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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农函〔2024〕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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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5-22 16:45:24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592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完善备案工作制度,规范备案内容与程序,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24〕2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川农函〔2024〕226号
发布日期 2024-05-22 生效日期 2024-05-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有关高校、科研单位:

为加强我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完善备案工作制度,规范备案内容与程序,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24〕2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督促实验室设立单位主动备案;落实农业农村部门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我省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到应备尽备、底数明晰,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二、备案范围

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含移动式实验室),均应向实验室所在地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备案内容

实验室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基本情况、实验室负责人情况、工作人员情况、平面布局、主要设施设备、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拟从事的实验活动范围等。

四、备案标准

备案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NY/T1948-2010)、《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GB27421-2015)等规定,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应当与其拟开展的实验活动相匹配。同一法人管理下的多个实验室应分别向其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单独备案;同一套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不同实验间,作为一个实验室备案;采用不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实验室,分别单独备案。

五、备案程序

(一)开展自我评估。实验室备案前,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就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布局合理性、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实验室拟从事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自我评估。

(二)提交备案材料。前期已完成备案的实验室须在本年度内按最新要求重新申请备案。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当在实验室建成后30日内(移动式实验室应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实验室所在地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参考附件1),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实验室平面布局图,实验室主要设施设备信息和检测报告,实验室自我评估意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发放备案凭证。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实验室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材料齐全且备案信息完整的予以备案,发放一、二级实验室备案凭证(参考附件2)。材料不齐全或者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申报单位应及时提交补正资料,经审核合格后,再予备案;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备案。

(四)备案信息更改。实验室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平面布局、重要设施设备、实验活动范围、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重大修订等与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更新相关备案材料。其中涉及实验室平面布局、重要设施设备(包括生物安全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安全型离心机、生物安全隔离器、活毒废水处理系统、新风系统等)、实验活动范围发生变更的,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再次自我评估(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并提交评估意见及相关材料。

(五)备案信息注销。对拟关闭的实验室,应在停止一切实验活动之日起,1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申请注销备案。同时,实验室设立单位须对实验室内外空间结构、附属设施及实验专用设施设备等进行规范处置,严防生物安全事件发生。

六、监督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全省实验室备案工作,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做好辖区内实验室备案工作。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实验室备案工作的宣传、引导、督促和日常监管,加强与教育、卫生、科技、海关、林草、市场监管、执法、环保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实验室备案工作。

(二)强化备案监管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每年要组织开展对备案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仍存在生物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责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直至整改验收合格。水生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另行规定,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备案凭证应在实验室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移动式实验室需异地使用的,应当提前将实验室原备案材料、工作地点、时间安排、实验活动内容、实验室负责人、工作人员等信息向原备案部门和使用地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报备,接受使用地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监督管理。

(三)强化信息报送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备案实验室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填报,完善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信息系统数据。每年11月10日前,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将本年度辖区内的实验室备案情况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备案实验室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备案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变化情况、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及制度落实情况、人员培训与变动情况、生物安全设施设备维保及安全性检测情况、实验活动开展情况、实验样品保存与管理情况、废弃物处理情况等。

七、联系方式

(一)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庞潘飞

联系电话:028-85587912

(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裴超信

联系电话:028-85088043

附件:   1.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docx

   2.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docx

   3.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汇总表.docx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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