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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确定行政许可有效期事宜的复函 (国渔水〔2006〕 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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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6 17:48:10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798
核心提示:我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表》限定有效期是指批准进出口活动的有效期,即申请人应在我局批准期限内完成进出口活动。你办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效期应与我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表》限定有效期一致。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国渔水〔2006〕 79号
发布日期 2006-11-02 生效日期 2006-11-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国家濒管办关于确定行政许可有效期事宜的函》(濒办字[2006]75号)收悉。函复如下:
 
  我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表》限定有效期是指批准进出口活动的有效期,即申请人应在我局批准期限内完成进出口活动。你办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效期应与我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表》限定有效期一致。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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