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申报指定工作的通知(桂食药办保化函〔201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申报指定工作的通知(桂食药办保化函〔2014〕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10 10:41:4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317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3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局将于2014年5月起,组织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指定工作。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桂食药办保化函〔2014〕1号
发布日期 2014-04-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fda.gov.cn/html/baohuachu/102025.html
南宁食品药品检验所、玉林食品药品检验所、百色食品药品检验所、河池食品药品检验所: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3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局将于2014年5月起,组织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指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拟申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
 
  (三)具备独立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项目的能力,具体检验项目详见附件2,如无毒理学检验项目能力,请注明。
 
  (四)具备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
 
  二、检验机构和检验工作的要求:
 
  (一)检验机构能够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二)检验机构能够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检验试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
 
  (三)检验机构能够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检验报告出具报告。
 
  三、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产品使用说明;
 
  (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三)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有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四、请拟申报的检验机构于2014年5月1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指定检验机构自荐报告(以下称自荐报告,见表1)。自荐报告一式二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并附电子版。所有资料原件应当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一致。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报国家局备案,并由国家总局公布,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申报资料统一报送至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联系人:董静,联系电话:0771-5850523,电子邮箱:baoh@gxfda.gov.cn。
 
  附件:(   点击下载
 
  1.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指定检验机构自荐报告
 
  2. 申请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指定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必备检验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0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