餐厨废弃油脂综合监管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京政容发〔2011〕7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集中、统一、规范、有序的餐厨废弃油脂专业化收运和资源化处理体系,我委制定了《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规范管理技术要求》,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规范管理技术要求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2年12月25日
 
    附件
 
    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规范管理技术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餐厨废弃油脂的的术语和定义和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各环节的技术要求。
 
    二、餐厨废弃油脂定义
 
    餐厨废弃油脂: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食堂、餐厅等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煎炸食品后废弃的油脂、经油水分离设施设备收集的废油脂。从餐厨垃圾中分离出来的废弃油脂以及屠宰畜禽产生的废弃动物油脂均归入餐厨废弃油脂范畴。
 
    三、技术要求
 
    (一)收集运输。
 
    1.收集运输是指收运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并运送到符合规定的处理设施的过程。
 
    2.餐厨废弃油脂收集桶        应符合《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集桶通用技术要求(试行)》(市市政市委 2011年通告第5号)的要求,收集桶配置数量应满足餐厨废弃油脂收集需求。
 
    3.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车辆应符合《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车通用技术要求(试行)》(市市政市委 2011年通告第5号)的要求,车辆配置数量应满足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需求。
 
    4.收集运输作业应符合        《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作业管理规范(试行)》(市市政市委 2011年通告第5号)的要求,收运服务企业应遵纪守法、文明服务、规范作业、安全生产。
 
    (二)处理。
 
    1.处理是指去除餐厨废弃油脂中的水及杂质的过程。
 
    2.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        参照国家及北京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标准。
 
    3.处理设施建设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有条件的可增加绿地,美化周边环境。
 
    4.处理设施厂区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情况,做到经济、合理;厂区整体应当干净整洁,地面应当硬化,地面承载能力应满足装运车辆的需要;厂区可适当增加绿化或景观,美化厂容厂貌;原料及成品应当密闭贮存,贮存设施设备外观应保持清洁。
 
    5.处理设施厂房的布置应符合防火、卫生规范及各种安全要求。
 
    6.处理设施厂房室内地面和墙面要便于保洁,地面承载能力应满足厂房内设备和装运车辆的需要。
 
    7.处理设施厂房消防要求:应配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器的备置按每公斤负担15平方米消防面积计算。
 
    8.处理设施厂房及成品油贮存设施应根据需要设置避雷装置。
 
    9.处理设施厂房应设置地面安全通道线、安全作业区及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
 
    10.处理设施厂房内地面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无撒落垃圾、油污和积留污水;厂房内预处理设备、墙面、天花板、门窗、照明灯具等应当保持完好和清洁,无积灰、污迹、刻画、破损、漆皮脱落等现象;厂房内各类物品、工具等应摆放整齐有序;在厂房内墙面适宜、明显位置设置《操作规程》、《管理作业制度》等。
 
    11.处理规模应与其收集运输能力相匹配。
 
    12.具有成熟、可靠的预处理技术工艺,设施应具有污染防治措施,废气、废水、固废等有效处置并达标排放。
 
    (1)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水排放指标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05)和《关于北京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公告》(京环发〔2008〕191)要求。
 
    (2)废气:废气应处理达标后排放,各项指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4554-1993)要求。
 
    (3)固废:应将固废运至规范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上述"三废"排放是否达标,应以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13.处理设施应有降噪措施,厂房室内应按GBZ 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85dB ;厂房室外应按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执行:昼间≤60dB、夜间≤50dB。
 
    (三)资源化利用。
 
    1.资源化利用是指利用处理后的餐厨废弃油脂生产生物柴油或其他化工产品,实现资源化的过程。
 
    2.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具备废弃油脂处置相关资质许可,利用废弃油脂生产资源化产品须经具备检验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