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市监规发〔2023〕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市监规发〔2023〕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0-08 10:11:04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浏览次数:300
核心提示: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充分发挥歇业制度纾困效应,持续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发布文号 宁市监规发〔2023〕5号
发布日期 2023-10-07 生效日期 2023-10-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10-22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服务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东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各市、县(区)税务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充分发挥歇业制度纾困效应,持续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办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第三条 符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歇业,并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歇业备案。

第四条市场主体决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累计歇业期限不得超过3年。申请延长歇业期限的,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可以到各级登记机关业务办理大厅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专区进入宁夏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第五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二)《歇业备案承诺书》。

申请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有关要求。

第六条 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调整为“歇业”状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第七条 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的,需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应是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实际地址,便于执法机关等部门与当事人取得联系。除填报实际地址外,可以增加市场主体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第八条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与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一致的,不视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第九条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登记机关更新备案内容。

第十条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歇业有关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对商户信息进行核验、更新。

第十一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存续,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有关要求,市场主体办理歇业的,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歇业状态不影响市场主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一)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二)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三)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第十三条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第十四条非正常户歇业期间的纳税申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要为市场主体享受歇业政策、办理注销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服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做好税务管理、风险防控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对市场主体歇业事项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根据职工不同情况依法支付歇业期间的工资,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各市、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歇业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并审核通过后,为歇业市场主体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业务。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

(一)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

(二)市场主体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恢复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恢复经营的信息。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应当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并依法依规处置。

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渠道发现涉嫌违法线索外,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歇业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5年10月22日。

   附件:

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00)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