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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农文〔2024〕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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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5-21 10:00:06  来源: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37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省厅对《河南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豫农文〔2024〕226号
发布日期 2024-05-20 生效日期 2024-05-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畜牧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省厅对《河南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doc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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