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护卫舌尖上的安全”食品生产经营整治大行动(以下简称“护卫行动”),严防“地沟油”和餐厨废弃油脂回流餐桌,现就加强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强化“地沟油”专项整治
整治餐饮服务行业废弃食用油污染,防止废弃食用油脂危害人体健康,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在实施“护卫行动”中将地沟油专项整治纳入重点工作内容, 进一步规范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加工和处置工作,保障食用油质量安全,严防“地沟油”流入餐桌。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食品安全办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部门合作,落实责任,建立联动机制,统筹抓好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建立健全制度,构建餐厨废弃物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一是索证索票制度。要督促和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用油脂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记录制度。二是台账管理制度。要监督和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台账管理制度,台账要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流向、用途等情况。三是追溯核查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食用油脂作为食品安全监管追溯核查的重点品种,同时餐饮服务单位也要进行食用油脂的追溯核查。要以餐饮服务环节为起点,追溯核查食用油脂的流通过程和生产、加工来源,追溯核查餐饮废弃物的流向。四是规范处置制度。要实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日产日清等日常管理措施;以集体食堂、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和废弃油脂回收装置等设施;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许可、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五是协议收运制度。餐饮单位要与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现场查看餐厨废弃物收储、处置场所,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或签字)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许可、备案文件、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记录联系人、联系电话,并重点约定收运方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责任,如餐厨废弃物收运至养猪场的,要约定收运方承诺该养猪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六是约谈制度。对未建立健全或不严格执行食用油脂和餐厨废弃物相关管理制度的、餐厨废弃物日常管理不到位或处置措施不完善的,要进行约谈,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整改,跟踪落实。
三、突出重点,深入开展食用油脂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各地要以城乡结合部、农家乐、旅游景区、餐饮夜市以及其他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小型餐馆、快餐店、米粉店、火锅店、餐饮摊点等为重点对象,以是否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台账管理制度、追溯核查制度和规范处置制度等为重点内容,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食用油脂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在监督执法过程中,要强化追溯核查工作机制,对无标签标识、来源不明、进货价格明显偏低的食用油脂必须要开展追溯核查,倒逼食品流通、生产等上游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地沟油”犯罪线索,有效形成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违法犯罪链的追溯倒逼机制。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及时核实举报信息。要发挥分级分类综合评估管理的作用,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要降低等级,并进行重点治理。
四、严肃查处,依法打击使用“地沟油”违法行为
各地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的食用油脂来源不明的,或采购和使用“地沟油”的,要依法查处,给予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等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流通或生产加工环节存在问题的要追查到底,切断非法销售链条,取缔非法加工生产源头。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水产畜牧兽医、工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进行彻底整治和严厉打击。
五、强化监督抽验,扎实开展食用油脂安全风险监测
各地要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工作要求,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将食用油脂纳入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重点品种,加大对食用油黄曲霉毒素、苯并芘专项抽检以及进口食用油品的检验检测力度。自治区局将统一配发“地沟油”快检试剂,各地要发挥快速检测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要全面掌握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脂安全现状,分析评估食品安全形势,提出预防和降低“地沟油”风险的防控措施,防控“地沟油”危害发生。
六、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信息沟通和发布工作
各地要及时整理、汇总和报送“地沟油”整治工作信息,对涉及其他地区、部门的违法线索要迅速主动通报。要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食用油脂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