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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浙江数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制高办〔20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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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5-21 10:05:25  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浏览次数:678
核心提示: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充分发挥浙江在数据产业和数据资源的双重优势,持续推进产业数据价值化改革走深走实,壮大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坚持先行先试、市场主导、聚焦特色、安全合规的原则,培育浙江数商群体,夯实算力产业数据服务基础,有力支撑算力强省建设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制高办〔2024〕21号
发布日期 2024-05-20 生效日期 2024-05-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省级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持续推进产业数据价值化改革走深走实,壮大数据要素市场主体,我办组织编制了《关于推进浙江数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关于推进浙江数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代章)

2024年5月15日

附件1

关于推进浙江数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充分发挥浙江在数据产业和数据资源的双重优势,持续推进产业数据价值化改革走深走实,壮大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坚持先行先试、市场主导、聚焦特色、安全合规的原则,培育浙江数商群体,夯实算力产业数据服务基础,有力支撑算力强省建设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培育对象

浙江数商,是指在浙江省内注册登记,以数据作为业务活动的主要对象或主要生产原料,促进数据要素价值实现的经济主体。重点支持浙江数商从事数据技术服务、数据产品开发、数据流通服务、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平台运营服务等重点业务,促进浙江数商进入数据要素市场进行数据交易。

1.数据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提供数据工具、数据集成、数据加工处理、数据治理、数据分析等技术服务。重点支持浙江数商提供以下产品和服务:数据库、数据工具等数据基础产品和服务;采集、校验、汇总等数据资源集成产品和服务;数据清洗、转换、整合等数据加工处理产品和服务;数据标准规范、规范建模、数据管理、监控审计等数据治理产品和服务;数据挖掘、算法建模、商业智能等数据分析及算法产品和服务。

2.数据产品开发。主要包括利用依法合规获取和产生的数据,结合相关应用场景和算法,形成可交易、产权界定清晰的数据集、数据模型、数据接口、算法应用等数据产品的业务。重点支持浙江数商提供以下产品和服务:满足用户决策需要的数据分析和可视化产品;直接加工数据形成的新数据集、衍生数据集等;人工智能生成语音、图像和自然语言等数据内容及基于人工智能大模型的智能数据产品。

3.数据流通服务。主要包括围绕数据及数据产品流通交易开展数据发布、数据承销、数据资产评估、合规咨询等业务。重点支持浙江数商为数据产品交易提供上架、估价、质量评估、合规评估、数据金融和交易、数据经纪或数据中介、数据跨境等服务。

4.数据安全服务。主要包括为保障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合规利用、有序流通状态提供数据安全技术、产品、服务等业务。重点支持浙江数商从事针对数据全生命周期提供敏感数据识别、API安全管理、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数据防泄漏、隐私计算、量子保密、监测预警、安全管理咨询等数据安全保障业务。

5.数据平台运营服务。主要包括建设和运营产业数据平台,通过集成各类数据资源、开发与优化数据接口、构建数据驱动的行业应用生态,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数据融合和价值挖掘,提升产业链协同效率和韧劲。重点支持浙江数商提供以下产品和服务: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集中采购、设备共享、供应链金融、精准营销等供应链服务,以及行情指数、行业知识、企业画像等数据产品;通过场景汇聚沉淀产业数据、基于大数据分析为企业提供决策支持,赋能企业实现精准管理和高效运营;建立完备的数据合规使用、流通和交易机制,确保平台数据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做强数商企业群体

1.壮大群体规模。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将数据业务剥离,设立数商企业。鼓励云计算和大数据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和产业大脑运营企业等发挥技术和数据优势,大力发展数商业务。鼓励大数据领域技术专家、企业高管围绕数商业务创新创业,引进省外、海外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来浙设立数商企业。鼓励各地积极招引省外优秀数商在浙设立区域总部、研究机构、分支机构等。到2026年,全省大数据领域重点监测企业数据服务年度营收超4000亿元,力争引育浙江数商1000家以上。(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人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政府)

2.选树优秀典型。建立数商企业资源池,制定浙江数商发展导引,提升数商群体发展水平,打造浙江数商品牌。到2026年,选树全国具有影响力的“领军型浙江数商”30家、在细分领域有影响力的“成长型浙江数商”100家、优秀数商应用和场景案例200个。(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数据局)

(二)提升数商发展能力

3.提升技术创新能力。鼓励浙江数商加强智能计算与生成式人工智能、隐私计算等相关技术的研究突破、深度融合与集成创新。支持浙江数商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积极参与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推动数据生产、治理、流通、交易等数据链全栈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

4.提升产品供给能力。支持浙江数商积极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率先面向工业制造、商贸流通、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文化旅游、医疗健康、城市治理等领域,开发一批安全、可靠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鼓励浙江数商建设人工智能平台和工具,打造高质量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集,开展通用和垂直领域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建设厅)

5.提升流通交易能力。鼓励浙江数商登记数据知识产权,推进数据资产入表,加强数据管理,保障数据安全,提升数据合规运用能力。充分发挥浙江数商在数据资产财务登记、产权登记和交易登记等环节中的中介作用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明晰数据资产产权,降低数据资产交易成本。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大脑等搭建商用化数据服务平台,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数据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推动数商深度赋能

6.推动数商赋能产业发展。支持浙江数商积极参与“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深度参与产业大脑、工业互联网平台、未来工厂的建设运营,为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改造提供经济易用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鼓励浙江数商以数据和技术赋能金融服务、商贸流通、交通运输、现代农业等领域和智能网联汽车等产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委金融办、人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

7.推动数商赋能民生服务。鼓励浙江数商面向医疗健康、教育、养老、社区、出行等场景,创新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提升公共服务领域数字消费水平。鼓励浙江数商在文化保护与传播、出版传媒、影视音乐、旅游休闲等场景创新研发,丰富文旅领域数据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8.推动数商赋能社会治理。鼓励浙江数商积极参与各地城市大脑建设,推进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经济运行、基层治理等场景的数据产品创新研发和推广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鼓励浙江数商在绿色低碳、智慧感知等领域做大做强,创新研发碳足迹等数据产品,推进人工智能在生态环境领域广泛应用,推动数字化与绿色化协同发展,助力数字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

(四)强化标准规范导引

9.加强数据领域相关标准制定实施。加强产业数据资源体系、数据知识产权、数据资产管理、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跨境流动、数字贸易等领域重要标准的制订和实施。推进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和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国家标准贯标、中国产品主数据标准试点、企业首席数据官制度试点等示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数据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

10.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建立完善以使用权、收益权为重点的数据知识产权权益确认、转移、终止等制度规则,打通数据权属登记、价值评估、流通使用、权益保护全链条。优化数据知识产权权益保护追溯体系,推进登记证书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中的运用,健全登记信息共享、证据互认等协同保护机制,探索数据权益保护举证责任转移。到2026年,数商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累计达6000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数据局、人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11.加强数据流通交易机制规则创新试点。鼓励数据交易机构发布数据流通交易正负面清单,推进场内场外数据交易合规发展。支持中国(温州)数安港发挥数据安全合规体系、数据司法保障体系优势,先行先试数据流通全流程机制。支持“中国数谷”深入推进“规则+市场+生态+场景”四位一体综合改革,完善数据要素流通基础设施体系。(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杭州市政府、温州市政府)

(五)优化数商发展生态

12.优化区域发展布局。支持杭州发挥“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优势和数字产业基础,打造全国数商集聚高地。鼓励宁波、温州、嘉兴、金华等地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细分领域数商群体。鼓励各地结合产业特点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先行先试,支持浙江数商开展“数据要素×”应用实践。(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数据局、各设区市经信局)

13.打造最优发展环境。加快推进算力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双千兆”网络创新应用,深入推进算力产业发展。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开发工具供给和开发环境建设,培育数据开源社区。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支持浙江数商积极参与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的融合开发利用。进一步提升网上办事、政策兑现等企业服务的便捷性。(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

(六)做强发展支撑平台

14.强化数据交易平台建设。推动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相结合的交易体系,支持数据交易场所提升流通交易服务能力。支持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杭州数据交易所、温州数据交易中心、宁波航运交易所等数据交易平台进一步迭代功能、错位发展、形成合力,鼓励探索建设产业数据交易平台,推动安全合规交易。(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委网信办、省经信厅)

15.强化产业发展平台建设。积极推动浙江数商集聚发展,指导各地围绕数据产业链,在特色优势明显、数商集聚发展的地区建设一批具有数据要素特色的省级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楼宇,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商集聚性园区、楼宇等载体创建省级特色小镇、省级专精特新产业园、软件名园等。(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设区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16.强化机制保障。充分发挥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作用,统筹推进数商高质量发展,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和解决重大问题,优化浙江数商培育布局。鼓励高校院所、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开展浙江数商及数据要素基础理论和应用实践研究,定期发布浙江数商发展研究成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17.强化政策支持。鼓励中小型数商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支持浙江数商申报认定国家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软件可享受首版次软件保险补偿等相关推广应用政策。鼓励地方在企业落户奖励等政策中对浙江数商给予支持,支持地方探索出台支持数据产品交易、算力普惠、数据资产入表等相关政策。落实政府首购政策激励,鼓励政府采购单位购买创新型数据产品和服务。鼓励国有企业采购单位率先购买符合条件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政府)

18.强化金融支持。发挥产业基金作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向数据产业。鼓励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创新开展以专利、数据知识产权、数据资产等为核心资产的质押融资、保险保障等金融服务,推动数据赋能供应链金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担保业务奖补、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贴等方式,为浙江数商提供特色化金融支持。支持浙江数商上市融资。(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人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浙江证监局)

19.强化人才引培。建立完善数据紧缺人才目录,对接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积极引进数据领域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推动产教深度融合,支持浙江数商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联合开展数商人才培养,打造一批具有数据要素特色的数字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开展数商相关政策宣贯和业务培训,着力培养一批兼具数据素养和专业能力的复合型数据人才。(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20.强化合作推广。将浙江数商精准赋能纳入跨区域产业对接重要内容,支持浙江数商与国内头部数据交易机构开展合作,助力浙江数商开拓省内外市场。加大浙江数商品牌融媒体宣传,支持浙江数商利用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重大平台展示领先成果和优秀实践。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大力宣传推广优秀浙江数商和优秀案例,开展数据技术和产品对接活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商务厅)

附件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委人才办、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局、人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浙江证监局、省通信管理局

 地区: 浙江 
 标签: 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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