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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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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6-12 04:28:39  来源: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288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完善备案工作制度,规范实验室备案内容与程序,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24〕2号)精神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4〕22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6-12 生效日期 2024-06-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
1.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docx
2.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docx
3.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汇总表.docx
4.成都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情况通报.docx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有关高校、科研单位:

为加强我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完善备案工作制度,规范实验室备案内容与程序,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24〕2号)精神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4〕22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完善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制度,督促实验室设立单位主动备案;落实农业农村部门属地管理责任,做到应备尽备、底数明晰,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二、备案内容

(一)备案范围。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含移动式实验室),应向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备案部门。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实验室的备案登记工作。

(三)备案标准。备案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NY/T1948-2010)、《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GB27421-2015)等规定,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应当与其拟开展的实验活动相匹配。同一法人管理下的多个实验室应分别单独备案;同一套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不同实验间,作为一个实验室备案;采用不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实验室,分别单独备案。

(四)备案要素。主要包括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基本情况、实验室负责人情况、工作人员情况、平面布局、主要设施设备、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拟从事的实验活动范围等。

三、备案程序

(一)自我评估。实验室备案前,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就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布局合理性、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实验室拟从事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自我评估。

(二)提交材料。此前已取得备案凭证的实验室,应按照本通知有关备案要求,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重新提交备案材料。对材料齐全且备案信息完整的,予以换发新版实验室备案凭证;材料不齐全或者备案信息不完整的,经及时补正后,再予换发。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含已建成未备案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应于建成后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附件1)、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实验室平面布局图、实验室主要设施设备信息和检测报告、实验室自我评估意见等。

备案材料需纸质版一份(加盖设立单位公章)、扫描件电子版一份(联系人:杨富麟,联系电话:028-61883559)。

(三)材料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实验室备案材料后,及时组织开展技术审核。技术审核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齐全且备案信息完整的予以备案,发放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凭证(样式见附件2)。材料不齐全或者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实验室设立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及时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备案;经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四、强化监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备案管理工作,做好备案材料的档案管理,指导区(市)县落实备案实验室日常监管措施。成都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市疫控中心)负责实验室备案材料的技术审核和有关备案实验室信息报送工作。成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执法总队)负责督促和指导区(市)县强化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市)县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实验室备案工作的宣传、引导、督促和日常监管。全市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教育、卫生、科技、海关、林草、市场监管、执法、环保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实验室备案工作。

水生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另行规定。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强化备案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在发放实验室备案凭证后,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实验室所在地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接到通报后,应及时组织开展对备案实验室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将实验室备案凭证在实验室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发现实验室备案材料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通知实验室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实验室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平面布局、重要设施设备(包括生物安全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安全型离心机、生物安全隔离器、活毒废水处理系统、新风系统等)、实验活动范围、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重大修订等与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更新备案信息。其中,涉及实验室平面布局、重要设施设备、实验活动范围发生变更的,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再次自我评估(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并提交评估意见及相关材料。

移动式一级、二级实验室需异地使用的,应当提前将实验室原备案材料、工作地点、时间安排、实验活动内容、实验室负责人、工作人员等信息向市农业农村局和使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接受使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管理。

实验室不再从事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注销备案,并对原实验室内外空间结构、附属设施及实验专用设施设备等进行规范处置,严防生物安全事件发生。

五、强化信息报送

市疫控中心负责备案实验室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填报,完善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信息系统数据。

各区(市)县要督促、指导辖区内备案实验室于每年11月底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变化情况、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及制度落实情况、人员培训与变动情况、生物安全设施设备维保及安全性检测情况、实验活动开展情况、实验样品保存与管理情况、废弃物处理情况等。区(市)县将辖区内实验室的工作总结收集、审核后,报市疫控中心(联系人:黄云川,联系电话:028-85055210,电子邮箱:cdykzdk@126.com)。

附件:

   1.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docx

   2.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docx

   3.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汇总表.docx

   4.成都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情况通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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