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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关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0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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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7 11:21:29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2379
核心提示:《条例》和我部配套规章规定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为认真做好《条例》和相关配套规章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医发〔2005〕16号
发布日期 2005-06-08 生效日期 2005-06-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暂无
  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我部发布实施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以下简称《分类名录》)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以下简称《包装规范》)等三个配套规章规定。《条例》和我部配套规章规定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为认真做好《条例》和相关配套规章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动物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健康。目前,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实验室管理水平低,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应的软硬件落后,实验室的实验活动不规范。此外,实验室存放高致病性动物病源微生物的情况普遍存在,对我国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生产造成极大隐患。因此,加强和规范我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既是当前迫在眉睫的工作任务,同时也是全面提高我国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重要措施。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学习,准确掌握《条例》和相关配套规章规定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是《条例》赋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一是要加强实验活动的监督管理。从5月12日起,对没有取得《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和未经我部或者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进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以及其他违反《条例》的行为,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兽医局备案。二是要加强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监督管理。除经我部批准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外,其他实验室一律不得保存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经批准的实验活动,在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也可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保存(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毒种或者样本送中国农科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保存;口蹄疫病毒毒种或者样本送中国农科院兰州兽医研究所保存)。三是要督促相关实验室加强内部管理。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兽医实验室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制定完善并落实与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以及感染预防控制有关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四是要建立健全实验室事故应急处理机制。要督促各级、各类实验室制定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发生或者发现高致病动物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实验室工作人员感染事故的,要立即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病原微生物扩散。
 
  三、加强实验活动审批管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重点是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和三级、四级实验室,《条例》和《审批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审批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条件和时间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验室资格、实验活动和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的审批。三级、四级实验室取得《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资格证书》的条件之一是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实验室认可工作,对已建的三级、四级实验室,要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督促有关单位抓紧申报国家实验室认可。
 
  为检测、诊断动物疫病采集病料的,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人员感染和动物疫病扩散。
 
  四、加强宣传培训,增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就《条例》的宣传做出具体安排。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要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生物安全防护知识以及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考核。通过宣传培训,使各级、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了解《条例》和相关配套规章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掌握有关规定,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我部配套规章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立即组织对辖区内从事动物疫病研究、教学、检测、诊断、菌(毒)种保藏以及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实验室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情况、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有关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情况、实验室人员培训情况和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情况等,并于2005年8月31日前将检查总结报我部兽医局。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专项督查。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贯彻实施《条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兽医局。
 
  二OO五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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