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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措施调整有关事项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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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7 11:22:06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1273
核心提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进口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自动进口许可措施进行调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发布单位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5号
发布日期 2018-12-10 生效日期 2019-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取消自动进口许可措施的货物
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进口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自动进口许可措施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对118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货物实施的自动进口许可措施。上述货物共15种,包括汽轮机、汽车产品、发动机(非87章车辆用)及关键部件、水轮机及其他动力装置、化工装置、食品机械、造纸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电气设备、铁路机车、移动通信产品、船舶、医疗设备、游戏机等(详见附件1)。
 
    二、对海关商品编号8704210000、8704310000项下的汽车产品(详见附件2)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三、本公告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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