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濒管办关于确定行政许可有效期事宜的函》(濒办字[2006]75号)收悉。函复如下:
我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表》限定有效期是指批准进出口活动的有效期,即申请人应在我局批准期限内完成进出口活动。你办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效期应与我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表》限定有效期一致。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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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国渔水〔2006〕 7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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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6-11-02 | 生效日期 | 2006-11-0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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